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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行政相对人错误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强制措施被撤销/王永亮

时间:2024-07-11 21:0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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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0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交警在执勤过程中发现,某男子驾驶的机动车为非法改装车辆。交警遂对该男子进行询问,该男子不能出示身份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但自报姓名为潘长征,并报出了潘长征的身份证号码以及籍贯等信息。交警通过警务通调取了潘长征的照片,进行比对确认后,采取了暂扣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暂扣凭证上的当事人名称为潘长征。而实际情况是,该男子的真实姓名为李伟民,其和潘长征为老乡及工友,相互之间非常熟悉,因此为逃避法律责任,在交警询问时谎报了潘长征的名字。2010年11月,潘长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交警队认定行政相对人错误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撤销交警队暂扣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行政强制措施;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以执法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为:

首先,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前者侧重于对违法行为人设定义务,后者侧重于尽快消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终局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查清所有事实后方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人,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设定义务等手段,达到阻却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效果。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中应当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行政强制措施多属即时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通常要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与行政处罚相比,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效率为导向,否则就难以实现行政强制措施尽快消除危险的目的。因此行政相对人还有机会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因此,在行政强制措施当中,坚持效率优先不会实质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最后,撤销判决的实际效果并不合理。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撤销了交警队的行政强制措施,则被查扣的非法改装车辆将被解除强制措施,从而有可能重新回到道路上行驶,并由此产生新的安全隐患。相比之下,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就具有更大的包容性,既维持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效果,又体现了法院对于交警队认定主体身份错误的司法评价。

(作者单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浅析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律师代理费可否列入赔偿范围,是时下人们关注的热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此举经《四川法制报》、《四川审判》、《晚霞报》、《人民权力报》等媒体宣传,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然而,对败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于我国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也理解不尽一致,导致适用法律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不够均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笔者试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作以浅显的探讨,以求同仁赐教。
一、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限制
1,适用范围的限制。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保护弱者,防止权利滥用,体现公平正义,应有条件地将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才能将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
(1)、当事人有约定的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2)、赡养案件的原告;
(3)、扶养案件的原告;
(4)、主张抚育费案件的原告;
(5)、追索劳动报酬的原告;
(6)、因病或受伤致残,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公民;
(7)、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人;
(8)、行政诉讼中胜诉的原告;
(9)、小额诉讼中胜诉的原告;
(10)、医疗损害赔偿中胜诉的原告;
(11)、滥用诉权的案件;
(12)、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和18周岁以下的;
(13)、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
(14)、因故意违约提起诉讼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15)、因故意侵权或恶意欺诈提起诉讼的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律师代理费数额的限制。律师代理费的数额应是一个变数,在经济水平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标准。由受诉法院根据案件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票据,按照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等等因素综合确定律师代理费的金额。确定后的律师代理费应该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数额。
二、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必要性
从以上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限制条件来看,可以有效地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经济能力相对较弱或完全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或愿意打“官司”,体现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而,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是必要的。
三、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合法性
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虽然我国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在一些案例和单行法中已体现出来: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
我国虽然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各类案例,都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而精选出来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1997年第三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写道:“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其中包括4662.41元的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此外,1998年第二期最高法院公报刊登了“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纠纷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支持了原告聘请律师费用9106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案例是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严格审定精心选择出来的判例,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条文中的“等费用”三个字就可以成为判令败诉者承担律师代理费的法律条文。从民法理论上讲,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损失,包含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医疗费,就属于直接损失,而因为索赔的需要,雇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也就是间接损失。绝不能机械地理解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只能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而不能赔偿律师代理费等其他费用。
3、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赔偿权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当然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等,因为制止侵权行为常常要运用法律武器,需要诉讼,基于不熟悉法律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常常要聘请律师为之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自然在赔偿范围之列。
4、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这里的“合理开支”,也就应当理解为包含有合法、合理的律师代理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可由债务人承担”。至此,胜诉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承担,于法有据,也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正常、有序发展,对社会稳定的全面发展也有着十分积极的社会意义。
四、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的可行性
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是合法的、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人担心,会不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与其代理人恶意窜通,增加代理费的数额,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机制健全,列入赔偿范围后的律师代理费,价格将更加市场化、合理化,透明化,如果某一律师要价太高,当事人在同一档次的服务的条件下,也会自主地选择低价位的,久而久之,那些高价位的就没有市场,被迫降价,同时,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控,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代理服务费也高不了。目前,各地的律师协会都在陆续制定《律师收费标准》,对律师收费加以限制;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也纷纷制定规范性文件,限制法律工作者的收费。因此,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代理费将是一个合理的,公平恒定的价格,具有可操作性。诉讼中原告不可能基于设立了“律师代理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漫天要价,加重败诉被告的负担,产生消极的影响。
总之,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当然,其中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要我们作出不懈的努力。


林万泉 兰 平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

文化部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19号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已经2001年4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为一级文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二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三级文物。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为一般文物。

一、一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二)反映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三)反映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和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四)反映历代劳动人民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五)反映历代中外关系和在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等方面相互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六)反映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七)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

(八)反映各民族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九)中国古旧图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

(十)反映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一)与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三)与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十四)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二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问题的成组文物;

(五)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

(六)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

(七)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

(八)古旧图书中有具有重要价值的善本;

(九)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二)其他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三级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

(二)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某一历史问题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四)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类型和文化特征的具有比较重要的价值的文物;

(五)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六)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水平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

(七)古旧图书中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善本;

(八)反映中国近代(1840—1949)历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九)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反映中国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文物;

(十一)其它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四、一般文物定级标准

(一)反映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以及有关社会历史发展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二)具有一定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

(三)反映某一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四)具有一定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生产、生活用具等;

(六)具有一定价值的历代艺术品、工艺品等;

(七)其他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五、博物馆、文物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均可用本标准对其文物藏品鉴选和定级。社会上其他散存的文物,需要定级时,可照此执行。

六、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

一、玉、石器 时代确切,质地优良,在艺术上和工艺上有特色和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有刻文、铭记、款识或其他重要特征,可作为断代标准的;有明显地方特点,能代表考古学一种文化类型、一个地区或作坊杰出成就的;能反映某一时代风格和艺术水平的有关民族关系和中外关系的代表作。

二、陶器 代表考古学某一文化类型,其造型和纹饰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断代标准的;三彩作品中造型优美、色彩艳丽、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紫砂器中,器形完美,出于古代与近代名家之手的代表性作品。

三、瓷器 时代确切,在艺术上或工艺上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在纪年或确切出土地点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型、纹饰、釉色等能反映时代风格和浓郁民族色彩的;有文献记载的名瓷、历代官窑及民窑的代表作。

四、铜器 造型、纹饰精美,能代表某个时期工艺铸造技术水平的;有确切出土地点可作断代标准的;铭文反映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的或书法艺术水平高的;在工艺发展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五、铁器 在中国冶铸、锻造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的钢铁制品;有明确出土地点和特别重要价值的铁质文物;有铭文或金银、镶嵌等精湛工艺的古代器具;历代名人所用,或与重大历史事件有直接联系的铁制历史遗物。

六、金银器 工艺水平高超,造型或纹饰十分精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年代、地点确切或有名款,可作断代标准的金银制品。

七、漆器 代表某一历史时期典型工艺品种和特点的;造型、纹饰、雕工工艺水平高超的;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八、雕塑 造型优美、时代确切,或有题记款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和艺术风格的金属、玉、石、木、泥和陶瓷、髹漆、牙骨等各种质地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雕塑作品。

九、石刻砖瓦 时代较早,有代表性的石刻;刻有年款或物主铭记可作为断代标准的造像碑;能直接反映社会生产、生活,神态生动、造型优美的石雕;技法精巧、内容丰富的画像石;有重大史料价值或艺术价值的碑碣墓志;文字或纹饰精美,历史、艺术价值特别重要的砖瓦。

十、书法绘画 元代以前比较完整的书画;唐以前首尾齐全有年款的写本;宋以前经卷中有作者或纪年且书法水平较高的;宋、元时代有名款或虽无名款而艺术水平较高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名人手迹;明清以来特别重要艺术流派或著名书画家的精品。

十一、古砚 时代确切,质地良好、遗存稀少的;造型与纹饰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工艺水平很高的端、歙等四大名砚;有确切出土地点,或流传有绪,制作精美,保存完好,可作断代标准的;历代重要历史人物使用过的或题铭价值很高的;历代著名工匠的代表作。

十二、甲骨 所记内容具有特别重要的史料价值,龟甲、兽骨比较完整的;所刻文字精美或具有特点,能起断代作用的。

十三、玺印符牌 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官私玺、印、封泥和符牌;明、清篆刻中主要流派或主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

十四、钱币 在中国钱币发展史上占有特别重要地位、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历代钱币、钱范和钞版。

十五、牙骨角器 时代确切,在雕刻艺术史上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反映民族工艺特点和工艺发展史的;各个时期著名工匠或艺术家代表作,以及历史久远的象牙制品。

十六、竹木雕 时代确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在竹木雕工艺史上有独特风格,可作为断代标准的;制作精巧、工艺水平极高的;著名工匠或艺术家的代表作。

十七、家具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木质家具及精巧冥器;明清家具中以黄花梨、紫檀、鸡翅木、铁梨、乌木等珍贵木材制作、造型优美、保存完好、工艺精良的;明清时期制作精良的髹饰家具;明清及近现代名人使用的或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家具。

十八、珐琅 时代确切,具有鲜明特点,造型、纹饰、釉色、工艺水平很高的珐琅制品。

十九、织绣 时代、产地准确的;能代表一个历史时期工艺水平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不同织绣品种的典型实物;色彩艳丽,纹饰精美,具有典型时代特征的;著名织绣工艺家的代表作。

二十、古籍善本 元代以前的碑贴、写本、印本;明清两代著名学者、藏书家撰写或整理校订的、在某一学科领域有重要价值的稿本、抄本;在图书内容、版刻水平、纸张、印刷、装帧等方面有特色的明清印本(包括刻本、活字本、有精美版画的印本、彩色套印本)、抄本;有明清时期著名学者、藏书家批校题跋、且批校题跋内容具有重要学术资料价值的印本、抄本。

二十一、碑帖拓本 元代以前的碑帖拓本;明代整张拓片和罕见的拓本;初拓精本;原物重要且已佚失,拓本流传极少的清代或近代拓本;明清时期精拓套帖;清代及清代以前有历代名家重要题跋的拓本。

二十二、武器 在武器发展史上,能代表一个历史阶段军械水平的;在重要战役或重要事件中使用的;历代著名人物使用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武器。

二十三、邮品 反映清代、民国、解放区邮政历史的、存量稀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邮票和邮品。

二十四、文件、宣传品 反映重大历史事件,内容重要,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正式文件或文件原稿;传单、标语、宣传画、号外、捷报;证章、奖章、纪念章等。

二十五、档案文书 从某一侧面反映社会生产关系、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土地、人口、疆域变迁以及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事迹的历代诏谕、文告、题本、奏折、诰命、舆图、人丁黄册、田亩钱粮簿册、红白契约、文据、书札等官方档案和民间文书中,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

二十六、名人遗物 已故中国共产党著名领袖人物、各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著名爱国侨领、著名社会活动家的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手搞、信札、题词、题字等以及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用品。


注:二、三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可依据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