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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15 19:10: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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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97)国科高联便字053号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国家八六三计划”)重大项目的管理,保障国家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重大项目(以下称“重大项目”)是指由国家科委负责确定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八六三计划项目:
  (一)对解决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有重大影响;
  (二)对培育新兴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有辐射带动作用;
  (三)对提高我国高技术国际地位、增强综合国力有重要作用;
  (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培养。

  第三条 国家对重大项目实行重点支持,从立项、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专家管理制,工程性强的重大项目应当采取项目监理制,充分发挥专家对重大项目的科学、民主管理作用。

  第五条 国家科委负责制定有关重大项目的政策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和协调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负责支持、指导和监督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国家八六三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称“八六三联办”)负责重大项目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重大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审批重大项目的立项,核定经费计划和年度拨款;负责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八条 八六三计划协调处负责归口管理重大项目的有关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督促和检查重大项目的执行,组织国家科委有关主管司(中心)及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以下称“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研究重大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负责跨领域重大项目的协调管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国家科委各主管司(中心)负责审核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报告,聘请项目责任专家和工程监理,并负责重大项目实施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条 在重大项目的实施中,国家八六三计划各领域办公室(以下称“领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会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遴选项目责任专家,并负责项目责任专家的考核;审核重大项目的总体计划;配合领域专家与专家委员会(组)确定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审核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及其经费分配),监督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提出和编报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计划任务书和年度计划,会同领域办公室确定重大项目的承担单位,审核项目责任专家提出的项目局部调整和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任期一般与项目实施期限相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写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对课题计划、经费等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实行统一规划、滚动立项的方针,对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应当及时安排立项:
  (一)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思想,并有良好的研究与工作基础;
  (二)技术成熟度高,应用前景明确,市场潜力大,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三)有经费、设备、人员等必要的研究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程序是:
  (一)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依据重大项目立项条件和选项要求,在初步论证的基础上,向领域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
  (二)领域办公室组织各方面专家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后,将论证报告报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
  (三)经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审核后,报八六三联办;
  (四)经八六三联办办公会议审定,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跨领域集成的重大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具体工作由八六三计划协调处会同相关领域办公室及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组织,立项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委托或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工作由领域办公室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共同负责。
  国家鼓励企业参与以产品为目标的重大项目实施,促进企业转变为研究与开发的主体。 投标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各有特点又难于协调组合时,可先选择若干有优势的研究单位承担,进行滚动扶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分阶段进行的,可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分别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体扶持。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确定后,根据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由国家科委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各领域办公室、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从项目经费和宏观调控经费中优先重点保证重大项目的经费。
  对于确需特殊支持的重大项目,经国家科委主管主任批准,八六三联办可从计划调整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给予匹配支持,匹配经费由八六三联办委托领域办公室管理,具体参照《八六三计划调整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各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重大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检查和督促重大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重大项目均设立项目责任专家,负责重大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责任专家经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与领域办公室联合推荐,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聘任,并报八六三联办备案。 各领域办公室可根据工程性重大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报八六三联办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责任专家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就重大项目的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作出报告,上报领域办公室和八六三计划协调处。各领域办公室应当以简报或其它形式定期通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领域办公室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检查评议会,检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下一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并及时抄报八六三联办。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联办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重大项目的汇报交流会,检查项目总体和分阶段目标的完成,并及时调整目标,避免重复研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组建评估监督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评估与监督。评估监督组应当定期对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国家科委提交评估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进展情况好、经费确有不足的重大项目,八六三联办及各领域办公室可从预留的计划调整费和宏观调控费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管理机构及合同各方可根据重大项目实施情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提出调整意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项目或其相关研究内容应予撤销: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应用前景;
  (二)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重大项目重大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和领域办公室报国家科委八六三联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重大项目或其相关研究内容,应停止拨款,具体办法参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执行完毕后,由国家科委组织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此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

1957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本年2月18日向本院请示的两个问题,因系越级请示,我们不宜直接处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件一并转送你院,请研究答复承德县人民法院。
(一)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双方均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如果双方均仍未达婚龄,不能认为双方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二)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一方未达婚龄,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14日研字第11633号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函第(二)项分别处理,但对于提出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婚龄的男女,在承认其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时,应对其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登记结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另外,人民法院对于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又提出离婚的案件,应在判决后,检附判决书抄件,通知原登记机关。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开户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配合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涉及证券交易所登记开户代理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完成清理和机构改组任务的证券交易中心(与登记公司二合一),证券交易所应与其承继单位的法人重新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并妥善处理历史资料保管与转移事项。
二、对于清理和机构改组工作尚未结束且当地尚无其他开户代理机构的证券交易中心(与登记公司二合一),证券交易所可以继续维持其代理开户现状,待其机构改组完成后,再与其承继单位的法人续签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权力义务。
三、对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独立的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与其续签临时代理开户协议。证券交易所应跟踪当地机构清理整顿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代理业务。
四、对于已经从事代理开户业务的证券公司、银行,证券交易所可继续委托其代理开户业务,但应与其法人续签代理协议。
五、对于存在多家登记公司(两家以上)代理开户的地区,当地派出机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督促其加快清理整顿步伐,尽快制定机构改组方案。原则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只能委托一个机构代理开户业务。
六、各派出机构应当督促当地开户代理机构在完成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配合证券交易所落实规范开户代理业务的有关事项,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有关代理机构的法人变更登记等事宜。
七、证券交易所在办理新的开户代理业务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常握被委托对象的法人现状及其变化,制定详细方案,逐步实施。在选择新的代理机构时,两所应相互沟通,从全局出发,一致行动,最大限度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如遇特殊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