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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4:5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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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规〔2002〕370号


各市规划局:
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发挥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作用,河北省建设厅从各市聘请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
第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
二、属城市规划工作岗位离、退休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所做工作;
四、遵纪守法,刚正不阿,工作责任心强。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可由以下两种办法产生:
一、本人向省建设厅或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向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荐的,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定。向省建设厅自荐的,由省建设厅直接审定。
二、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推荐,或由省建设厅直接认定。
经省建设厅决定聘请的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由省建设厅发放《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证书》。
第四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一次聘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限定在30人以内,每市2~3人。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有下列情况,省建设厅可以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工作不认真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
四、本人不愿再从事此项工作的。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跟踪了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二、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
三、监督所在设区市(含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县级市)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
四、向省建设厅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五、受建设厅委托或协助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对群众投诉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发现问题以后,可以向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遇有重大和紧急情况可随时直接向设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对其所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专家监督员反馈。有关建设单位对规划监督员的工作也应给予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应将所了解的情况每半年直接向省建设厅汇报一次。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规划管理专家监督员的工作表现,省建设厅每年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五届四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五届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1年12月13日补选朱学范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1981年12月13日于北京
附:朱学范副委员长简历
朱学范 男,76岁,汉族,浙江嘉善人。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副主席,中国国际交流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解放前曾任全国邮务总工会常务委员,中国劳动协会理事长,国际劳工局理事院理事。1938年4月和解放区工会代表廖似光、刘群仙在汉口发起组织中国工人抗敌总会筹备委员会。1945年9月与解放区工会代表邓发,代表中国工会出席世界工会大会成立世界工联,并参加国际劳工大会,被选为世界工联副主席。1947年出席在布拉格召开的世界工联第一次理事会,同年出席在巴黎召开的世界工联执行局会议。1948年2月来东北解放区,同年参加第六次劳动大会被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1949年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代表。新中国成立后,历任邮电部部长,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改善吸收外资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现对穗府[1986]78号文《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总投资额二百万美元以下的吸收外资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局(总公司)在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资金、外汇、物资等又不用市综合平衡的原则下自行审批。成片开发的对外加工区内的吸收外资项目,区、县审批权限在四百万美元以内。纳入珠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范
围的县城关区和卫星镇吸收外资项目,审批权限亦在四百万美元以内。
二、区、县、局(总公司)审批权限以上至国家下放的审批额以内的吸收外资生产性项目,在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原则下,由市外经贸委员会为主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同章程。
三、国家下放的审批额以上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骨干工程项目,由地方财政参与投资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审批范围的项目,以市计划委员会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市外经贸委员会负责对外洽谈并审批有关合同、章程。
四、对外借款项目(包括联合国援助、政府间贷款、商业信贷、世界银行组织贷款及其他世界性金融贷款),应纳入吸收外资的管理范围。(一)属经贸部安排使用国外贷款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员会审批。(二)属于地方统借统还的国外贷款,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批。以上项目的统计
,归口市外经贸委员会。
五、各级审批机构,对吸收外资项目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事项,应进行协调后再审批,并将有关文本和资料分送市计划委员会、市外经贸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的基建工程审批程序,属一般项目按现行规定由有关部门迅速办理。属重大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统筹和协调基建工程各种有关事项。
七、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吸收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和管理分工,按现行规定不变。
八、本补充规定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