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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9:13: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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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证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简称肉检员)和检疫证的管理,确保肉品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产品检疫是指在本市定点牲畜屠宰场对牲畜产品进行的卫生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牲畜产品检疫和复检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监督实施。
工商、兽医防疫检疫、卫生防疫、食品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牲畜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章 肉检员的管理
第五条 肉检员的职责和要求:
(一)严格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二)严格执行国家四部检疫规程,对检疫检验合格的,发给肉检证;对不能鲜销上市的畜肉必须按规定程序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卫生处理厂处理。
(三)肉检员在屠宰场内发现一类传染病畜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屠宰,并报告当地兽医防疫检疫机构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还必须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四)肉检员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天检疫牲畜屠宰的数量和情况。每月应综合情况报告当地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
(五)凡具备畜牲兽医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兽医疫防检疫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经市食品部门或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并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牲畜屠宰场必须聘用一名有肉检资格证的肉检员负责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并承担其责任。
第七条 每个肉检员只能担负一个屠宰场的肉检工作,不得兼任多场。
第八条 肉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屠宰场开宰时必须进入现场就职。

第三章 肉检证的管理
第九条 肉检证统一由市食品公司、兽医防疫检疫总站印制,由区、县(市)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按分工权限分别实施发放和存根回收工作,并接受牲畜屠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肉检证必须盖有发证单位公章及定点屠宰场的长形印章。否则无效。
第十一条 肉检员领取肉检证,须交回原肉检证存根(第一交领取除外),登记编号,实行谁领证谁负责的制度。如发生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向发证主管单位和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肉检员发放肉检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证一畜,不准一证多畜使用;
(二)发出肉检证,必须签署肉检员姓名;
(三)必须当场发放,不得预发,不得涂改,不得场外发放;
(四)严禁涂改、转让、买卖肉检证;严禁伪造肉检证。
第十三条 食品部门、兽医防疫检疫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肉检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查处辖内违章行为。查处结果应报市牲畜屠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市肉检证只限当日有效。
外地的畜肉及其制品贩运来本市销售的,必须持当地发出的肉检证明,到本市兽医防疫检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肉检员在检疫工作中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有突出成绩者,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牲畜屠宰及肉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肉检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撤销其肉检员资格的处分。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凡持无效肉检证明或无肉检证上市销售的牲畜产品,由牲畜屠宰管理部门按《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凡伪造、涂改、转让、买卖肉检证的,没收肉检证和全部非法所得。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牲畜屠宰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3月24日
试论“大墙新闻”的采写

王传敏


自古以来,监狱就是一块令人见而生畏、望而却步的禁地。提到监狱,给人的直观印象就是高高的围墙、戒备森严的电网……进入社会主义时代,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监狱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蒙在“大墙”上的那层神秘面纱开始被渐渐撩开,不少作家、记者都把笔触伸向了这块领域,正因为“大墙”长期以来带给人的神秘感,这些作品也拥有了比其他题材、素材更多的“卖点”、“视点”。不可否认的是,新闻理论界和新闻工作者对这方面也缺乏全面、持久的关注和重视。基于这些认识,笔者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期间的一些观察和思考,在此对“大墙新闻”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探讨所谓“大墙新闻”,就不能不对“大墙新闻”的范畴加以界定。笔者认为,其范畴简而言之,就是法制新闻中的一个分支,是对监狱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它的体裁是广义的、开放的,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中各种新闻报道载体中的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等。它所描写的人物也是多角度、全方位的,既包括罪犯、劳教人员,也包括监狱、劳教单位的干警,同时,还包括一他们为血缘纽带所涉及到的家属以及亲朋好友,总之,“大墙新闻”所指的就是对“大墙”内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一、“大墙新闻”的现状
目前所出现的“大墙新闻”具有如下共性,概括说就是“四多四缺乏”:一是多借助印刷媒介,缺乏对电子媒介的借助。目前大墙新闻多见于报纸、杂志以及其它的印刷媒介,它的“优点”是便于各级领导对文稿的把关,防止报道超越禁地,但缺点呢,却是不言而喻的,时效性以及视听效果比较差。如借助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则有助于改善传播效果。二是多以消息为主,缺乏其它新闻体裁的补充。消息新闻尽管短、平、快,却无法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度报道,流于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如借助报告文学等体裁,可以在此方面得以加强。三是多报道工作简况,缺乏对个案事例、人物的把握。在报道上停留于对监狱一般性的工作情况、监狱机构成立、领导慰问监狱、监狱实现多少年无脱逃……等等,对一些个体性的事例,却少有涉足。大墙新闻要想增强艺术张力,赢得受众的欢迎,仅仅靠官样文章,板着面孔进行说教是不够的,必须要有打动人心、吸引人眼的活生生的个案事例,浓化人情味。四是报道主体多为业余记者、通讯员,缺乏专业记者的加入。当前出现在新闻媒体上的“大墙新闻”,其创作主体多为基层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通讯员、业余记者,他们的报道从内容上来看,是最能够掌握一线最真实情况的,但与专业记者相比较来言,不足之处就在于无法驾驭一些大题材,在采访工具以及后期编辑制作上都有很多的局限性。这就无法提高“大墙新闻”作品的写作、制作水平。因此,我们期盼业余通讯员与专业记者进行积极的合作,以提升大墙新闻的品位,
要想促进“大墙新闻“的繁荣,当务之急就是要做到思想的大解放。近些年来,中国在对外开放方面的步伐是越来越快,特别是在加入WTO以后。实践证明,只有思想的解放才能打开工作局面,任何的裹足不前都会使工作停滞呆板。
如何提升“大墙新闻”的采编水平,一方面监狱工作要进一步开放所谓的禁地,当然,有个前提就是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国家利益。事实证明,越是保守、遮掩,就越会使外界产生一些不确定的猜测和议论,反而不利于我们监狱机关塑造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执法形象,更不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斗争的工作。只有主动出击,主动宣传,一些谣言和攻讦才会不攻自破。因此,监狱应强化主动意识,主动开门迎接外界的采访,以开放的态度对待宣传工作,做到“墙里开花墙外香”。
另一方面,我们外界的新闻工作者特别是政法栏目的记者应该看到,这块领域可以大有作为。完全可以利用现代化的传播媒介和采编工具(摄影、拍摄专题片等),灵活变换采访形式,深入监狱、劳教单位的基层中队去,体验生活,感受深层次的内容,就某些具体的、尚未被外界周知的事物、人物写出调查报告、人物专访,在笔下展示一个鲜活的社会主义新型监狱形象。目前监狱工作者已在这些领域进行探索实践,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完全可以追随这些探索和实践,对一些新闻人物和新闻事件进行全方位、综合性的报道,写出一系列为外界所关注和欢迎的新闻作品。
二、“大墙新闻”的采编重点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大墙”的禁地正逐步被打开,但是,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当前监狱单位的宣传政策出发,“大墙新闻”的报道重点主要是围绕监狱的工作成绩、干警在一线工作状态、服刑人员在狱内改造时痛苦的思考与反省、囚禁中人性的曲张、变异以至最终的回归、党和国家对罪犯人权的重视和保障,罪犯及其亲属之间发生的故事以及罪犯走向社会时的事例,等等。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展现监狱干警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面貌。长期以来,监狱干警的生活不为外界所知,特别是一些农场单位,大多地处“三边地带”——山边、湖边、海边,偏僻荒凉,交通困难,经济落后,据司法部的统计,全国约有60%的监狱单位地处“三边”地带,经济尚处于亏损的单位约占37%,经济持平约占38%。【1】监狱干警的职业被描述为:“守地头,看光头(男囚犯都要剃去头发),抱枕头(干警必要坚守岗位,住在宿舍,不能正常回家)”, “两眼一睁,忙到熄灯;两眼一闭,提高警惕”……,监狱干警作为常年与罪犯打交道的人,就象看守“火山口”、“弹药库”的人一样,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2】有不少曾经到过农场监狱采访的记者都不约而同地说,真没想到监狱干警是这样干工作的!曾经有位记者到省内一个农场采访过以后,听到有个干警说已经有十多年没有到四十里外的县城去过,当时就感动得流下了泪:“监狱警察太苦了!”要想使社会了解监狱,首先就应该让社会先了解监狱干警的工作,了解他们的酸甜苦辣,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
(二)凸现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监狱工作是一项“化腐朽为神奇”的工作,不少在社会上是无恶不作、杀人放火、偷窃扒拿的人物,到了监狱接受改造,事实上,这种改造最初都是被迫的、强制性的。不少罪犯从随欲纵恶的生活里来到囚禁之地,总是带着对政府和法律的仇恨来的,因此,就给监狱的教育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弃恶修善如坂上走丸,上行难,下滑易。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改造与反改造、教育与反教育,向来都是相互斗争、相互抗衡的,两种思想的斗争、碰撞,必然产生耀眼的火花。监狱干警的职业可以说是在做太阳底下最难做的人的工作,也是一项神圣的工作。描写发生在这里面的故事,对人灵魂的净化有极强的提升作用。对这方面的宣传,也能够使世人了解中国的监狱工作状况,消除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澄清事实,反击西方媒体对中国的污蔑。
(三)表现罪犯犯罪心理、改造心理以及人性的回归。这是目前“大墙新闻”的一个薄弱点,也是“大墙新闻”的一个很有必要培育的亮点。 大墙内的囚犯们是一个象兵营、学校一样的高度聚合的特殊群体,在这里,人性高度曲张、人格鲜明对立,大墙之内成为一个罪恶与阴谋的集中地。罪犯从热闹喧嚣的红尘之中被投送到大墙之内,强烈的生活反差使他们的灵魂受到触动。冷静、孤独使人思索,追思往日,反思今日,在思索中人性得到升华。有人性的自我反思、修复,更有干警与罪犯在人性上的对照、互动,人性更其显出其魅力。在展现这个方面的题材时,新闻不如小说、戏剧,有更强烈更令人震撼的视觉听觉效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在这方面并不是无所作为,我们的“大墙新闻”并不仅仅只是指的是新闻体裁中的消息一类,新闻体裁中还有更多的成员,如电视新闻、电视新闻专访、电视专题片、新闻摄影等等,具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张力,也能将这些主题表现得淋漓尽致,就看你如何运用了。
2001年夏季,中央电视台拍摄的《东方时空》中,一个记者采访了一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在行刑前的早晨,经过特批,白发苍苍的父母亲为儿子送行,儿子所作的忏悔,使人不由泪流满面,体会到一种强烈的震撼力。
(四)再现发生在干警、囚犯及其亲属之间的故事。当前法制新闻、社会新闻中一些报道主题,在“大墙新闻”中同样也不乏这些素材。多数罪犯既是文盲,也是法盲,在大墙里,管教干警一方面要组织他们进行劳动,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文化教育、法律知识教育,促使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如徐州日报的记者胡存英曾经采写过这样一篇文章《囚犯的权利》,说的是一位服刑罪犯在社会上曾经借给朋友一笔巨款,自己入狱后,朋友想趁机赖帐。他本以为这笔钱再也找不到着落了。但后来,在狱内通过学习法律,认识到法律对囚犯的合法权利也是保护的,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这名罪犯写了一封信给徐州市泉山区的法院,结果法院对这位罪犯的来信十分重视,三次派法官到监狱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帮这名罪犯讨回了公道,追回了这笔巨款。【3】这篇通讯见报后,在监狱内和社会上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罪犯在狱内的合法权利受保障这一情况,大家也有了一个新的认识。
对于罪犯与干警、与亲属之间的故事中,其中有不少闪光的“金子”值得挖掘,它们贴近生活、贴近读者、贴近生活,在平凡处见深刻,雅俗共赏,寓教于乐,特别是又因为它们是来自“大墙”之内,是上好的社会新闻的素材。如《莫愁》等几家杂志曾相继登出的发生在省内一个农场监狱里的一个爱情故事。一个罪犯爱好写作,在狱内仍然坚持业余练笔,通过一家杂志上的笔友联谊活动,认识了河北某县的一位工商局的女干部,姑娘通过长时间的鸿雁传书,逐渐对他产生了爱情,向他发出了爱神之箭。他尽管也爱上了她,但考虑到自己作为罪犯的身份,经过一番痛苦的考虑,最终还是坦白地告诉她自己的身份。姑娘收到信后,震惊之余,仔细审视了自己的感情,还是毅然告诉了他:“不管你今天是什么身份,只要你能改好,我依然爱你!”这件事情被一位记者在闲谈中知道。于是,他以《抛向大墙的红绣球》为名,写了一篇通讯,文字见报后,不少读者都对这个当代爱情故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十几家报刊杂志争相转载。【4】
三、采访“大墙新闻”的注意事项
“七分采访,三分写作”,要想采写一篇成功的“大墙新闻”稿件,关键环节就是在采访阶段。没有采访,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无米之炊、无本之木。在这里,笔者结合监狱的实际情况、被采访者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谈一谈如何对症下药,进行采访准备,设计采访意图,选择采访对象,创造最佳采访环境,获取最直接的第一手材料。
(一) 建立自己的“情报网”,全面捕捉新闻线索,掌握准确、翔实的第一手信息资料。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简明信息和信号的新闻线索,它是即将要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萌芽、端倪,是记者采访活动的出发点。【5】一个好的记者是十分重视新闻线索的获取和积累的。“大墙新闻”的新闻线索从那里来?不可能完全依赖记者本人去亲身去找。除了来自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一些重要领导人的讲话、工作简报信息等一些传播媒介,更重要的,“大墙新闻”记者应该广交朋友,要做“腰缠万贯”的富记者,不要做“现炒现卖”的小贩【6】,要在大墙内建立一个广泛的信息网络。每个省份的监狱管理局办公室都有负责对外宣传报道的机构,记者可以与其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同时,基层监狱的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等一些业务科室,负责监狱信息简报编发的办公室,监狱干警中的一些业余写作爱好者,甚至是在罪犯、劳教人员中,都可以培养一些业余通讯员,他们都是“大墙新闻”的第一“知情人”。在监狱单位,也有自己编写的内部信息和工作简报,也是值得利用的“信息源”。一个好的素材很有可能会来自于一句闲聊、一篇短讯,关键是要做一个“有心人”,时时开启着收集信息线索的“雷达”,同时对搜集的线索进行考证、鉴别、分类、排队,及时更新、补充、消除和增减,时机一到,就可以“顺藤摸瓜”了。
(二) 熟悉罪犯以及监狱生活的一些特殊规律,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当记者获得新闻线索以后,就应该对监狱单位和被采访的人物进行系统、透彻的研究,以达到报道内容贴近采访对象,符合新闻真实。目前在新闻媒体上出现的“大墙新闻”由于缺乏对这方面知识的了解,所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有:对监狱、劳教单位混为一谈,如把看守所、劳教单位统统称为监狱;对监狱内部机构设置分不清,常出现报道错误;对罪犯的基本管理常识缺乏,如把罪犯因为保外就医说成是释放回家,把假释说成是释放以及其它的类似错误,容易使受众受到迷惑,也容易造成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误解;等等。要实现对狱内罪犯改造心理以及监狱特殊生活规律等知识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这远非一日之功。
目前中国监狱学研究已经形成一个较为庞杂、系统的学科体系,仅就其主要构成来说,就有狱政管理、罪犯学基础理论、监狱企业管理、犯罪学、改造教育学等等。当然,记者采写一个行业的新闻并不要求一定他必须是这个行业的“专才”,但是,由于“大墙新闻”是块新领域,是块复杂、特殊的墙内“小社会”,因此,要使自己笔下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不说“外行话”,熟悉这块领域的基本知识是很有必要的。如监狱的工作方针政策、监狱机构的设置、刑罚的执行、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监狱完成收押、教育罪犯的工作流程、改造质量评估、监狱的历史发展、中外监狱学的比较研究,等等。
(三) 把握罪犯基本的改造心理、行为特征。这里,笔者重点阐述一下“大墙新闻”采访中的一个重要群体——罪犯。
众所周知,采访对象由于自身有着不同的出身、年龄、性别、职业经历以及性格气质,在接受采访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心理状态,与其他群体相比较,服刑中的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存在自身的矛盾性和特殊性。罪犯的心理行为主要有服刑性心理行为和改造性心理行为两个方面。受这两种心理行为的驱动,罪犯一般表现为接受刑罚制约的拘禁心理、对狱内改造环境的被动适应心理、发现良知与摒弃旧我相交替的边缘心理、个性倾向性多取向心理以及随刑期的缩短而伴随的阶段性发展心理。【7】
上述心理行为制约因素造成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普遍表现出:
一是接受采访时的被动性。作为被囚禁的犯罪人,罪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是被动的,不是基于自己个人主观上的主动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罪犯就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
二是语言交流时的消极性。绝大多数罪犯由于经历过审讯阶段,加上囚禁环境使然,缺乏与前来采访记者进行语言交流的积极性,一般都会在自我心理上首先进入讯问式的语言环境,问一句答一句,难以营造和谐的语言交流环境,这就成为记者面前的一道障碍。
三是表露内心真实思想时的戒备性。罪犯在接受采访时,对陌生人都会持有戒备心理,担心自己所说的话会给改造成绩带来影响,一般他们在不了解记者真实意图或者即使了解了,也不会轻易开口,有的干脆会“灶老爷上天——净拣好的说”,含含糊糊、摸棱两可。
四是谈话内容的伪装性。由于有的罪犯缺乏道德观念、是非观念、美丑观念,有的受到刑罚处罚时产生对政府、法律和社会的仇视心理,有的认识能力低下,文过饰非、游戏人生,因此,记者采访时要特别注意甄别罪犯接受采访时谈话内容的真假。有时,一些恶习较深的罪犯就习惯以这样的恶作剧来捉弄外面实习、采访的同志。这样的事屡见不鲜,如奸幼犯会把自己的罪说成别的罪,强奸犯会说成通奸等等。
五是前进与彷徨中的反复性。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既有向善的一方面,也有向恶的一面,两种力量总是在斗争、抗衡,因此,罪犯在改造中经常有忽冷忽热、乍起乍伏、时好时坏、反复无常的表现。当其情绪好的时候,他能够真实客观地提供情况,交流内心真实感受;当其情绪消沉、持破罐子破摔思想时,往往又会从本能上反感、仇视外界的接触。记者必须要把握住他们的这种跳跃变化的脉搏,才能打开他们的“话匣子”。
六是随刑期、处遇变化而发展的趋善性。监狱为刺激罪犯趋善避恶,采取随刑期、累进计分的变化而改善其处遇的激励政策。罪犯投改初期,由于新来乍到、举目无亲,在心理上充满惶惑、苦闷和沮丧,行为上表现出忧郁、彷徨、谨慎和举止无措,语言不是寡言少语,就是言辞激烈;改造中期,经过一段适应期,罪犯内心的自我改造动机显现,但思想的斗争易出现反复,语言表达上反复无常,真真假假;改造末期直至出监前,行为比较稳定,自我心理调适能力较强,与外界接触呈积极心理,易于坦露胸襟。在确定采访对象后,了解其处于哪一个阶段,很有必要。掌握罪犯心理行为要作多方面的努力,除前文所说的之外,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如物欲型罪犯心理、性欲型罪犯心理、情感型罪犯心理、迷信型罪犯心理、过失型罪犯心理、未成年型罪犯心理、女性罪犯心理以及惯犯、累犯心理等。
(四) 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要想把握了解罪犯真实的思想,创造良好的采访环境也很重要。包括合适的时间、地点、时机、语言环境等。
首先就是合适的时间。在随机采访中,一般罪犯在劳动时间、就餐时间段多流露出不愿深谈、细谈的表现,主要因为在劳动时间罪犯需要完成劳动任务创造工分以争取奖励,在就餐时间,罪犯多采取半军事化管理,集中就餐,占用这些时间,不利于罪犯集中注意力进行谈话。
其次是合适的地点。一般监狱为保证绝对安全,都把记者安排在相对警戒条件好的地方,如禁闭室、讯问室等地方,同时,有干警作陪,这种情况下,一般罪犯在心理上会产生对立情绪,或是担心自己随便讲话被干警听到会影响改造,也不会深谈。当然,创造合适的地点有一定的风险性,这也需要争取监狱方面的配合。
第三是合适的时机。在罪犯受到奖励或减刑、逢节假日、改造表现稳定时或是临近出监刑满时,一般都愿意接近采访记者、直抒胸怀。
第四是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创造最佳的语言环境,关键的是要把握接近与访问的技巧。在接近时要尽量寻求与囚犯的“接近点”——心理上、地理上、生活经历上、情趣爱好上、见解上的接近点,以沟通感情,取得其认同。在访问时,要做到(1)知道罪犯的基本情况——知道罪犯的案情、知道罪犯的籍贯、知道罪犯的犯罪情况、知道罪犯的生活经历。(2)要平等对待,注意礼貌,态度友好,不要居高临下,更不要对罪犯的身份以及犯罪情况持嘲弄、鄙屑或讶异的神态。(3)要开门见山、交清自己的身份和采访意图。不要让罪犯不明来意,抱有戒备心理。(4)要善于倾听。美国的卡耐基曾经说过,诚心倾听别人的谈话,就是给对方最好的赞美辞,不为任何赞美所迷惑的人,也会被专心听他谈话的人所迷惑,善于倾听是打开被采访对象的“话匣子”的有效武器。(5)要注意引导罪犯的情绪。不可否认,有的罪犯有可能会因为对自己的判刑有看法,导致对法律和政府有仇视心理,因而在谈话中过激言辞,应因势利导,不要顺着其话题继续发展。
(五) 把握一些特殊规定。在采写“大墙新闻”时,应掌握一些监狱方面对新闻采访的一些特殊规定:采访前,要征得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的批准,没有省监狱管理局开具的介绍信,基层监狱单位一般不会接待采访。如果采访一些“三涉”罪犯、重大经济案犯、政治犯等重要控制对象,还必须要取得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的同意方可进行。在大墙内摄影、摄像方面,由于摄影和摄像有可能会暴露监狱内部警戒设施的秘密,不利于监管改造,因此,在监内摄影和摄像也有严格的限制。在尊重罪犯权利、保护罪犯隐私权等方面,在报道中尽可能地不公开罪犯真实姓名和肖像摄影、摄像,即便公开发表,也必须征求罪犯本人的同意,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报道文字中一般不重点描述报道监狱的警戒设施装备情况、罪犯脱逃过程细节等。为防止罪犯在接受采访中提供虚假情况,应加强核实工作,特别是在发稿前,要和被采访单位的有关机构联系,请他们进行逐一核实签字。等等。
“大墙新闻”的采写是一门学问、一门艺术,当然,笔者所作的以上探讨仅仅是粗浅的、表象的,只希望抛砖引玉,引起新闻界更多的关注,有更多的新闻记者身临其境,进一步地实践、总结,从而使得“大墙新闻”这一枝鲜花更加灿烂地盛开在新闻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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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金鉴主编《当代中国法学文库•监狱学总论》804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2,张苏军 张绍彦 狄小华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第15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1日第1版
注释3,胡存英:《投稿学》101页,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ISBN7-104-01333-4/I•543
注释4,见《莫愁》第6期1996年;
注释5,鄢光让 苏宏元主编《新闻采访学》第93页,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阜政发〔2006〕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2006年11月22日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阜阳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公用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场地、车辆、摊点、集贸市场、居住小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标志、夜景灯饰和公共场所等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环境。

1.3 在阜阳城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标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优美城市容貌的权利,并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容貌的行为,有规劝、制止和检举的责任。

2 城市道路

2.1 道路、桥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及水毁塌陷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无障碍设施完好、整洁。各种井盖、水蓖子无缺损,并与路面高度一致。

2.2 电杆、邮筒、消防水栓、电话亭、书报亭、管线等设置合理,美观、整洁、完好。

2.3 城市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临街各类建(构)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应当采用暗沟或暗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2.4 架设电线杆、开挖维修道路、疏通管道、疏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及时清除余(淤)泥、渣土、堆物。

2.5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2.6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等娱乐活动,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人行过街天桥从事看相、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2.7 在城市道路两侧、居住小区和公共场所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严禁私自设置电话亭、书报亭等各类亭棚;确需临时设置搭建的,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8 在主次干道两侧不得搭建灵棚。主次干道两侧和居住小区不得开设花圈、寿衣店。不得沿街鸣放鞭炮和抛撒、焚烧冥纸。

2.9 在主次干道两侧不得从事车辆维修、养护、清洗或钢(塑钢)门窗加工等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3 公用设施

3.1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通讯、防洪、防震等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3.2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完整、清晰、醒目,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保持完好、整洁。

3.3 公共汽车候车亭(站)整洁、美观,站牌字迹清晰,无损坏锈蚀。

3.4 城市中不新设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进行改造,暂时不能改造的,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加强维护,对凌乱线缆进行整理,拆除废弃、多余线杆和线缆。

3.5 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用设施进行维护和清洗,保持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

4 建(构)筑物

4.1 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美观,残破部分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规划要求,与街景环境和周围建(构)筑物相协调。

4.2 产权单位应当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美化装饰,经常维护,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出现污染的,应当及时清洗或粉刷。

4.3 新建临街商店、门面不得安装实面卷闸门;已安装的实面卷闸门应当逐步改造为透空式卷闸门。

4.4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走廊等应整齐、美观,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临街房屋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篷(棚);确需安装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实行全路段统一规格、色彩和样式,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并不得妨碍通行。

4.5 城区屋顶、梯道、立交桥下及建筑物之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和居住小区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

4.6 街道巷口、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7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临街建筑物空调外机安装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冷却水应引入室内或者排水沟(管)排放,不得直接向沿街建筑物墙面和地面排放。破损或废弃的空调外机,应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4.8 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应排放有序。已损坏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

4.9 主次干道两侧以及商场、广场等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作为分界,并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围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8米。

4.10 经批准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宣传栏等设施的形状、颜色,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亭外不得摆放任何物品(商品),亭身不得附设广告,标志牌应与亭身相协调。

4.11 具有不同风格和历史价值的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已残损的,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4.12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5 施工场地

5.1 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5.2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高的硬质实体围墙、围板,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2.5米以上的工程立面应进行围网封闭。

5.3 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以及“门前三包”责任标牌。

5.4 建筑工地施工材料堆码整齐,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乱停乱放。

5.5 施工场地应配备车辆冲洗设备,驶离工地的车辆应保持清洁,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

5.6 工地食堂不得使用煤、柴等固体燃料;临时厕所应为水冲式,不得修建旱厕。

5.7 施工用水应按照相关规定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5.8 道路、管线施工设置隔离护栏,并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

5.9 建筑施工产生的噪音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

5.10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清运渣土,保持整洁。

6 商店(场)、饭店

6.1 各类商店(场)、饭店,以店门为界,严禁店外经营。禁止在商店(场)外摆放商品、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经营设施和从事加工、维修、制作等经营活动。

6.2 临街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对原有烟道、炉灶进行改造,采用前厅后灶方式;使用清洁燃料,油烟排放符合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及时清洗油烟污染的墙面等。

6.3 临街商店(场)商品陈列有序,橱窗明亮,造型美观。

6.4 临街商店(场)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职责,门头(招牌)应当按规定设置,不得乱挂、乱摆、乱放、乱贴。

6.5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店(场)前搭台演出,设置彩虹门,摆放广告模具以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促销活动。

6.6 二环路以内严禁新设占道焊接门窗、维修装饰机动车辆等污染环境行业的店面;原已设置的,应逐步迁到二环路以外;在二环路以外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店面,应有相应的经营场地,不得店外经营。

7 车辆

7.1 城市中运行的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应保持外形完好,内外整洁。

7.2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或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7.3 城市中心区禁止机动车鸣放喇叭,禁止畜力车和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上路行驶。

7.4 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板车、客运人力三轮车、货运人力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通行。

7.5 机动车应当在固定的停车场或在有关部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自行车、两轮摩托车在主干道的人行道上停放时,应当车头朝向快车道,前轮靠近路沿石,避开盲道、行道树,相对集中纵向摆放。人行道宽度不足1.5米的路段,禁止停放车辆。

未设人行道的道路,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其他非机动车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8 摊点

8.1 主次干道、人行天桥、绿地、广场、公园严禁摆放摊点。

8.2 3米宽以下的小街巷禁止摆放摊点;确需在3米宽以上的小街巷摆放摊点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规范摆放。经批准摆放的摊点,应在距离主次道路两侧建筑物前主墙立面15米后单侧摆放,且不得搭建固定经营设施,阻碍消防通道。

8.3 经批准在小街巷摆放的摊点,总量应进行控制。一般应限制自行车维修、鞋类维修、水果、蔬菜销售等,不得摆放现场烧烤、蒸煮等污染环境的小吃摊点。

8.4 经批准摆放的摊点,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干净,不得影响居民生活、通行。

9 集贸市场

9.1 市场标志清晰,并符合有关要求。

9.2 市场入口外50米范围内不得摆放摊点。

9.3 市场内各类商品排列有序,通道畅通。

9.4 市场设施和地面整洁干净,无乱搭乱建现象,实行垃圾袋装化,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9.5 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9.6 市场设有停车场,各类车辆停放有序。

10 居住小区

10.1 建筑物立面整洁干净,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除乱贴乱画,及时修补、清除有破损和污渍墙面。

10.2 小区内绿化带和树木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绿地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

10.3 小区内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污水乱倒。

10.4 小区内健身器材等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破损。

10.5 小区内业主不得擅自把生活用房改为餐饮等商业用房。

10.6 小区内居民饲养猫、狗等宠物,应当进行防疫,规范管理,并实行拴养。

11 园林绿化

11.1 行道树木树形整齐,树穴平整,无杂物、无泥土暴露。不得在树上拴绳晾晒衣物,以及悬挂其他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

11.2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管理单位、个人或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11.3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单位、居民区的庭院绿化和阳台绿化应定期管理养护,绿化、美化环境效果明显。

11.4 古树名木及各种珍贵树种应当设置醒目的保护标志。

11.5 城市雕塑应当定期清洗除尘,损坏、废弃的,应当及时维修、清除。

12 环境卫生

12.1 垃圾转运站、垃圾桶和果皮箱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洁净。

12.2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地面保持洁净,墙面、门窗、蹲位、灯具、衣帽钩等清洁卫生。沿街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富有美感。

12.3 冲洗、清扫、保洁到位,道路干净整洁,无痰迹。

12.4 “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无空档地段和卫生死角。

12.5 “门内达标”符合要求,办公区、宿舍区、居民区和宾馆、饭店洁净卫生。

12.6 生产、生活垃圾定点倾倒,无乱扔、乱倒、乱放现象。

12.7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容器化、封闭化、机械化。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2.8 阜城二环路以内不得销售滑石粉、水泥、石灰、散煤等易污染粉状物品。

12.9 阜城二环路以内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点,二环路以外经批准设置的废品收购点应当设置围墙,所收废品必须堆放在围墙内,不得乱堆乱放。物品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的高度。

12.10 阜城二环路以内及其外侧50米范围内和六条出口路两侧50米以内,不再新设车辆清洗(场)点。原设置的车辆清洗场(点)应逐步迁到二环路以外。车辆清洗(场)点布局合理,场地和进出口通道硬化,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干净卫生,车辆停放整齐,场地按要求绿化。

12.11 城区沟河塘水面无飘浮物,沿岸无生活、建筑垃圾和违章搭建的建筑(构)物,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城区沟河塘水面漂浮物及其他垃圾进行清理。

12.12 城乡结合部无生活、建筑垃圾堆放。

13 户外广告标志

13.1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设置,规范、整齐、美观,与街景相协调。

13.2 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游园、建(构)筑物、绿地、河堤等户外空间,不得擅自设置条幅、横幅、彩旗、彩条、布幅、充气物、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宣传标语及标志、标牌。

13.3 临街单位、店面的匾牌设置用语准确,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色调和谐,内容健康,推广使用简化字,避免错别字。

13.4 店面广告招牌应一店一牌,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安装支架隐蔽处理,上下整齐、厚度一致、左右相连、材质高档、亮化配套,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带有挑檐或遮阳雨篷的招牌。

13.5 临街无破残废弃标语、广告和空白广告牌,无违法广告,无影响建筑景观的广告。

13.6 不得在城区主干道(含车行道、人行道)乱散发宣传品(单),不得随手丢弃宣传品(单)。

13.7 不得在人民路、颍州路、清河路、颍上路、阜王路、颍河路、奎星路等城区主干道悬挂过街宣传横幅。因特殊情况,确需悬挂条幅、横幅等宣传品的,必须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限过后,悬挂单位应当立即拆除。

13.8 禁止在城区新建绿化隔离带内设置商业性广告。原拍卖路段绿化隔离带内设置的广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13.9 禁止在沿街楼一楼门楣招牌以上楼体外立面设置广告牌和各类招牌。

14 夜景灯饰

14.1 大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区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堤、广场、游园、园林绿地及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单位和商店、餐馆、娱乐场所等,应当按城市灯饰规划设置夜景灯饰。

14.2 夜景灯饰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讲究艺术性,突出特色,并保持灯饰功能良好,整洁美观,牢固安全。

14.3 设置夜景灯饰,应当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 灯饰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2) 影响城市市容和公用设施使用功能;

(3) 妨碍交通、消防通道畅通;

(4) 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14.4 霓虹灯图案显示完整、醒目。沿街门面招牌亮化,灯具隐蔽处理,不得设置外挑式的灯具。

14.5 夜景灯饰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15 公共场所

15.1 机动车、自行车存放设置地点适当,车辆摆放整齐。

15.2 出入公共场所、繁华区、游览区的人员应当仪表整洁、举止文明,禁止光膀赤脚出入公共场所。

15.3 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6 附 则

16.1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6.2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16.3 本标准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16.4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