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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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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242号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流配送运输,是指经营者使用2吨以下(含2吨)小型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需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总量进行调控。
  申请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未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报废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第八条 鼓励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整合现有车辆资源,逐步使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物流配送运输。
  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应遵守《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货运出租汽车的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或车辆报废后,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第九条 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
  第十条 依法批准投放的小型物流配送车的技术条件和外观标志标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其外观标志标识应保持完整和清洁,不得随意改变。除已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外,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得装置顶灯和计价器。
  其他运输车辆不得设置、喷涂与小型物流配送车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标志标识。
  第十一条 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再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应由小型物流配送车所有人清除外观标志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车辆营运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小型物流配送车专用号牌。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承接单件货物的,其体积不得少于0.25立方米,或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或长度不少于1.8米,或重量不小于40公斤,但不得超过限载规定的体积和重量。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许可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核发专用号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时应考虑其合理通行问题,为其通行、停靠装卸货物提供便利。
  货运需求频繁的商厦、超市、专业市场、商务楼等应在经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专用装卸货物泊位。没有条件在经营区域内设置专用装卸货物泊位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可以于非交通高峰时段在附近支小路或人行道临时停车和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但不得从事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设备,并建立行车记录设备分平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控。
  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随车配备与所运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卡,安全卡应载明所运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性、储运要求、防护措施、泄漏处理方法和灭火方法,以及安监、消防、化学急救、医疗急救、环保、交警等部门和经营者的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数量均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数。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以及安全管理台帐,其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场地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出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罐式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等设施。其中租用场地的,应取得1年以上(含1年)的场地使用权,租用场地从事货物集散服务的,应取得5年以上(含5年)的场地使用权。
货运站(场)经营者从事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货运车辆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信用考核,年度信用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的,可按每辆车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市)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65号


厅机关各处室(部门):
为落实《山西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和省属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地规定标准内,合法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处室要根据省厅出差管理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含正式借用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索取合法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自理,如有特殊情况,本处室作出情况说明,由分管厅长签字认可,厅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火车轮船 飞机 其他(不包括出租车)
正副厅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赴省外出差人员经分管领导批准,原则上乘坐铁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务紧急,出差路程较远(没有直达火车的)需经分管厅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普通舱。
第八条 各处室要加强内部计划管理,按照每年下达的各处室用款计划,严格控制乘坐飞机的出差人数。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六小时的,或连续乘车十二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十条 乘坐火车符合乘坐卧铺而不买卧铺票的,节省下的卧铺票费,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坐票80%给予补助。可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夜间乘坐火车硬座、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发给30元补助费。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如往返机场没有专线客车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往返机场出租车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厅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省外住宿费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30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50元。处级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特殊情况超住宿标准的由分管财务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二)省内住宿开支报销标准上限:
1、正副厅级人员住宿每人每天标准为240元。
2、其他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标准为120元。
(三)出差人员住宿费采用标准内据实报销的办法,没有住宿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途中和住勤,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其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伸报,每人每天在50元内凭接待单位开据的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应凭分管厅长批准出差的请示卡(请说明出差任务、时间、地点)领取伙食补贴。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如出差人员有特殊情况在住宿地开通电话费的,根据实际情况据实报销,相应减少公杂费定额。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赴省外参加各类会议的,如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其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回本单位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如主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由财务部门根据主办单位开具的有效票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人员,在途期限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限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限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多余开支部分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限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

教基[2002]26号


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各地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是,现行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突出反映在强调甄别与选拔功能,忽视改进与激励的功能;注重学习成绩,忽视学生全面发展和个体差异;关注结果而忽视过程,评价方法单一;尚未形成健全的教师、学校评价制度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 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1〕 21号)精神,坚持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原则
  1.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培养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的高尚道德品质、终身学习的愿望和能力、健壮的体魄、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健康的审美情趣。
  2.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教师的教学水平,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障。充分发挥评价的促进发展的功能,使评价的过程成为促进教学发展与提高的过程。
  3.对学生、教师与学校评价的内容要多元,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既要重视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也要重视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重视学校整体教学质量,也要重视在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实施等管理环节中落实素质教育思想,形成生动、活泼、开放的教育氛围。评价标准既应注意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统一要求,也要关注个体差异以及对发展的不同需求,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有个性、有特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
  4.评价方法要多样,除考试或测验外,还要研究制定便于评价者普遍使用的科学、简便易行的评价办法,探索有利于引导学生、教师和学校进行积极的自评与他评的评价方法。
  5.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要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6.重视学生、教师和学校在评价过程中的作用,使评价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共同参与的交互活动。
  二、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
  7.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应包括评价的内容、标准、评价方法和改进计划。评价标准应该用清楚、简明的目标术语表述,主要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
  (1)基础性发展目标:
  道德品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
  公民素养。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学习能力。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能够结合所学不同学科的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并解决问题;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
  交流与合作能力。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去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能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能综合地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
  运动与健康。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
  审美与表现。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用多种方式进行艺术表现。
  (2)学科学习目标:
  各学科课程标准已经列出本学科学习的目标和各个学段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并对评价方式提出了建议。
  8.学生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教师要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采用多样的、开放式的评价方法(如行为观察、情景测验、学生成长记录等)了解每个学生的优点、潜能、不足以及发展的需要。
  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成长记录应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学习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成绩记录及各种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和评价,来自家长的信息,考试和测验的信息等。
  学生是成长记录的主要记录者,成长记录要始终体现诚信的原则,要有教师、同学、家长开放性的参与,使记录的情况典型、客观、真实。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考试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
  9.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
  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同时要制定明确、简要的促进学生发展的改进计划,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
  小学生的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三、建立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提高的评价体系
  10.中小学教师评价制度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建立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发挥教师创造性的多元的、新型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职业道德。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了解和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学生,关注个体差异,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的信任和尊敬。
  教学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能依据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目标,积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选择利用校内外学习资源,设计教学方案,使之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引导学生创新与实践。
  交流与反思。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热爱学习。
  11.教师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学校领导、同事、家长、学生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
  建立以校为本、以教研为基础的教师教学个案分析、研讨制度,引导教师对自己或同事的教学行为进行分析、反思与评价,提高全体教师的专业水平。
  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社会团体、民间学术机构组织的教学评比结果不得作为教师晋升、提级、评优等的依据。
  四、建立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体系
  12.中小学校评价制度的改革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共同发展。要改变长期以来以升学率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教育质量的做法,建立符合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校评价体系。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学校领导班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实干精神;具有与时俱进规划学校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和总结、积累教育经验、推进教育创新的能力;能遵照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原则管理学校,提高学校管理效能;具有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
  校长要做到遵纪守法,具有正确的教育观念,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理论基础,有相关学科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的趋势,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和民主、平等、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研究能力,能按照课程的要求对学校各环节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制度与管理。学校应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和体现学校特色的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有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的课程设置、实施措施与管理方案;重视校内外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措施;评价制度应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校园环境(包括人文环境和规章制度)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教学研究制度。学校应建立以校为本、自下而上的教学研究制度,鼓励教师参与教学改革,从改革实践中提出教研课题;学校应有归纳课程、组织进行教学研究的能力,有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划与措施。 体育与文艺活动。学校要有活跃的学生体育与文艺社团,开展经常性的体育与文艺活动,广大学生都自觉积极参与。学校体育、文艺活动应注重特色。
  13.学校评价的措施与方法。
  建立以学校自评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和社区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学校应对评价所涉及的各方面进行自我评估,准确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改进措施。
  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五、中小学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4.在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公办学校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免试入学,民办和各类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小学、初中也不得以考试的方式选拔新生。
  15.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必须依据国家课程标准,杜绝设置偏题、怪题,要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式,使学生在考试中有展示特长和潜能的机会。
  初中升高中的考试与招生中,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整体素质和个体差异,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高中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以外,可试行参考学生成长记录、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艺活动记录、综合实践活动记录等其他资料,综合评价进行录取。积极探索建立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学生公开推荐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并公布名次。
  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公示制度,坚决杜绝考试招生中的舞弊等腐败现象。
  16.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进行评价和指导。对不符合国家考试命题和考试管理要求的命题单位要提出改进要求,不能按要求改进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命题,或者委托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具备命题能力的单位组织命题。
  六、普通高中会考制度的改革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高中会考具有统筹决策权。
  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是否组织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不再进行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建立和完善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制度。
  继续实施普通高中会考的地方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坚持按照会考作为水平考试的原则进行命题。适当减少会考科目,加强对学生实验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的考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部分质量好、信誉好的学校可免予会考,允许其自行组织毕业考试,对成绩合格者颁发会考合格证书。
  18.逐步形成允许高中阶段其他学校的学生和社会人员参加会考的机制。要为学生提供多次考试机会和补考机会。
  七、继续深化高考改革,积极探索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高等学校招生办法
  19.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要继续按照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
  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高考内容改革将更加注重对考生素质和能力的考查,积极引导中学加强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要将统一性与选择性相结合,在满足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同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高等学校选拔方式的改革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在文化考试基础上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办法。
  高中应探索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增加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研究性学习、社会公益活动及日常表现等真实、典型的内容,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提供更多的学生成长信息,逐步使中学对学生的评价记录成为高等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参考之一。
  八、组织实施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加强领导,组织研究队伍,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在制定实施办法时,应充分吸纳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全面部署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并把这项改革同课程改革结合起来。实施办法要求真务实,防止搞形式主义。课程改革实验区要在推进新课程的同时,积极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并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探索。
  21.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作为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对现行督导评估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
  22.教研部门应贯彻课程改革的精神,认真研究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提高为学校和教师服务的能力,促进教师的发展和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提高。
  2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校长、教师的培训,使中小学广大教育工作者了解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方向和要求,掌握评价的基本方法,克服在部分地区、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陈旧评价和考试观念以及对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疑虑;要以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改革,宣传现代教育评价思想,转变传统的考试评价观念,使中小学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得到全社会的广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