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宋飞译

时间:2024-07-10 17:20: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传统中国哲学与争端解决
> > > 波比.K.Y.王
> > > 香港综合技术大学船舶与运输后勤部讲师
> > > 导论
> > > 在任何社会,争端都应和平解决。如果存有过多尚未解决的争端,人们就不能彼此保持良好关系,社会的宁静也会受到威胁。在理论层次上,争端是指“通常最初双方协商不成而经过一些标准的程序表现的公开主张。”要解决争端,就必须有解决争端的组织存在。争端解决组织可以许多形式组成。简言之,它们可分为诉讼型和调解型两类。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解决争端采用调解。古代中国的争端常以仲裁和调解解决。正如美国仲裁协会前任会长所言,“传统中国观是通过无比友好的谈判来解决争端。”
> > > 中国人喜欢用法律以外的方式解决争端的历史原因在于公平正义感。其目标是为了维持社会和谐,即“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只要可以,争端就以相互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参加仲裁时更是如此。可见,即便在如今的中国社会,“参加仲裁的每一个人仍会被告知他必须降低要求,否则‘就吃亏’这样一类话。因此,如果一方坚持要为其‘权利’彻底辩护或要求完全恢复原状,那么他就不应再选择仲裁。”
> > > 无论文化如何不同,对任何社会这可能都是平等适用的。在传统中国人和现代西方关于争端解决的观念之间,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不能下结论认为只有中国传统社会喜欢仲裁或调解。在现代西方社会,仲裁频频用于解决诸如婚姻有关的纠纷,而诉讼似乎用于解决商业、合同或侵权纠纷。但中国传统观对各类争端都一样。这似乎表明西方和传统中国在争端解决上观念有所不同。
> > > 在西方,“传统已将诉讼留给律师,希望他们在法律基础上解决商业纠纷。”对一些西方人来说,中国观念不可接受:法定权利怎么能放弃?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正如胡曼所言,是“财产、权利、义务不受限制。”法院给出的判决“要么让你什么都有,要么让你一无所有。”即便平等规则也不能改变基督教义。如果有争端存在,诉讼方式就会被采用,而且案件判决取决于当事人的实力。在法院系统流行一句话,“公众关注的不是鼓励当事人尝试和平解决以达到最轻微的利益调整。”因为“在社会大众看来,这种解决方式是懦弱的表现,”而且“正义也不会因此而实现”。但是,对追求提高审判效率的西方人来说,中国模式是一个潜在的思想宝藏。
> > > 值得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从没丧失其影响力,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也是如此。的确,它在过去曾受批判,而且1949年之后出生的几代人都没有受过它的教育。但是,一名北京官员承认,在文革那样无法无天的时代,“传统”在处理个人和商业纠纷上起着部分作用。因此,对这样一种有着极大影响力和反弹力的文化的深入理解,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还有利于提升解决现代争端的水平。
> > > 在传统中国,厌诉历史悠久。有不少谚语反映了这种态度,如“饿死也不当贼:烦死也不告状”、“想活别打官司,想死别进地狱。”其原因之一是诉讼人遭衙门的讼师和衙役盘剥,衙役和走卒就靠这个吃饭。另外,规避诉讼也在一个比较深的层面上反映了中国的文化和哲学。不同的哲学流派在避免争端上都持认同态度。他们认为争端(当事人各方冲突的表白)扰乱了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宇宙的总体秩序。因为,按照中国人的世界观,人与自然相互交织,形成一个无法分离的整体而延续存在...和谐或一元的思想,被中国人不断变化地加以表达,来强调其主旨。
> > > 因此,用于解决争端的诉讼方式受到批判。毫无疑问,儒家在这一点上起了主要作用,道家、法家、佛教和墨家也涉足其中。除了佛教是起源于印度的,其它流派都可在中国早期哲学著作《易经》中找到根据。在《易经》中,诉讼方式受到批判因为它最终给有关各方带来灾难。这给传统中国争端解决定下了基调。
> > > 但不能认为中国哲学一层不变。就拿儒家为例吧。汉代的儒家与孔子自己的哲学有相当不同之处,它与宋代的儒家也有区别。尽管如此,他们有一点还是一样:即应避免诉讼。在此,我们可以把不同时代的儒家看成是一派。在讨论其它学派也可以这样。但也不能认为所有的儒家都反对诉讼。有一些就认为诉讼不可避免,甚至认为诉讼有好结果。他们的观点也应加以考虑。
> > > 和谐
> > > 歌颂和谐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题。人们只要和睦相处、相互尊重就有可能和谐。因此,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吏的作用就与现代社会的法官不同。司法官吏的首要任务是教育人们注意举止。据说,在舜帝任命皋陶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法官时,任命一词强调的就是后者有教人法律的职责 。司法制度的最终目标,按照孔子的说法,就是营造一个没有争端或犯罪、更适于居住的社会。采用法律或惩罚是想建立一个没有这些东西的理想社会。在汉及其后的朝代 ,政府都变相地采用法律。他们都认识到法律存在的切实需要,认同仅靠教育和道德引导不足以使人们具有良好形为。而法律则能够。
> > > 不同学派都歌颂和谐。荀子,孔子的一个追随者,将它与社会结构的调整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类拥有至关重要的呼吸、生命和知觉,再加上一种道德与正义感。这就是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高贵物种的原因。在体力上,他们不比一头公牛厉害,在速度上,他们比不上马:但马和牛却被人役使。为什么?我认为是因为只有人才能形成社会而动物不能。人为什么能形成社会?我认为是由于社会分类。社会划分怎样转化为行为?我认为是因为人类的道德与正义感。因此,如果他们的道德与正义感应用于社会分类,和谐就会产生。如果在种类间存在和谐,就会产生联合:如果联合,就会产生巨大的体力;如果有巨大的体力,真力就会产生;真力产生,就能战胜万物...如果社会不是基于社会划分而形成,就会产生争端;如果有争端,接着就发生无序;如果存在无序,就发生支离破碎;如果存在支离破碎,就会出现软弱;如果存在软弱,就不可能战胜万物。这就是为什么即便在最短时刻也不能忽视规距和道德原则。
> > > 在这里,道德和正义促成社会和谐。其结果使社会结构形成。
> > > 在传统中国,“个人被融于社会,并附属于群体与和谐观中。”和谐观假定社会最初处于万物各得其所的完美理想状态。这种状态后来被打破。为保持和谐,必须顺应天道。以这种天人合一观,人道最终得到天道的预兆。这种思想至今仍具有影响力。
> > > 对中国人来说,社会和平不意味着每个成员的主体权利得以协调。他们认为,正如西方人所说的,社会不是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它早就有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一直处于和平状态 ---除非其中一分子打乱了它。
> > > 这给中国式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哲学基础:争端或冲突是坏事因为它扰乱了和谐,预防争端比事后解决要好。
> > > 儒家
> > > 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仲裁较多,儒家思想常被借用。对儒家来说,成功解决争端的关键不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或判给无过错方以损害赔偿,而是用道德规则教育当事人。这些规则中蕴含有中庸和忍让思想。中庸思想防止人们采取直接冲突或极端措施(如诉讼或暴力)以捍卫自己的权利。忍让思想不让人们坚持维护自己的利益,哪怕自己有权享有。“忍让反映了群体优于个人的思想,它要求冲突双方相互妥协以重建公平。”
> > > 如果人们遵循这些思想,他们就会始终为他人的需要和感受考虑,并运用自制来防止争端。君子不与人争。他不应只为自己利益,尤其是当这样会使他人受损时。追求物质利益要让位于保持和谐。道德的基本规范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 > 如果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照着做,当然不会有争端。进一步讲,儒家思想的本质是完善自我。即使他人没做好,君子也要做好。儒家相信每个人最终都能被教育成君子。儒家愿意接受任何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以向他人证明自己是怎么做的。这样,就会有更多的人被教育成君子,争端也就会变少,即使有一点也能很好地加以解决。
> > > 儒家道德规范对外表现为礼。歌颂礼反映了儒家传统思想。“礼的普遍效力基于古代圣贤开创天人合一的事实而产生”。
> > > 儒家的世界观实质上是静态的。否则,古代圣贤的智慧无法形成规范后代人行为的礼的基础。按照这种世界观,原始的和谐是完美的。任何变化都只会扰乱它。其实,孔子是古代最著名的中国传统思想家。他曾承认自己只在传播传统思想而没有创新。他也曾自豪地指出他所推崇的礼是周代的东西。在一个封闭的条件下,习惯成了规范人际关系的最好准则。在社会或经济停滞不前的情况下,人们可以仅靠遵循习惯来避免冲突。这样,习惯就更为人所接受,因此社会和谐就得以维持。长者被视为权威,因为他们似乎知道地更多。这种假设是产生服从权威的态度的原因之一。
> > > 正如儒家看到的,一个人与不同的人保持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两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随着他们关系的改变而改变,而礼则明确了他们待人接物的适当方式。如果人人都接受儒家规范并遵徇礼,社会将会和谐。那么防止争端的最好方式将是教育人们遵循礼并不要有太多的欲望。但是,如果有争端,解决它的过程将被视为一次对冲突各方进行道德教育的机会。其目标是教人怎样按礼去做。
> > > 法家
> > > 在战国时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强国。每个诸侯的欲望都是称帝。为了达到这一点,法家提出“法治”原则,其含义是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国法,不做法律禁止之事。人们之间的争端会削弱一个国家。为打赢官司,冲突各方需要花费时间和资源。如果有过多的人际纠纷,国家的终合国力只会锐减。为了强国,法家采取防止争端的严厉措施。
> > > 争端预防也与法家的以法为本思想有关。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最初并无法律,因为古代的人过着一种简朴的生活。后来,人们倾向于拉关系并开始扩展其自我利益。结果,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社会上的强者和多数人在弱者和少数人面前占有优势,并利用后者。为避免冲突和争端,古代圣贤基于规范人际关系的目的而制定了法律,限定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并区分了所有权。按照这种理论,争端预防是法律的目的之一。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按照慎到的观点,它是良好行为的标准。尤其是它强调了所有权和财产权的重要性。他说:“一兔走,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
> > > 按照慎到的观点,争端预防的成功取决于所有权定义的范围。法律应尽可能细化,不给争端留有空间。
> > > 正因为强调争端预防,法家对争端解决就不是特别关注了。在理论上,考虑这个问题没有必要。有一套好的法律,就不应有争端。哪里有争端,哪里就应按照法律解决。当事人打官司的好处是判决的基础。如果没有法律来控制局面,那么法律就应进一步完善以解决存在的问题。其目标就是对未来出现类似问题进行预防。
> > > 墨家
> > > 虽然总的来说,墨家 思想不被诸侯所接受,在战国时期它还是很有影响力。墨子,并不明确表示人们不应与他人存有争端。虽然如此,我们仍可推断他是颂扬和谐的。到墨子时,中国正处于动荡之;“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
> > > 因此,冲突和争端不可避免。墨家相信痛苦只有一个原因:人们相互不爱惜。为解决这个问题,墨子主张人们应。如果这样,社会就会出现“强不持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傲贱,诈不欺愚”的局面。在这个什么都不会出现的社会里,就不应再考虑诉讼,事实上也没必要了,因为总体上人们将不存在一点争端。
> > > 墨子不光嘴上说,也将其主张付诸实践。在战国时期,他们组建了一个高度纪律化的行动组织。其首领称为巨子。其它成员称为墨者。巨子对他们发号施令,也能处决他们。其目地是改造世界使之更利于居住。
> > > 应该指出,墨家采用了一种功利的观点来推广其“兼爱”思想。他们表示,爱他人必将最终让全体受益。这种态度的根源在于墨家对人性的信任。人们存在争端有两个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是自私的。由于自私,人们为扩展其自身利益可以不择手段,哪怕伤害他人。另一理由是辨别是非没有标准。当存在不同标准,争端就不可避免。处理争端的最好办法,要么是解决,要么仍用坚持天道的预防争端规则。正如墨家所理解的,这一规则是“兼天下而爱之”。
> > > 墨子用一种悲观的论点看待人性。他不认为人们没有外界干预就能考虑周全。在这一点上,他与法家是一样的。但这两个学派的解决方案各有不同。法家采用惩罚,墨子采用诱导。墨子主张,诱导最终可使人人都彼此爱惜(“兼爱”)。
> > > 道家
> > > 道家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因为道家关注的不是人际关系,他们从不细化人们为人处事的规范。但同其他学派一样,道家也带有和谐思想。这不难理解,因为儒、法、道三家都是在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发展起来的。进一步讲,这也涉及其对衰退的偏好。对道家来说,事物的初始阶段是最好的。这种见解并不少见。事实上,在每个文明的神话时代,和谐常被颂扬以充当自然秩序,也被用在人类社会的原始状态。中国传统文化的特性,特别是在道、儒两家看来,就是这个被颂扬并持续了两千多年的和谐。
> > > 对庄子来说,与自然保持一致,与他人保持和睦关系,是一件最快乐的事情。与他人发生争端,受到公众的谴责。道家以自制作为必要元素来构筑和谐社会。正如老子所言,“罪莫大于多欲,祸莫大于不知足。”
> > > 人们存有争端是因为他们有欲望并不知足。老子提出,人应尽量无欲。因此,他们不应斤斤计较。老子视争端为坏事。他为人们给出指导性原则,而不直言其主张:“圣人不积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
> > > 老子描述的理想社会没有争端。从其字面理解,可以认为是每个人过着完全隔离、不与他人来往的生活。不鼓励为私权斗争。老子主张,如果没有争端,大家会很开心。尽管说人不应为私权斗争,但他在表达这一意思时态度并不拐弯抹角。他相信作出忍让的人最终将拥有更多。天道偏爱保持自然,越无为越能持久。其实,一个与世无争的人才是顺应天道的。这一思想称为“天道无为”。因此,天道损有余而奉不足。避免诉讼的最终会获胜。总的来说,原则上应是:“不要发生争端,采用调解。”
> > > 根据老子的说法,法律没必要存在也不会被接受。建立理想社会的第一步就是摒弃法律。其思想是为了让人回归到天真状态。这一观念产生的理由是是“法令滋彰,道贼多有。”这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老子并没有说不应遵循规则。起码天道是必须遵守的。其基本精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 > 这可能是自然法的中国版本。尽管认为天道无情,老子仍主张天道老是偏袒好人。因为制定法律是为了颠覆天道,如“损不足而奉有余”,这与天道是相违的。因此应摒弃法律。庄子也持同一观点,他主张“避斗折衡,而民不争”。
> > > 并不意味着这遵循规则的人将情况更好。一个人如果犯了错或贪得无厌,最终仍将被上天惩罚,因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 > > 佛教
> > > 佛教在汉朝以后对中国产生影响。据说,在公元381年左右,中国西北部的大多数人都信佛。一个出家三次的皇帝还宣布以佛教作为国教。尽管中国的儒家势力更大,佛教仍在汉--唐哲学发展中占统治地位。佛教起源于国外,其法律观与儒、法、道三家截然不同。
> > > 在某些方面,它类似道家。其中心思想是提升自我以求完美。它与道家一样,都不关注人际关系。好像它也不追求和谐。但和谐思想在佛教世界观的发展中也很重要。宇宙的每个单一部分的成长都依赖于其它部分,因为它们全都是紧密交织的的。为达到完美境界,人和其所处的宇宙必须融合。如果宇宙不和谐,这就不可能发生。因此,没有和谐就不会有提升。
> > > 带着对和谐的颂扬,佛教试图避免一切争端。用佛教的话就是“出家人与世无争。”
> > > 儒家关于诉讼的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政府办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内蒙古政府办公厅
内党办发(20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苏木、乡、镇及民族自治乡(以下统称苏木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第三条 对农牧民群众和苏木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的主要内容:
1.苏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苏木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贴息贷款指标及使用发放情况;苏木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苏木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苏木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
2.与嘎查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苏木乡镇、嘎查村税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特别是有关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的征收范围、指标和测算方法等;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各嘎查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水、电费的收缴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等。
3.苏木乡镇政府各部门和派驻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和监督办法;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本机关干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及时间
第五条 公开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各苏木乡镇和派驻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政务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七条 对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采取适当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八条 建立健全苏木乡镇政府机关和派驻站所内部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把办事结果公开与事前、事中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便利、管用、约束性强的监督制约机制。
1.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苏木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2.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苏木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3.实行预公开制度。苏木乡镇机关和派驻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4.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旗县(市、区)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苏木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九条 苏木乡镇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由苏木乡镇人大、纪委,嘎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苏木乡镇人大主席或纪委书记任组长。监督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条 加强群众的直接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应予以曝光。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在苏木乡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作为农村牧区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在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工作中要实行责任制,狠抓落实。苏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苏木乡镇的政务公开工作。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以苏木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要把派驻站所政务公开纳入所在苏木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全局之中,派驻站所要自觉接受所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派驻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对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要求,针对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有关措施,加强督促和指导。
第十三条 推行苏木乡镇政务公开,要同苏木乡镇党的建设、政权建设以及嘎查村务公开相结合,同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相结合,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及时发现和处理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制度的顺利推行,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四条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拒不准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有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树立群众观念,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4月5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2002-05-31

教财厅〔2002〕2号


  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都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落实李岚清副总理2002年2月6日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批示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

  从各地和各高等学校4月报送的执行情况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总体有了较大的进展,“四定”、“三考核”工作得到了初步落实。但是各地进展不平衡,总体状况离预期的目标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广大困难学生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助学贷款工作广泛、健康、持续地开展,现就高等学校切实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问题重申如下:

  一、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确保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助学方式的一种新探索,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高等学校领导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李岚清副总理重要批示,学习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文件,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着眼,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主动,扎实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落实

  1、加强与经办银行协作,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开展工作。

  当前,各高等学校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四定”、“三考核”工作,确保这些工作全面到位。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档案,主动向经办银行介绍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配合银行开展相关工作。
  各高等学校还要协助经办银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主动协助经办银行建立贷款学生的毕业去向和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将学生的贷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

  2、加强领导,层层把关,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是今年教育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工作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高等学校须有主要领导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要注意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做好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指定或抽调专人,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审核把关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

  3、利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建立高等学校学生信用征询系统。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开发工作已经启动,将于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专人,待收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软件后,完成相关工作。我部将在公安部门为高等学校学生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对个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扩充和功能升级。各高等学校要在经办银行的配合下,及时补充还贷信息,并定期更新。

  4、落实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责任检查制度。
  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工作,坚决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建立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情况;建立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舆论宣传工作,注意政策导向。
  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经济困难学生转变观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所属高等学校传达落实。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