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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5:5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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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供在有关专项论证工作中使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论证和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为做好全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工作,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工程:

  (一)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主要取水设施和输配水管线,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

  (二)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或7度及以上的县及县级市,其污水干管(含合流),管网中的加压或提升泵房,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

  (三)2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和所有县及县级市,其主要燃气厂的主厂房、贮气罐、加压泵房和压缩间、调度楼及相应的超高和高压调压间、高压和次高压输配气管道等主要设施;

  (四)50万人口以上的城镇的主要热力厂主厂房、调度楼、中继泵站及相应的主要设施用房,热力管网的主干线。

  (五)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六)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三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63%)影响时,工程设施不致损坏或不需修理便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50年超越概率约为10%)影响时,建(构)筑物不需修理或经一般修理后即可继续使用,管网震害可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致引发次生灾害;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50年超越概率2%~3%)影响时,建(构)筑物不致发生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损坏,管网震害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三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及其主要施工工法);

  (五)结构设计的初步设计计算书;

  (六)当参考或引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和计算机设计软件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与论证。

  第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其选址、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同类工程的关系。

  (二)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对测定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数量,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要求。

  当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评价,以及地形及断裂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设计的计算书,应包括燃气、热力、给水工程的水质净化处理、排水工程的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厂站内各种功能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

  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构筑物和管道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对超越规范适用范围的结构,应说明其抗震设计依据,并论证相应抗震措施的可靠性。

  当采用软件分析时,应提供软件名称、原始设计参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四)要求工艺和设备满足的抗震措施。

  (五)除本条要求外,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六条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设施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水源、燃气气源、热力供暖热源不宜少于两个,并尽可能布局在城镇的不同方位。

  (二)取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宜配置适量的提取水质合格的地下水的水源井,以备应急用水。

  (三)给水、燃气管网的干线应环状布置;热力管网的主干线应联网运行。

  (四)燃气气源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气源的热值与组分,具备互换性。

  (五)城镇内的排水系统宜分区布局,就近处理,分散排放。

  (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发震断裂影响、滑坡、泥石流、沼泽地段。

  第七条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波速测试孔数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建设场地的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含对存在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

  (三)对河、湖、塘等处的岩土边坡稳定性,应提供抗震性能评估。

  第八条 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正确无误地应用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二)应正确无误地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对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计算和采用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对构筑物和管网结构的抗震计算、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四)根据《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出的评价结论,可作为工程抗震设防的基础性依据。

  第九条 给水、排水工程的构筑物和管网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厂站的厂址和管网的线路,应由工程设计的工艺专业会同结构专业通过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论证确定。首先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做好场地的选择,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选择有利地段,不应在危险地段建设。

  (二)当管道、厂站内构筑物不能避免在液化地段建造时,应对液化土层进行抗震处理。液化土层的抗震处理,应根据构筑物、管道的使用功能和土层液化等级,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区别对待提供处理措施。

  (三)当管道线路不可避免需要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建造时(指已评价为不可忽视的必震断裂影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靠近发震断裂建造时,应避开一定的距离;避开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要求;

  2、当管道不可避免通过发震断裂时,应尽量与断裂带正交;管道应采用钢管或聚乙烯(PE)管(无压、中低压管道);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周围填充砂料;断裂带两侧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关断阀(宜采用振动控制的速闭阀门),以及时控制震害。

  (四)当管道和厂站内构筑物靠近河、湖、塘边坡建造时,如地基内存在液化土或软土时,应通过对边坡的抗震滑动稳定验算,做好边坡加固处理。

  (五)对管网应根据其运行功能,分区、分段设置阀门,以便按需切断,控制震害;阀门处应设置阀门井。

  (六)对于中、小城镇由于条件限制,仅具备一个水源时,应适当增加净水厂中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增加容量不少于最高日运行量的10%。

  (七)管网中管道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承插连接的圆形管道,其接口内应为柔性连接构造;当采用刚性接口圆形管道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道(含共同沟)时,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作抗震计算,依据计算结果配置必要的柔性接口或变形缝;

  2、采用钢管时,应具备可靠的管内、外及管件的防腐措施;

  3、采用PE管时,应根据PE管不同结构形式的特点按规范规定进行抗震计算,同时在计算中不宜计入管土共同作用(即位移传递系数取1.0);

  4、采用钢管或刚性连接口管道时,在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置可靠的抗震措施,防止在地震行波作用下管道呈现拉、压(瞬时交替作用)导致损坏设备。

  (八)盛水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盛水构筑物一般不宜采用普通砌体结构;当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不应采用普通砌体结构。

  2、矩形水池的角隅处属抗震的薄弱部位,应通过抗震设计加强该处截面的配筋量。

  3、对采用板柱(无梁)结构的盛水构筑物、顶板与周壁间应牢靠连接,保证周壁起到抗震墙作用。

  4、对有盖的盛水构筑物,当设防烈度为8度且场地为Ⅲ、Ⅳ类时,池壁应留有足够的干弦(余高),以免在长周期地震波作用下水面涌起波浪,对顶板产生负压。

  5、对盛水构筑物进行抗震计算时,应区分地面式和地下式;对所有大型分体式敞口式水池,其内部结构单元及池体内部的墙体构件应按地面水池对待;对其他池高一半以上埋于地下的构筑物,可按地下式水池计算。

  第十条 取水构筑物和泵房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地下水的水源井:

  1、井管应采用钢管;当地基内存在液化土层时,井管内径与泵体外径间的空隙不宜少于50mm;

  2、水泵的出水管应设置良好的柔性连接;

  3、对运转中可能出砂的管井,应设置补充滤料设施。

  (二)取地表水的进水泵房,当靠近河、湖边坡设置时,应对边坡进行抗震分析,以确保边坡的抗震稳定。

  (三)泵房与配电室、控制室等毗连建造时,当两者的竖向高程、平面布置相差较大,应对整体结构作空间抗震分析,在连接部位加强抗震措施,或设置防震缝加以分割;如同时考虑兼作沉降缝时,则应贯通基础。

  (四)泵房的地面以上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地下部分结构的抗震设防,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第十一条 燃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关于建设场地选择、液化地段和管道靠近或通过发震断裂带等抗震设防要求,同第九条(一)至(四)款。

  (二)燃气厂、门站、储配站、气化站、减压站、混气站、输气管道的首、末站、分输站和气源接收站的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在中压及以上压力级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在燃气支管的起点处、燃气管道穿越或跨越河道的两岸,均应设置阀门。

  (三)热力工程中每台锅炉的供油(气)干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回油(气)干管上应设置止回阀。贮气罐承受的地震作用,应按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计算确定。

  (四)球形贮气罐在地震力作用下,主要应核算其支承结构。支承结构的基础,当设防烈度为7度且场地Ⅰ、Ⅱ时可采用独立墩式基础,当场地为Ⅲ、Ⅳ类或设防烈度为8度、9度时应采用环形基础,使基础连成整体。

  卧罐应设置鞍型支座、支座与支墩间应采用螺栓连接。

  水槽式螺旋轨贮气罐每组导轮的轴座,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当罐容量大于或等于5000m3时,贮气各塔的导轮不宜采用小于24kg/m的钢轨。

  与贮气罐相连的液相、气相管、进出燃气管,均应设置补偿器、金属软管或其他可绕性连接措施。

  (五)对现行抗震设计标准中未涵盖的设施,应提供抗震设防依据及相应抗震措施的可靠性,供论证分析。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抗震设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垃圾焚烧厂内的主要设施:进料车间、焚烧厂房、发电机房、变配电间、烟气处理车间、控制室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锅炉房、油库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2的规定;污水处理站的构筑物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

  (二)垃圾卫生填埋场内的主要设施:污水调节池、污水处理站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垃圾填埋库区及运输道路的边坡抗震稳定、垃圾坝的抗震设计及抗震措施,应符合《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DJ10的规定(应注意荷载、工况等不同条件)。

  (三)垃圾堆肥厂的主要设施:进料车间、分拣车间、堆肥车间、变配电间、污水处理站等、抗震设防要求同本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城镇中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的重要厂站和交通主干道处的排水泵站,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十四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程设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的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论证其装置布局是否合理、适用;装置设备是否可靠;并列入建设项目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 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的总体布局、场地评价、建(构)筑物的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及分析模型,管网管材的选用、工艺及结构构造措施,抗震计算的正确性等,作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明确处理意见。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论证提出的重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对抗震设计、工艺和结构抗震措施不尽合理,抗震设防存在缺陷的工程,应列为“修改”。由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通过后,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问题的项目(工程布局和管网管材的选用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工艺抗震措施缺失、勘察设计结论或结构抗震计算有误等),应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重新进行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gczl/201005/P020100512594747657322.doc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经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批市级项目专家论证会的评审,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市政府同意批准市文广新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1项),现予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历史悠久,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保护机制,全面落实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建设文化常州、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
第二批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31项)

  一、民间文学(共计1项)
  1. 白太官传说      常州市文化馆
               武进区文化馆
  二、民间舞蹈(共计6项)
  2. 跳五猖        溧阳市文化馆
  3. 冻煞窠        溧阳市文化馆
  4. 跳祠山        溧阳市文化馆
  5. 指前鱼灯       金坛市文化馆
  6. 太平龙灯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7. 马灯         金坛市文化馆
  三、曲艺(共计3项)
  8. 常州小热昏      常州市文化馆
  9. 常州宣卷       天宁区文化馆
               戚堰墅区文化馆
  10. 金坛啷当       金坛市文化馆

  四、民间美术(共计4项)
  11. 常州掐丝工艺画    常州市延龄工艺厂
  12. 常州堆花糕团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武进区牛塘镇文化站
  13. 常州微雕        武进区文化馆
  14. 常州斧劈石盆景工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五、传统手工技艺(共计11项)
  15. 常州素火腿制作技艺   常州市义隆素菜馆
  16. 常州萝卜干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常州市玉蝶特产食品厂
  17. 横山桥百页制作技艺   武进区横山桥镇文化站
  18. 浦河风筝制作技艺    新北区文化艺术中心
  19. 常州龙泉印泥制作技艺  中国璟昌印社
  20. 常州梨膏糖制作技艺   常州市千里香梨膏糖厂
  21. 常州加蟹小笼包制作技艺 常州市迎桂馒头店
  22. 常州酒酿元宵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3. 常州四喜汤团制作技艺  钟楼区文化馆
  24. 溧阳风鹅制作技艺    常州市天目湖鹅业有限公司
  25. 常州雕庄竹工艺品制作技艺 天宁区雕庄街道中村

  六、传统医药(共计2项)
  26. 老人山程氏伤骨疗法    金坛市中医院
  27. 常州钱氏中医儿科疗法   常州市钱大宇诊所

  七、杂技与竞技(共计2项)
  28. 常州划龙舟        天宁区文化馆
  29. 常州高跷         钟楼区文化馆

  八、文化空间(共计1项)
  30. 诸葛八阵图村落      金坛市文化馆

  九、民俗(共计1项)
  31. 柚山放灯节        金坛市文化馆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国家计委 等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1980年4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我们起草了《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第一、三两条所规定的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对已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不好的,应停止执行。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以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比较正常;
(二)制定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企业管理制度(如生产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检查验收、经济核算等)比较健全。
二、企业在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下,对于适宜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三、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超过物资消耗定额,并使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明显的降低。如果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制而降低了产品质量、超过物资消耗定额或提高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的,应即停止实行。同时,企业领导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追回不应发给工人的计件工资。
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须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凡是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应按统一劳动定额执行;没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可由企业自行制定,但应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不论是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定额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定额,都应当经常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一般的应半年到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适时地进行修改:
(一)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有重大变化的;
(二)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操作规程有重大变化的;
(三)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的;
(四)个别定额水平显著偏低偏高的;
(五)因采用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而对定额水平发生重大影响的(但对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的集体或个人,除发给应得的奖金外,可以保留原定额水平半年不变)。
企业初次制定的劳动定额,应有一定的试行期,时间一般不要超过三个月。
五、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应合理确定计件单价。计件单价,按照工人在规定的工时内应完成的劳动定额、与工作物等级相应的计时标准工资,并结合工人现行工资水平确定。工作物等级,根据各种工作物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繁重程度、责任大小和不同的生产设备状况等条件确定。
劳动定额修改时,计件单价应作相应的修改。
六、为了鼓励工人提高产品质量,凡是产品按质量分等的,应当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按质分等确定计件单价。优等质量产品的计件单价,比一般合格品的计件单价应当高一些。
为了有利于开展产品的升级换代工作,对于新花色、新品种的产品,在试制期间,其计件单价也可以适当高一些。
七、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分别实行集体计件或个人计件。但在同一班组的工人中,不得一部分人实行集体计件工资制,另一部分人实行计时工资制。
八、企业对实行计件的工人,不论是实行集体计件或个人计件,都应根据其完成劳动定额的多少,按照计件单价计发工资。
在保持劳动定额先进合理的前提下,可不限制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
九、实行集体计件的班组,在内部分配计件工资时,应按每个成员在生产中的贡献大小确定,不得平均分配。
十、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可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草案)》实行节约奖,但不能再实行经常性生产奖。
十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因本人过失造成废品的时候,企业除对其废品不计发工资外,对责任者还要根据其造成损失的大小,令其赔偿损失的一部或全部。在保障工人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每月赔偿损失的金额,最多不要超过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时间一般不要超过半年。
十二、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时,必须提出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十三、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必须按季度将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监督执行。开户银行如发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后,提高了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权检查企业财务活动情况并拒绝支付计件工资。
十四、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同时,要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工人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搞好生产协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操作规程。对于弄虚作假、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过多的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弄虚作假多拿的工资,必须核实全部退回。
十五、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