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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时间:2024-07-08 20:1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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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第60号)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7月28日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200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是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指导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建立和健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的激励、约束和监测机制,推行城镇群协调发展的共同制度;
(三)对一级空间管治区实施强制性监督控制,对其他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的管理进行指导;
(四)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修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二)对辖区内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实行管理;
(三)组织市域规划的修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计划及建议,并每年报告实施情况。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包括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加,对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提请修编《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
专题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对涉及珠江三角洲的省域规划和市域规划的编制、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等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八条 涉及珠江三角洲的省域规划和市域规划应当与《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相协调,按照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九条 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应当依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条 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确定的空间发展战略和总体空间布局原则,合理调整和优化市域产业和空间结构,落实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的发展指引与管治要求,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的协调发展。
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由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的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一级空间管治区管理规定,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并予以公布。
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由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在市域规划中划定,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应当予以公布。
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划定的城际规划建设协调地区内或者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对区域自然环境与资源(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域资源、大气环境、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对区域人文环境资源(包括历史文化遗存、遗迹等)的保护和利用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确定为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协调后,依法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三条 珠江三角洲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导致城镇群总体空间结构和重大设施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进行修编。
修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城镇群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
(二)城镇群环境容量和资源使用的状况;
(三)城镇群发展的目标与总体空间结构;
(四)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与发展策略;
(五)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六)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原则与管理要求;
(七)区域性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重大设施的发展规划;
(八)规划实施的时序与保障措施。
《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修编草案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和专家评审会议进行审核,并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四条 珠江三角洲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的划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修编应当征询公众和专家意见。征询意见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群发展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进行监测。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省监控信息系统提供空间信息数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或者本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或者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协调程序编制省域规划、市域规划或者划定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更改一级空间管治区范围或者不按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核发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的,由其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条例所称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东莞市、中山市,以及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惠东县、博罗县和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
省域规划是指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国土、农业、林业、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规划。
市域规划是指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各级、各类空间管治区是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确定的九类政策地区和四级空间管治区。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京教基[2007]1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6-27
【生效日期】2007-09-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以下简称“学生卡”)的使用和管理,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1]1928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卡,是指经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发行的用于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学生证件卡和电子化学籍卡。
  一、学生卡的组成

  (一)学生卡由证件卡和学籍卡两张卡片组成,共同封装在透明卡夹内,不得单独使用。

  (二)证件卡是常规的学生身份证明。印有校名、姓名、照片、性别、学籍号(含条形码)和有效期限。证件卡背景色为蓝、绿、黄三种,分别对应高中、初中、小学三个学段。

  (三)学籍卡是电子化的学生身份证明。卡内封装有集成电路芯片,具有包括电子学籍管理在内的多种教育应用功能,另兼有市政交通一卡通功能。

  (四)随学生卡下发三个附件:一是透明卡夹,用于保护证件卡和学籍卡;二是使用说明书;三是挂带。其中一是必备附件,每次发(补)证件卡时需一同发放,二、三则视应用情况发放。

  二、学生卡发放对象和使用权益

  (一)学生卡的发放对象为在市教委和各区县教委正式注册的实施基础教育的中小学校中,所有实际在校有正式学籍和临时学籍的学生。

  (二)学生卡所有权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三)学生卡的使用权属学生本人。

  三、学生卡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一)学生卡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

  (二)学生卡市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统筹规划管理全市学生卡的制发和应用;协调解决全市学生卡推广应用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区县级卡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学生卡读写机具的制作。

  (三)学生卡区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本区县各中小学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管理维护区县级卡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监控日常卡管信息;按业务流程汇总、检验、报送、管理本区县各校制卡、发卡数据;制作、补发小批量证件卡。

  (四)学生卡校级管理部门职责:负责本校学生卡的发放和应用工作;通过CMIS及校级卡管理系统生成、校验、上报、管理制补卡及发卡数据;完成学生卡的日常管理、统计及学籍卡的个人化工作;在需要时检验回收学籍卡。

  四、学生卡制卡数据和数据的上报

  (一)制卡数据包括校名、学生姓名、性别、学籍号、身份证号、学生数字照片,所有数据由CMIS生成。为保证学籍号的唯一,学籍变更后该学生的原学籍号不得分配给其他学生。学生数字照片为内容整洁、近期免冠蓝色背景彩照(头部宽度及高度占照片宽度及高度的60%—70%,色彩深度为24位,分辨率为640*480点的JPG文件,并将压缩选择为最优质量)。

  (二)制卡数据由学校和区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逐级上报,上报的所有制卡数据如发现错误必须经CMIS系统修改后,由校级卡管理系统重新导出。

  (三)各级卡管理责任人要对数据的准确、上报数据文件的安全无病毒负责,对于数据出错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五、学生卡的保管及使用

  (一)学生卡由学生个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各级卡管理部门不得扣留学生卡,不得以代为保管等名义收回学生卡。

  (二)学生卡的各类应用应遵照相应的管理规定,用于校内“一卡通”系统时应在卡管理部门或学校的指导下使用。使用时应防水、防污、防高温,防强电磁场,不要弯折打孔。

  (三)对伪造、冒用学生卡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学生卡兼有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功能的开通和使用由学生监护人自行决定。相关的市政交通应用,应按照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事宜需向公交部门咨询。

  六、学生卡的发放、补办、挂失及注销

  (一)学生初次领到的学生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免费提供,并经区教委通过学校向学生发放。区、校两级卡管理部门自上级领到学生卡到下发的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学生卡丢失后应及时到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校内生效,挂失期为10天。挂失期间如需使用学生卡,可由学校卡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卡,如果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或挂失尚未生效而导致卡被误用,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学生卡中的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不记名、不挂失,请持卡者妥善保管。

  (三)学生卡如丢失或因学生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到学校卡管理部门申请补卡,并依照京发改[2007]623号文件(收费编码174011)交纳补卡费用。新补办的学生卡在20个工作日内下发。学籍卡经学校卡管理部门咨询检测确属卡片本身质量问题造成故障,可免费更换。

  (四)学生因转学、升学而进入北京其他中小学校时,必须将学生卡带至新校报到注册。如丢失损坏,应回原就读学校补办学籍卡。证件卡由新校制作。

  (五)学生须持学生卡在每学期开学时刷卡注册,未注册的学生卡将在每年的3月20日、9月20日后自动失效。

  (六)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学生证件卡由学生本人留存。转学和辍学的学生证件卡由校级卡管理部门注销。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市教委印发的《关于推广使用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和做好发放中小学学生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2004〕24号)中“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摘录)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批复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六日(82)省民社字第30号《关于安置农场老场员转农工后工龄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一、安置农场的场员转为农工后,其连续工龄应从转为正式场员之日起开始计算。



198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