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重点企业发展,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9〕62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风险防范预警体系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8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采集、整理、保存重点企业信用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三条 信息库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绍兴银监分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或信息库入库对象)原则上为绍兴市内年销售额10亿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企业名录实行年度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信贷信用信息,指重点企业贷款、保理、贸易融资、票据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欠息、垫款等信用信息,以及贷款主要银行分布情况;
(二)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重点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报告中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
(四)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
第六条 重点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委根据上年销售额确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市工商局。
第七条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由市工商局确定。市工商局收到重点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查询、确定重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并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年度内法定代表人若有变更,市工商局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八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收到市经贸委提供的重点企业名单后,对新增的重点企业应及时确定监测银行并通知该行实施监测;收到市工商局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名单后,应及时通知市公安局和有关商业银行。各有关单位自收到变更信息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重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采集和报送(提供)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贷信用信息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采集,每季采集1次。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通过查询企业征信系统,提取当地重点企业信贷信用信息,分别录入《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和《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1、2、3)。
第十条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年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向重点企业采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后,录入贷款卡年审中使用的财务报表电子模板,于第二季度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由有关商业银行负责报送,每季采集、报送1次。各有关商业银行经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后,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提取其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4),于季后15日内分别报当地人民银行(其中绍兴市区及绍兴县的,由各有关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报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涉赌、涉毒及突然失踪、死亡信息,本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由市公安局提供,每季采集、提供1次。市公安局通过查询内部信息系统,将法定代表人有关信息录入《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电子表格(详见附件5、6),于季后15日内提供给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
第十三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按季汇总各有关单位报送(提供)的重点企业信用信息,经整理后,将其录入信息库。
第十四条 为保障信息库信息安全,信息库查询实行审批制。参与信息库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查询时,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审批,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查询时应根据申请的内容进行查询。
需要查询上年销售额超50亿元企业的信息,应先向市经贸委提供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联系函,经市经贸委主任签字同意后,再经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行长签字同意,然后书面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后,交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办理。
第十五条 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应加强内控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查询登记制度,确保信息库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保密规定要求,做好信息库信息的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为在工作中知悉的重点企业和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信息库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落实部门和专人,切实负起各自承担的职责,严格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信息库信息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2.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3.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4.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5.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6.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附件1:
重点企业信贷余额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备注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重点企业不良负债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不良负债余额 欠息 垫款 备注
贷款 保理 贸易融资 票据贴现 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表内 表外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重点企业贷款主要银行分布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市内银行贷款 市外银行贷款合计 贷款
工
行 农
行 中
行 建
行 交
行 绍兴
银行 绍兴县
农合 诸暨农合 上虞农合 嵊州农合 合计 总计
本表数据为季末余额,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和信用卡信用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贷款 信用卡 为他人贷款担保
贷款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累计逾期次数 贷记卡使用额度 准贷记卡透支余额 当前逾期总额 合同担保金额 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
本表数据从个人信用报告取得,按季采集。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法定
代表人 涉赌 涉毒 失踪、死亡情况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事实 处理结果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配偶及子女移民信息表
年 季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有关移民信息
法定代表人 配偶 子女1 子女2
本表信息按季采集,用文字说明。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2〕79号 2002年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机关、企 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必须做好责任区域的清洁卫生、秩序良好、亮化美化工作,确保其责任区域的整洁、有序和亮化美化。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城管局(含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公安、规划、工商、市政、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五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区域范围是: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临街单位有后街里弄的,包干区应延伸至后街里弄的中心线。无路牙或独立沿路的责任人,其"门前三包"的范围,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六条 责任人"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清洁卫生:即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清扫保洁,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雪),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以及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秩序良好:即负责维护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秩序,制止乱堆物品、乱搭棚披、乱设摊点、乱贴广告、乱吊挂和晾晒物品、乱停车辆,以及违章占道作业和乱设宣传标牌等行为。
(三)包亮化美化:即负责责任区域内亮化美化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管理,并按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启闭灯光。
第七条 "门前三包"的合格标准为: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痰迹;无碎砖杂草;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流溢;无乱堆物品;无乱停车辆;无乱设(贴)广告;无乱搭棚披;无乱设摊点(含店外店);无乱挂(晒)物品;无不规范标牌;亮化灯饰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未发生无故不亮灯。
第八条 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承担"门前三包"工作:
(一)责任人自包。由责任人写出申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城管局核准,并报市城管局备案。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但责任人"门前三包"的责任不转移。
第九条 责任人必须与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店面房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但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条 区城管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门前三包"的登记、统计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对"门前三包"达标的责任人,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城管局给予通报表扬。对"门前三包"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区城管局报区政府和市城管局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门前三包"不达标的责任人(含店面房出租方),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罚款外,还可以依法暂扣作业工具: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1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堆放、吊挂、摆设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履行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施工场地污水污泥外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内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露天场地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部门除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市城管局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标语牌、画廊,影响市容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市城管局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按每天每平方米违法占地面积5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商亭、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经责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局会同市规划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无理取闹、辱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度评比文明单位的资格。
第十六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一律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8日起施行。
《南通市市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通政办发[1995]2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