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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

时间:2024-06-17 09:32: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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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

1986年1月15日,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11月7日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此复。


国家计委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计算基本建设规模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计算基本建设规模的暂行规定

1986年8月23日,国家计委

近几年,国外厂商来我国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逐渐增多。这些企业的建立,对弥补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加快四化建设的步伐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据有些部门、地方反映、目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建设时,对于投资规模如何计算,界限不清,管理上也比较混乱。为此,拟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按中方投入的固定资金(不包括以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并按资金来源纳入国家下达给部门或地区的相应的基建规模之内,外商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双方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计规模。为了考核整个企业的建设情况,统计上可对其全部投资进行统计,但对不计入基建规模部分要分别列出。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于资金不足等原因,共同向国内或国外金融机构,公司及个人贷款、筹措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在计算双方投资比例时,中方按照投入的固定资金(包括以现有厂房、土地、设备等实物投入的固定资产)比例计算中方的投资并纳入相应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外商投资部分不计规模,可进行统计,但要分别列出。
(三)利用在国外或港澳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或贷款在国内进行基本建设,视同期建设利用外资,同时纳入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中方是以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形式投资的,一般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如果协议规定由中方向国外贷款或通过中国银行向国外筹措建设资金,则这部分资金应相应地纳入基本建设利用外资规模。
(五)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这种方式目前主要用于海上石油合作勘探开发,一般由外国企业直接投资,并承担风险。以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形式进行海上石油基本建设,不计入基本建设规模。
以上规定只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请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按此规定试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以及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等外资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和计划规模。
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指由外国(或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并在我国注册的企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2年6月8日)

批准任命:
沈lun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诚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学、宋建坡、赵嘉祥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lun、于诚、王耀晨、姜成男、黄玉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春华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彤云、冯子才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于茂展、王文树、王如林、王卓云、王根生、刘学礼、乔甫宽、张良、马志强、杨衣云、杨村、蒋福元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田培模、卢之敬、李会文、李奎江、冯玉生、董岳武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方保印、王均、王宝仁、王忠言、王学贤、白萍、刘喜年、关兴华、李永茂、李玉德、李超、陈学恕、张晨声、张福臻、孟大龙、许庚龙、郭庆昌、杨颖、杨晓坡、滕元瑜、薛海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化东、刘浩、张晨声、郭庆昌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卢元仓、孟秦雷、骆振炳、阎增德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戴春发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汤文、李宇光、许永和、王若波、魏驭文、迟新民、梁岱云、史书汉、张连生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仙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树德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叶明章、罗先承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先承、叶明章、徐益三、杨毅、陈云英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免去:
陈清、罗旭文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李品三、李森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邱yin、刘大鹏的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周晓清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忠文、张亨守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李新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胡骏、刘钦胜、张肖峰、王锡林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冯尊美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阮途、胡启成、陈惠卿、刘世英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向欣、赵怀庆、崔先峰、郭春来、金良夫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刘纯义、王殿忠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赵俊德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马良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朱定周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耿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王若川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莫兴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张子掌、平根好、王连祥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穆钦、王庭祥的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