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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23:04: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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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车辆均应缴纳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和客、货运车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客货运建设费):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教练牌证)的各种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特种车、专用车、营业性胶轮机械、牵引车、农用客(货)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摩托车(包括正、侧三轮、二轮、轻便)和轮式拖拉机。
  (二)军队、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和租赁、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车辆;军队、武警系统内企业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医院、宾馆、商店和其它从事营业性活动的车辆。
  (三)台、港、澳地区在甘肃省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车辆和临时使用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国籍车辆。


  第三条 下列车辆经申请批准后,暂定免征养路费、客货运建设费:
  (一)按国家正式安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学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人民团体自用,并由交通、财政及有关部门联合审定的、由国家行政经费直接开支的5人座以下(含5人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的干部休养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单位的5座以下(含5座)的小客车及摩托车。
  (三)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公共汽车、电力(不含任何出租、包租和20座以下的营运客车)、架线车、抢修车。
  (四)经征稽机构核定并设有固定装置的医疗卫生部门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冷链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路政管理车、洒水车、沥青洒布车;交通征稽部门的交通稽查车;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高空作业车、管道清洗车;园林绿化部门的农药喷洒车。
  (七)经有关部门核准持有采伐许可证的矿山、油田、林场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八)在厂、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铲车、叉车等专用胶轮机械。
  (九)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十)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


  第四条 下列车辆暂定减征养路费和减征或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一)第三条(一)、(二)规定的6座以上(含6座)的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按应征费额减半计征养路费,免征客、货运建设费。
  (二)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并报省交通厅认定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车辆跨行公路的可适当减征;专用公路在20公里以下的不减征。21--30公里的减征20%,31--40公里的减征30%,41--50公里的减征40%,51--60公里的减征50%,60公里以上的减征60%。
  (三)第三条(三)规定的公共汽车、电力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11--20公里的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跨行公路里程的,应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经核定减征、免征的车辆,其车主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当地征稽机构申请办理次年度减征、免征手续。征稽机构应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作出回复。
  临时牌证一律不予免征和减征,按起止日期一次性按费额计征。


  第六条 公路交通规费按定额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征收标准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凡在本省缴纳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不实行报停,从落户次年起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包缴:
  (一)客车车龄在8年以内(含8年)的,全年10个月;8年以上的,全年9个月。
  (二)货车、客货两用车车龄在5年以内(含5年)的,全年10个月;6--10年(含10年)的,全年9个月;10年以上的,全年8个月。
  (三)不能载客货的特种车、行驶公路的胶轮机械、农用三轮运输车、摩托车(正三轮、侧三轮、两轮和轻便),全年8个月。
  (四)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全年8个月;从事季节性运输的大中型拖拉机全年5个月,小型拖拉机全年3个月。
  (五)汽车拖带的挂车、散装水泥车全年6个月。
  (六)各种减征车辆全年按12个月计征。


  第八条 非包缴车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度新增、转入、调驻甘肃省车辆和退出运行车辆恢复运行时,全额计征剩余月份公路交通规费。
  (二)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和牵引车,提运途中的新车和进行道路性能测试的车辆,允许按旬、次券计征。


  第九条 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


  第十条 车辆征收吨位的计量标准
  (一)货车:以国家定型出厂的标记载重吨位为标准征费吨位。无标记载重吨位的货车和各种罐车、厢式货车、自卸车、水泥搅拌车等比照同型货车载重吨位,无同型货车比照的,参照相似车型(指发动机型号)核定征费吨位。
  (二)客车:5座以下(含5座)的小型客车、吉普车按半吨计量,6座以上(含6座)的比照同型货车标记的载重吨位计量,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量。
  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客车,按核定的客座计量。
  (三)客货两用车:同时运输客货的车辆,按标明的载货吨位加后排乘员数折算吨位(不含驾驶员)核定征费吨位。
  (四)特种车、胶轮机械:不能载客、货的特种车、胶轮专用机械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吨位折半计量。
  (五)大型平板车:核定载货吨位20吨(含20吨)以下部分全部计量,20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量。
  (六)牵引车:以牵引的列车载重吨位为征费标准计量,无载重吨位数据资料的,按列车总吨位与空车吨位之差计算载重吨位为标准征费计量。
  (七)挂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量,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计量(不足10马力的按10马力计;10马力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八)四轮、正三轮摩托车每辆按半吨计量。
  (九)车辆标记吨(座)位与交通部、国家计委联合审定批准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不符的,按《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标准计量。
  (十)本条所列按吨(座)位(包括折合吨位计量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依此类推。


  第十一条 实行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主,按车龄分档次与征稽机构签订包缴合同,按规定的时间和结算办法一次或分次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第十二条 按年、半年、季和月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主,分别于年、半年、季和月末缴纳下年、半年、季度和月份公路交通规费。
  第八条(二)、(三)规定的车辆,每月11日起准许缴纳中、下旬券,每月21日起准许缴纳下旬券,月末最后4天准许缴纳次券(20吨以上的大型平板车、牵引车不受此时间限制)。旬、次券不得跨月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包缴公路交通规费的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或调驻外省的,从第3个自然月起,可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保险和有关部门证明,在1个月内到原缴费的征稽机构按包缴比例办理退费手续,停驶1个月以上不足2个月的按1个月退费,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公路交通规费票证必须随车携带,妥善保管,以备查验。除车购费凭证以外,其它公路交通规费凭证不予挂失,遗失不补。


  第十五条 各级征稽机构应将所征公路交通规费全部计息存入在银行开设的收入上解专户,于每月5日、15日、25日足额分别上解省交通厅或市(州、地区)交通部门,不得滞留。


  第十六条 车辆新增、转籍过户、跨行、调驻、改装、报废和改变用途,应按下列规定缴纳公路交通规费:
  (一)新增车辆的车主应在领到牌证后5日持法人代码证(个体车主持居民身份证)、车辆证件和提运途中的养路费缴讫证向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
  (二)转籍过户车辆的车主需持双方证明信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过户证件,到转出地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在5日内凭转出地征费档案和缴免凭证到转入地征稽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和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在征稽机构办理公路交通规费变更手续转卖、转让车辆的,由行驶证、车购费凭证上载明的车主负责缴费;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三)外省(区)跨行甘肃省的车辆,凭证有效期超过“征收时间”3日的,视为无公路交通规费凭证跨行,由征稽机构收取相当于该车1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在当月内一地缴纳滞纳金后,其他地区不再收取滞纳金,但应责令车主到车籍所在地(或驻地)办理缴费手续。
  (四)调驻我省3个自然月以上的外省(区)车辆,从第3个自然月起由驻地征稽机构查验原驻地公路交通规费票证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足3个自然月的按正常跨行车辆处理。
  (五)改装或报废车辆应于当月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从次月起改征停征公路交通规费。对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按偷、逃公路交通规费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规定的,由征稽机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偷逃、拒缴公路交通规费的,征稽机构应责令其补缴全额公路交通规费和按每逾期1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50--100%的罚款。


  第十八条 车购费的征收范围、方式、标准和处罚办法按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电监办〔2008〕40号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电联: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会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号)。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制定规范电力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方针,集中整治当前行业协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要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关系,使政策法规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范围
这次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包括所属分会和代管单位)的服务和收费行为;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电力业务许可工作提供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整治电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1、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违规设立“小金库”、乱收乱支的。
2、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
3、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
4、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1、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
2、严肃查处电监会机关、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把行业协会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2、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应该由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服务的制度。行业协会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
3、完善监管体制。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的代管关系。
四、具体步骤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和委托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有的进行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集中整治的同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制订相关制度,推进规范发展。对委托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作出规定。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监会成立规范行业协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安排,进行工作指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王禹民(电监会副主席、党组成员)
副组长 江岩(电监会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成 员 谢振华(中电联党组书记、常务副理事长)
陈群(电监会办公厅主任)
张燕敏(电监会资质中心主任)
李晶华(电监会监察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搞好沟通协调。办公室主任由李晶华兼任,抽调办公厅、人事培训部、监察局、资质中心和中电联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明确责任分工。中电联负责行业协会及所属分会、代管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围绕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资质中心要对委托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电力业务许可服务及收费行为进行认真清理,研究提出规范意见。电监会派出机构要协助做好监管范围内电力行业协会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对委托行业协会及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纠正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兼职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边缘化问题探析

刘国良

*
  摘要:转方式、调结构在当前的我国俨然成为关涉政治大局、社会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以至于在执法一线民警看来,如何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其平稳过渡,从源头上防范,实务中防范、治理、扼制经济犯罪问题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当前办案工作的重中之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任何一项决策,不乏实践之根基,外加理论的提升,这是转方式、调结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新的认识基础。如何把转方式、调结构理论之精髓(保障、改善民生)在现实中实现,各行业的理论对接、实务应用就成为必然。对此,各行业均应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对转方式、调结构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随着情势的变化不断地对事物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研究分析,从而形成知识化的理论系统,进而将现存的具体问题科学地转化为问题的解决方法。而今通过转方式、调结构中研究经济犯罪萌芽、出现及恶化态势,亦即在执法实践中经济犯罪行为如何被边缘化,理论上破解经济领域中涉及经济犯罪防范、治理难点、热点问题,进而指导、引领打击经济犯罪执法实务,此为应对转方式、调结构之精髓的利器。更何况,这一调研行为本身,亦是公安机关自身在新形势下的转方式、调结构具体实务。
  关键词:转方式 调结构 转型 跨越 以党为本 以人为本 以法律公正为本 准确温和执法
  一、转方式和调结构的现实解读
  转方式,就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型增长到集约型增长,从低级经济结构到高级、优化的经济结构,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的转变。
调结构,就是通过调整国民经济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相互比例关系,使其更加合理化、高级化,适应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包括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同时涉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消费行为、文化、人与人的关系等各个方面。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包括宏观上社会总需求结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等,也包括微观上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等。所以,转方式、调结构看起来是经济领域的一场变革,实质上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膻变。
我们循着上述解读到现实中去探察、考量转方式、调结构的历史衍变。
  首先转方式、调结构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鲜有所闻,对照上述概念来理解当时土地分田到户转而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组织,这应是一次全国性较大的转方式、调结构的行动,但该实践尚未上升至理论上的提出。
  其次至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实现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恢复和坚持了长时期行之有效的各项经济政策,又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实践经验,采取一系列新的重大的经济措施,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方法着手认真的改革,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才被关注,这应当是对转方式和调结构理解和提出的雏形,是始作俑者。
  再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农业方面,截止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生产队达到93%, 工业方面,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八字方针,邓小平在讲话中强调指出:“为了使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逐步协调,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某些建设项目要下马,某些企业要关、停、并、转,或者减少生产任务。” ,实践中,结合国民经济调整,关停并转了一大批能耗高、质量差、货不对路、长期亏损的企业,这应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实践。
  而今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一场深刻变革,必将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与此相对应,农业方面:一是加快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二是要努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如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与各种专业协会,走“现代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发展道路。”三是推进农村社会“集聚式”社区化发展。工业方面: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二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三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加快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科技进步和创新将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变化,四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更多的是要解决人与经济、经济与社会、经济与资源、经济与环境、经济与文化等一系列各个层面的问题,而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要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总之,转方式、调结构是一个主题分解成两个既相关联又不可用一种解读方法去理解的两个词,是同一矛盾问题的两个方面。所谓转方式的解读,应多侧重于在生产方式的转变上,实务中主要是适应与不适应,由不适应的方式转变成适应方式,过去适应的传统生产方式,在生产进度加快的今天就会不适应,转变成为必然。而调结构,结构本身作为一框架,其存在主要是合理与不合理的问题,改革的中心之一是结构调整,其是否被调整的前提,便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内在有机联系是否统一、协调。
  二、转方式、调结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应然选择
  纵观世界所有经济体,都在深刻反思和积极求变,当人们探寻发展目的超越了发展本身,我们在不知不觉中感受到了时代变迁的讯息,转方式和调结构便是经济发展历程中决定命运的转折点。
首先,从横向看,国际形势新变化,是促使转方式和调结构的应然选择。国际金融危机后,尽管世界格局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没有改变,但整个世界面临着自冷战以后最大的经济萧条的冲击与发展模式的转型。从美国政府推行的经济新战略到欧盟倡导的低碳经济,世界各国都把振兴实体经济,推进科技创新,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新能源作为调整的重点。这些调整一方面侧重新的技术革命,使我国在一些新技术和新产业上面临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通过产业转移、跨国并购,为我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提供难得的历史机遇。
  其次,从纵向上看,国内发展与改革新阶段,是转方式、调结构提出的质变点。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科学发展理念渐入人心。一方面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高度,也面临新矛盾新问题。我国业已积累的庞大的物质生产能力,人均收入接近中等收入国家水平,为进一步改善民生、调整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也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甚至教训。如工业化进入中期后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化水平提高与消除二元结构的问题。另一方面,改革进入攻坚时期。收入分配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以及行政管理体制等深层次矛盾与问题也日益暴露,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度创新与深化改革。
最后,从纵横交叉点上比较,转方式、调结构是大有作为的历史机遇期。这意味着,在“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将要作出重大调整,体制改革深度推进。“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因此,“十二五”规划是跨越危机、引领未来、奠定基础的战略部署和行动纲领。如何把这一战略付诸实施,必然要求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以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为动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大有作为。
  在这次调研中,笔者从临沂市经贸委了解到,临沂市围绕转方式、调结构这一主线,为确保圆满实现“加快工业发展年”目标任务,出台关于加快工业提升发展的意见、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对工业转方式、调结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全年确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15%以上,经济效益同步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增长22%以上;万元GDP能耗完成比2008年降低23%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树欲静而风不止,时代改革的步伐悄然进行,不以我们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如何顺应历史潮流,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将是摆在各行业精英面前的崭新课题。
  三、公安机关在转方式、调结构形势下的必然应对
  转方式、调结构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浓厚的思想内涵、理论渊源、实践依据和群众基础。不仅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当前推动社会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以此为契机,作为公安机关及相关民警,清醒自身认识与社会发展现实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科学的理念、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成为历史的必然。通过理论调研理清思路、创新机制、改进方法,实务中认真受理、查处受害人、受害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突出法律问题,这亦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必然。
  转方式、调结构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公安机关工作的中心和主线。在这一特殊时期,笔者结合公安实务与当前历史机遇期的要求,用 “三个发展”解构社会各行业转方式、调结构中所面临的法律事件与问题,以期相得益彰。
  所谓三个发展,一是转型发展,二是创新发展,三是跨越发展。转型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具体实践,创新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发展动力,跨越发展是转方式、调结构的最终目标。“三个发展”内涵丰富,紧密相连,相辅相成,是循序渐进的内在统一体。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三个发展”的深刻内涵,是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的有利保障,亦是激发公安工作创新变革的不竭动力。
  首先,公安工作与社会发展唇齿相依,与民生休戚相关。当前,我们正在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在此前提下,以“三个发展”应对新时期各领域的转方式、调结构,是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立足公安机关自身的性质、特点和所担负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深化“三基”工程建设和“三项建设”的纵深。在实务工作中,一是必须立足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努力在认识和把握社会防范、治理的发展趋势中明确前进方向,在认识和驾驭公安工作防范、治理的客观规律中掌握工作主动;二是必须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发展与安全、发展与效率、发展与公正的关系;三是必须着力于公安工作和保障民生,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提高质效,切实做到民安、顺民意、解民忧;四是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更新理念,大力推动思想解放和机制创新,切实做到解放思想有新境界,公安工作有新作为,机制创新有新突破,各项工作有新举措,推进公安工作进入后劲迸发的新境界,推进执法建设进入公平优先的新境界,推进警民关系进入融洽互动的新境界。
  其次,准确把握发展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个发展”的理念在与社会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的博弈互动过程中,会给公安工作带来新的机遇,各职能部门能否把握发展机遇,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事关重大。多年来,公安工作尽管在不断发展进步,但毋庸置疑的是,一些薄弱环节仍未能改善,仍然存在一些与“三个发展”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更遑论转方式、调结构所赋予的历史使命。笔者根据实务中的调研,总结如下几点。
  ①是执法理念还不能适应创新发展的要求。执业民警(包括各个层级)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主动融入大局的意识薄弱,无形中削弱了改革创新的动力,对潜在的矛盾冲突、涉及面广的新型经济犯罪、经济转型中的难点、热点等问题,无法形成清晰认识,更缺乏应有的危机感和紧迫感。
  ②是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动态防范、治理经济犯罪的变化。办案单位难能形成主动研究工作、科学安排部署的习惯和氛围,更有甚者,经侦部门不办案、抓获率不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济活动活跃,新型经济犯罪不断涌现,而与此相对应的管理手段还跟不上,阵地控制存在盲区,安全监管有漏洞,运行机制还不能适应动态办案的需求,这些在一定程度上还现实存在,这必将对经济领域内发生的法律事件的顺利解决形成制约,成为各领域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的掣肘。
  ③是能力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譬如有的经侦民警自身业务不精通、能力跟不上,少数执法民警心思不放在工作上,缺乏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部分民警应知应会的技能不懂,对信息化应用一知半解,只是停留在录入信息、查询信息的初级阶段,运用警务平台侦查破案的招数不多,还没有完全发挥警综平台在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网上作战的实战功能。这样的办案人员一旦应用于经济犯罪执法实务中,必然加大执法成本。从微观上考量,会消解人们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的热情与勇气。
  ④是队伍管理还不能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相关制度在执行和监督的环节上与执法理念存有差距,个别执法民警无法胜任办理案件工作,无法娴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的矛盾与问题,客观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工作中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现象存在,统筹能力不足,致使一些本应办好的案件没有办,更谈不上办得让当事人满意,一些本应解决的法律问题没有彻底解决,诱发不安定因素。
  最后,围绕“三个发展”,以自身转方式、调结构的主线,消解社会各行业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矛盾与问题,提升服务经济和保障民生的水平。毋庸置疑,转方式、调结构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线,“三个发展”则是公安机关抓住这一契机的有力应对,具体的实务中的表现就是积极融入大局,用主动的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创新服务机制,整合警力资源,从人员、时间、办公等方面建立保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网上公安局”的警综平台作用,拓展法律服务范围,融防范、治理于一体,在金融、保险等高风险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转方式、调结构活动创造安定环境。创新工作机制,用平安的环境保障转方式、调结构的顺利进行。在维稳机制方面,加强网上网下阵地建设,探索网上维稳、舆情疏导、网上侦控的新办法。完善对接运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将各领域转方式、调结构中遇到的经济犯罪问题控制在内部和萌芽状态,强化防范、治理工作。在打击机制方面,强化信息、网侦、技侦、预审等侦查业务部门建设,建立职能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联动机制,做到各领域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经济犯罪一出现,就坚决予以打击,毫不手软。
  四、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掣肘前瞻
  转方式、调结构是当前社会变革的具体矛盾,其所蕴涵的法律事件-经济犯罪总是交织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我们只有根据认识的目的和依据实际的情况,对事件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才能真正实现对具体矛盾的辩证思考,由此形成对具体矛盾的科学认识,进而达到解决的目的。传统并不乏以这个问题的研讨,譬如执法实务中经常提到的诸如法律的不健全、警力不足等原因回应经济变革领域中的经济犯罪问题,由此形成了对经济犯罪打击弱化,笔者在这里不多赘述。当然并不否认执法实务中存在法律不健全、警力不足等的问题,但上述问题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譬如实务中对经济法律事件的常见答复不构成犯罪,法律上有障碍,亦即把板子打到“法制不健全”身上。这问题可以反过来想,若等至法律健全再去执法,则永无执法之日,这一想法可能极端,但这足以应对执法实务中一些人的说辞,用以搪塞受害人、受害单位,客观上为执法不作为、消极作为找借口。纵观哪一个国家法制是健全的、如果健全了你还有努力的空间?在这里我们要探讨的是对经济法律事件边缘化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当一起经济犯罪案件出现,不存在诸如法律上的障碍、警力上的困难,而受害人、受害单位的正义是否得以伸张的问题。笔者拟从现阶段法律框架内,从执法一线在微观上探析执法实务,这是目前依法治国的制度与逻辑使然。对造成无法认识、进而打击经济犯罪的另有它因,亦即边缘化认识、打击问题(客观上造成对经济犯罪的放纵),对其中掣肘内在原因作一瞻望。
  (一)人性的劣根性充斥于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利益博弈的各个环节,此为掣肘之一
  劣根性是指人类固有的不良品质和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是人之所以犯罪的根源所在。从小的方面看,诸如人的贪婪、自私、虚荣、权力欲,从大的方面讲,如缺少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对事物真实性和精确性的基本尊重、无视对他人的优点、喜欢通过侮辱或嘲笑他人缺点得到满足、将个体或部分特点扩大为集体特点等。这些劣根性的存在,固然有其好的一面,但其差的一面从历史上看,将变革发展成果付之一炬的事例比比皆是,在现实中的种种扭曲亦是一种必然。譬如实务中的执法行为,同一部法律,不同层级、角度、经历的法律人有不同的理解,形成的定见纷纭复杂,我们抛却案件本身的结构性复杂因素不谈,人为的诱因致使案件扑朔迷离,致使经济犯罪案件无法从刑事上打击的现象亦屡见不鲜。
  转方式、调结构本身是各种利益的再分配、再流转,其行为本身即是经济运行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从微观上观察,不乏各色人等充斥其中。其行为如若上升为经济犯罪,达到了刑法予以制裁的程度,便是人性之劣根性在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恶化至极致的产物。而处置经济犯罪行为这一“恶果”本身,亦是由正在转方式、调结构这一框架下的办案机关中不同层级、角度、经历的民警逐鹿其中,执法实务中常见对同一法律问题、同一事件理解上的千差万别,令人唏嘘。
  (二)现实人文对法律的扭曲理解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掣肘
  我国是一个传统儒学统领社会的国度,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孔子、孟子的儒家思想雏形,经过汉代董仲舒改造儒家思想,提出“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进而提出“君权神授”的政治思想,及至宋明理学对儒学的发展,更加肯定了“万物只是一个天理,天理是万物的本源,天理和伦理道德直接联系,仁是万物俱生的”,尽管到了明朝有了反对声音,如李贽思想中破除对孔子思想的迷信,抨击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赞扬改革家、农民起义等,但仁、义、礼、智、信、恕、忠、孝、悌的儒家思想占据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儒家学说所形成的人文在现实中一个突出的表现,便是感性思维充斥于处置法律事件的全过程。
  再看法律,是西学东渐的产物,由于法律权力来源不是出自血统的或世袭的因素,而是源于建立在实践理性基础上的形式法学理论和形式法律规定的制度,是人类业已选择并遵守的规则来解决现实所面临的法治难题。这与我国自身所构成儒家文化共同体,它永远不可能撇开自身的文化积淀和现实关切而栖身于任何意义上的异文化的“卵翼”中,否则易出现水土不服,发生橘南北枳的现象。所以目前对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问题的研究、探讨,付出与收益的极大反差,居高不下的成本亦是对社会前进与发展的阻碍。
这实际是不同人文环境造就的不同思维方式,在社会管理方式嫁接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异。在执法实务中,你不妨根据每个人的现实状况进行考量,执法环节中你所遭遇的人,或飞黄腾达、或志得意满,或左,或右,或独善其身,或趋炎附势,或依违两可,随世浮沉,其中种种,对法律问题、事务各抒己见,即是同一人,在不同场合下对同一经济法律问题的表述不一。该行为现实的存在,将在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与转方式、调结构博弈中成为掣肘,但不易为外人察觉。
  (三)经济法律问题执法中的“扯淡”现象规避了转方式、调结构中所遇到的经济利益矛盾,进而丧失对经济法律事件进行依法处置的可能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技术性构架不言而喻,有无数的从业人员以此谋生便是明证。无法律信仰、对法律知识匮乏、以法律谋私利是对依法治国的硬伤害。实务中的“东郭先生”是如何弥补上述缺陷的呢?那便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扯淡、糊弄行为。
  这里需要界定的是扯淡、胡扯、糊弄、说谎之间的区别,胡扯是欺骗性的错误表达,扯淡似乎包含了某种形式的故意糊弄,也比较接近糊弄,但并非接近说谎。说谎和糊弄皆为错误表述或欺骗的形态,对说谎而言,它的概念里最主要的乃是虚假:说谎者刻意地去传播一种虚假信息。至于糊弄,也是要传达某种虚假,但它并不像纯粹说谎,更准确地说,乃是它不是在传播虚假,而是“以假乱真”。
  实务中说谎需要相当程度的技术水准,说谎的人会受限于他必须知悉何为法律真相的客观条件,因此他无可避免地必须关心案件事实真假。为了编造谎言,他必须以自己知道什么才是真相为前提。并且为了编造出可信的谎言,他必须在真实的指引下,设计他的假话。相较于说谎者所受到的束缚而言,扯淡的人有着更多的自由,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扯淡比说谎容易。但比起说谎,扯淡这种行为模式,不需要撒谎那么多分析和深思熟虑。它更开阔、更独立,有更多机会即兴表演、渲染和想象。
  总之,当形势需要人们去讲他自己都不知所云的话的时候,扯淡即不可避免。当对法律事件的把握一知半解的时候,但还要对其进行指点迷津、施以决策,有责任或机会,针对该法律问题去认知、执行、实施超过了对该经济法律问题的把握时,他就开始从各种角度扯淡。就执法影响效力而言,扯淡远比说谎更严重,是案件“真实”的更大敌人,扯淡的危害在于“这种‘反真相’的信条渐渐蚕食掉我们的信息,让我们不再相信可以通过正直的努力去取得证据,来判断案件真假,甚至无法理解客观探索这一概念” 。给社会变革形势形成硬伤害,因为扯淡的人既不关心何者为正义、何者为非正义,只在乎自身利益,更何况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还原法律事件本身的面目,即经济犯罪是如何造成的,进而让犯罪人员受到应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