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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08 22:5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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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2010)鲁立函字第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暂行规定
 

(1998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5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加强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长春市境外的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四条 向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范围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专项事业基金及集资等。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监察、审计、地税、外资办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征缴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职权制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文件、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条 收费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收费项目,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内的,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分批向外商投资企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名称、文件依据、标准、收费部门等。对没有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提出质疑,收费部门应暂不征收,待明确后,再行收取。
  属于国家收费管理目录外,但与政府职能部门挂钩或带有垄断性的其他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应当到物价部门审核标准后再行收取。


  第九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实行“两证一卡”制度。
  收费人员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价监督检查机关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到收费部门交费时,收费部门也必须认真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物价部门统一监制并颁发。市物价部门、监察部门将定期回收《企业交费登记卡》并对“两证一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的,《收费许可证》一律作废。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项目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收费,凡属于预算收入的,一律缴入同级国库;凡属于预算外资金的,一律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收费部门在收费和年审时,不得搭售商品,强制征订报刊,强制实施服务以及搭车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向市物价、监察、财政和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进行投诉,并可以拒交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的期限、标准交纳。对不按期交费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物价、财政、监察、审计、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部门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应责令其如数退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重大过失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物价局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2号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6次委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层层落实。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利润总额计算可以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确定科研类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技术创新投入和产出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以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任期内三年主营业务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 确定军工企业和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不低于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九条 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3),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委反映。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目标值(经济增加值指标除外)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二条 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绩效薪金奖励和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金两个部分。绩效薪金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绩效薪金=绩效薪金基数×绩效薪金倍数。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0-1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倍绩效薪金基数到1.5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1.5倍绩效薪金基数到2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金按照“绩效薪金基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确定,绩效薪金在2倍绩效薪金基数到3倍绩效薪金基数之间。

  但对于利润总额低于上一年的企业,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金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其余被考核人的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业绩考核结果,在0.6-0.9之间确定,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结束后兑现。对于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延期绩效薪金兑现方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延期绩效薪金。根据考核结果、经济增加值改善情况等,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金。

  具体扣减绩效薪金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金=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对业绩优秀及在自主创新、管理增效、节能减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见附件4)。对承担国家重大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年度考核给予加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由国资委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全员业绩考核工作开展不力的企业,扣减经营业绩考核得分(计分细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其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或者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被兼并破产企业中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其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健全;

  (三)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外部董事担任。

  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会业绩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中央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奖励分-考核扣分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不含经济增加值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利润总额指标计分。

  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3%,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最多扣6分。

  3.利润总额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减亏部分折半计算,盈利部分正常计算;超额完成考核目标,最多加3分;减亏但仍处于亏损状态,考核得分不超过C级最高限;扭亏为盈,考核得分不超过B级最高限。

  (二)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2%,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2.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绝对值)3%,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绝对值)3%,扣1分,最多扣8分。

  3.经济增加值考核目标值在零附近的,计分给予特别处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四)考核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该项指标直接加满分。

  三、奖惩计分

  (一)奖励计分。

  承担国家结构性调整任务且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视任务完成情况加0.5—2分。

  (二)考核扣分。

  1.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等,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降级、扣分处理。

  2.企业发生违规违纪或者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3.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不健全,未对集团副职、职能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的,视情况扣减0.1—1分。

  4.剔除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利润总额目标值与完成值差异超过50%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条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细则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考核扣分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未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正常计分,其他指标只得基本分,所有考核指标得分不再乘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8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4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但高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完成值低于100%,每低于目标值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8分。

  3.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低于100%的,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0.4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二)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计分。

  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该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是指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和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平均值中的较低值。

  1.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该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2.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该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1)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含)以内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2)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30%-50%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3) 目标值比基准值低50%(含)以上的,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4)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该指标加分上限可以调整为4分。

  3.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目标值为负数,完成值超过目标值,不予加分。完成值低于目标值,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三)分类指标计分。

  分类指标应当确定2个。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

  分类指标考核目标值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完成目标值时直接加满分。

  (四)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计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得8分;每得一次B级得7.335分;每得一次C级得6.667分;每得一次D级及以下得6分。

  三、考核扣分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视情况扣减0.1-2分。

  (二)剔除重组、结构调整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后,基本指标考核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超过8个百分点以上的,依据差异程度相应扣减0.1-2分。本款不受其他条款限制。

  四、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任期内最后一年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职工平均人数、经济增加值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附件4

任期特别奖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立

  国资委在任期考核中设立任期特别奖,包括“业绩优秀企业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管理进步企业奖”和“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二、获奖条件及评定办法

  (一)对任期考核结果为A级且在该任期中年度考核获得三个A级或者两个A级、一个B级的企业,授予“业绩优秀企业奖”。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科技创新企业奖”:

  1.任期中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或者技术发明一等奖以上,且为项目主要承担者的。

  2.在国际标准制订中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工业企业75%,非工业企业8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管理进步企业奖”,奖励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效益大幅度增加。

  以任期中企业利润总额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100%。按照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为5亿元以上和5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2.盈利水平显著提高。

  以任期中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增长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任期前一年末净资产规模为80亿元以上及8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3.价值创造能力优异。

  以任期中企业经济增加值增长率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方法为:任期内最后一年经济增加值/任期前一年经济增加值。按照任期前一年末总资产规模为100亿元以上及100亿元以下(含)两个类别分别评定。

  4.扭亏增效成绩突出。

  对于任期前一年经营亏损的企业,以任期中扭亏增效幅度排名为评选依据,计算公式为:任期内最后一年利润总额-任期前一年利润总额。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授予“节能减排优秀企业奖”:

  1.任期末,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2.任期内,单位综合能耗降低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率在中央企业居于前列的。

  3.任期内,节能减排投入较大,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推动全行业、全社会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奖励方式

  每个任期结束时,国资委对上述奖项进行评定,并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