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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02:2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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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宿政发〔2004〕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宿迁市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本地区发生重特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飑线和冰雹)、台风(包括热带风暴)、雪灾、霜冻、低温、病虫害、地震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 救灾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级政府预案。

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有关工作,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协作,统一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协调一致原则。各职能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重点突出原则。预案突出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 救灾救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各种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条件与方式

第六条 气象、地震、水务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 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县、区政府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县、区政府启动预案。

第八条 市级应急预案由市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运行;洪涝、干旱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运行;其他灾种视灾情临时成立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运行。各县、区预案由本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主要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灾情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发生时段、台风或地震编号、受淹县(区)政府驻地、毁坏耕区面积、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因灾死亡的大牲畜、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 、需恢复住房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乡镇民政助理员应到重灾村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县级民政部门要在3小时内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并迅速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乡村核实灾情。以后每日一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发展动态。灾害结束后,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万公顷以上;

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2万公顷;

2.倒塌房屋1000―3000间;

3.因灾死亡5―10人;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0.5―1万公顷;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3―5亿元。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应急反应和行动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三条 中灾发生后的应急。

灾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实施,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一)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

(二)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市民政、财政、农业、水务、国土、建设、气象、地震、交通、供电、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四条 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救灾工作,及时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同时视救灾工作实际需要,通报当地驻军部队领导机关;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撤离、转移群众,抢救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人员,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1.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的规模和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宿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5.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五条 特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立即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市政府应急反应:

1.成立救灾指挥部,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

2.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确定应急反应规模和应急反应起止时间;

3.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协调驻宿部队支援;

4.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灾区担任现场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政府支援;

6.市有关部门、驻宿各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7.市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应急反应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有3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视灾情临时成立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机构为指挥部办公室。

视灾情临时成立的市救灾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宿迁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广电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粮食局、市外事办、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电信公司、市邮政局、市供销社等组成。

第十七条 市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组。

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及驻宿各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市农业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灾区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政府的应急工作;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处理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各部门职责和各工作组组成。

(一)各部门职责:

市计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贸委:协调安排铁路、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并监督各县、区自然灾害救灾预案的制定;根据市水务局、气象局、水产局、海事局提供的灾害报告和灾区民政部门的灾情汇总情况,作出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受灾地区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及时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的医治等生活困难的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使用。

市财政局:紧急提供应急资金,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城镇规划和工程建设的管理,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工程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标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市道、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转移人员的运送。

市水务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负责对水情、旱情趋势预测;对主要河流、水库等实施调度;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调度和管理;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负责帮助和指导灾后生产自救,协助搞好灾情核实。

市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公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市环保局:协助搞好灾区次生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次生灾害发生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市粮食局:做好救灾粮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灾区救灾粮随时调运。

市外事办:负责外国人的安置协调工作,做好涉外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协助做好灾害情况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工作以及次生灾害监测工作。

市地震局: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帮助和指导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灾害损失汇总、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受损的电力基础设施抢险和修复。

市电信公司:负责受灾通讯设施的抢险和修复,尽快恢复功能。

市邮政局:负责灾区受损通信设施的抢险和修复。

市供销社:做好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物资的随时调运。

市红十字会:负责做好本会的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发放工作。

宿迁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宿各部队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

(二)各工作组组成:

1. 抢险组

组长单位:宿迁军分区

成员单位:驻宿各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

2. 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地震局等。

3. 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市交通局、外事办等。

4. 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市财政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各金融机构等。

5. 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各疫病控制、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

6. 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市计委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粮食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供销社等。

7. 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市公安局等。

8. 通讯组

组长单位:市电信公司

成员单位:市邮政局、宿迁移动通信公司等。

9. 基础设施恢复组

组长单位:市建设局

成员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邮政局等。

10. 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宿迁军分区、驻宿各部队。

11. 宣传报道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广电局、外事办、市各新闻机构。

12. 灾情、次生灾害预防与监测组

组长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卫生局、水务局、供电公司、民政局等。

13. 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地震局、气象局、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交通局、教育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电信公司、邮政局等。

14. 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经贸委、卫生局、外事办、市红十字会等。

第六章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九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倒损房屋修复重建补助费、水利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公路修复补助费、医疗防病经费等。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物资储备中心要根据预防和监测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三条 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

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必须在每年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和编制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演习。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各新闻媒体根据市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抗灾救灾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或免遭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报道,近年来央企涉外纠纷增加,败诉动辄损失数千万,国有资产严重受损,后果令人触目惊心。

  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势在必行。近年来,央企的涉外纠纷明显增多,涉外纠纷一旦败诉,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损失,有的还可能被排挤出国际市场。央企必须从维护国有资产的高度,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深入做好法律风险的识别、分析和控制。加快完善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链条。要通过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将法律审核把关嵌入境外业务的各个环节,从可行论证到立项决策,从谈判签约到项目运营,努力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作用。法律顾问是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央企要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要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章程,进一步确立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位。总法律顾问在跨国公司受到普遍重视,被赋予重要职责。据全球法律顾问协会统计,在美国500强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设立了总法律顾问,并定位在高级副总裁层面,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从美国企业营业收入和雇员人数两个指标看,规模越大的企业,越倾向于设立总法律顾问。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一是全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重大决策,参加公司所有重要会议。二是负责合规管理。三是负责政府公共关系。四是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五是负责公司内部调查。六是领导公司法律团队。除上述职责以外,美国大企业总法律顾问还负责领导法律部门开展公司规章制度起草、合同管理、诉讼及外部律师选聘等日常事务,这与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日常职责基本相同。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遗憾的是,我国央企法律顾问履职现状不尽如人意。今年上半年国资委对央企总法律顾问履职现状的调查显示,重大事项经总法律顾问签字才能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的仅占43%,另有11%的总法律顾问未能确保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要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维护央企合法权益上的作用,严格把住企业决策层面的法律审核关。拓展央企法制工作的服务领域,为重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

  问责制也是遏制央企法律风险不可或缺的重要机制。进一步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机制,对央企涉外纠纷败诉要查清责任,严格问责,追究总法律顾问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央企主要负责人的失职责任。境外业务因法律风险防范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和国土生态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取消了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和农场职工(以下简称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减轻了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促进了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国有农场承担大量办社会职能,国有农场和农工的负担仍然较重,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一些地方自主进行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也因缺乏统一政策指导、地方财力不足等原因,改革工作不够彻底。因此,为了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巩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理顺政企、事企、社企关系,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有关精神,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逐步实现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消除束缚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国有农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总的要求是,通过改革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促进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二是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增加农工收入,保障农工权益,促进农场经济发展;三是统筹规划,提高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有农场与周边地区平衡协调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四是与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2012年选择内蒙古、辽宁、河南、湖北、海南、贵州、宁夏和新疆8个省份以省(自治区)为单位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以后年度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国有农场的具体情况,在改革范围、改革进度、改革方式上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统一政策,分散决策。改革的政策和要求由中央统一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步骤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有农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财力状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自主决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政策要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等有关政策相衔接。
  (三)积极稳妥,逐步分离。在改革步骤上采取先地方后中央、分步实施的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一步改革到位,暂不具备全面推进办社会职能改革条件的,可以分步、分项推进,逐步到位。
  (四)各负其责,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改革成本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改革成本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参照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补助原则,考虑国有农场的特殊性,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地区。对先行改革地区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主要内容
  (一)改革范围。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垦企业、监狱农场、劳教(戒毒)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等,不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华侨农场和国有林场。
  (二)主要政策。将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务,包括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给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对个别具有战略地位或远离城镇等客观条件不具备将办社会职能交由当地政府管理的国有农场,以及分离后管理成本更高的,可以不进行分离,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具体内容。
  (三)做好资产移交工作。对国有农场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其资产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整体移交,无偿划转,并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鼓励竞争性办社会职能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四)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人员安置政策,妥善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统筹社会事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要充分考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将国有农场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加强社会事业经费保障,合理调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提高社会事业整体效益,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五、配套措施
  (一)推进国有农场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对与地方政府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实行政企、事企、社企分开,将应由各级财政开支的党政机构、人员与国有农场分离;暂不具备政企、事企、社企分开条件的国有农场,要实行内部分开。
  (二)深化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精简国有农场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防止管理费用膨胀侵蚀办社会职能改革带给国有农场和农工的好处。促进国有农场产业化、股份化、市场化和企业化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农场市场竞争力。对于不具备条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农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并入周边乡镇或单独设乡镇和管理区。
  (三)进一步减轻农工负担。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后,要相应免除由农工承担的办社会职能费用,确保改革的好处落实到广大农工头上。涉及农工负担的项目和标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国有农场要严格执行涉及农工负担公示制度,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防止加重农工负担,侵害农工利益。
  (四)加强试点工作监督检查。在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垦)、监察、人社、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中的资产划转、人员移交工作进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配套的监管体系,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等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对改革试点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制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直属垦区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方案由中央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确定,分别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后组织实施。
  六、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事关国有农场的发展和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各级农村综合改革、财政、农业(垦)、监察、人社、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要与接收地政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大改革工作的透明度,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和社会和谐稳定。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