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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时间:2024-07-12 08:48: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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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27号

 

  现公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2013年6月7日



附件1:《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1536346401582.doc
附件2:《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起草说明.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306/P020130621536346870407.doc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由保险机构作为主要股东,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的角度,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六条 获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发起设立或收购股权等方式。
   第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分析发展战略、投资成本、管理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审慎决策,稳健运作。保险机构收购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综合考虑收购目标的公司治理、管理团队、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市场地位和发展能力等条件。
    第九条 保险机构转让其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经营、长远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三章 风险控制

    第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建立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制度。风险隔离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机构根据保险资金性质或来源,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二)有效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三)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
   (四)严格隔离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保险机构不得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有关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等方面的规定,并应当公平对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为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融资支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不得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其他市场,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正当合法权益。保险机构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定,并实施并表监管。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合法运用基金财产,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和互通处置机制,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协同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共同选定试点保险机构,并根据试点情况和市场发展需要,共同商定试点工作安排。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拓宽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范围,不再限定为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机构,要求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也允许保险机构进行股权投资,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已无法律障碍。
   为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促进行业竞争,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就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行了充分沟通,共同起草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以下称《试点办法》)。
    二、《试点办法》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分为总则、申请程序、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部分,共21条,主要规定了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程序、风险控制要求、监管合作与沟通机制等。
    在申请主体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
    在申请程序方面,申请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权投资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从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防范的角度,审查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保险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意见。此后,保险机构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风险控制方面,《试点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原则,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托管独立、决策独立、交易独立和核算独立。在运营中,还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实行业务分离,人员分离,场地分离和账簿分离,防范经营运作风险。《试点办法》还要求规范保险机构与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融资、市场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实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严禁利益输送行为。
    在监督管理方面,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将建立跨行业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切实保障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

煤安监司办字[2001]34号

关于编报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会计季度报表的通知

为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安全监察单位财务活动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局制订了《煤矿安全监察单位会计季度报表》,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好报表填报工作。

一、编报范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办事处;

二、编报要求:各省局负责收集、审核、整理本局及所属办事处的季度报表。每季度终了10日内,省局将本部、各办事处及汇总的办事处报表附编报说明书报送国家局财务司;

三、报送方式:报表格式将制作成Excel文件jd.xls(附后)发布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政府网站的"政府公告"中(http://www.chinacoal-safety.gov.cn/),各单位可下载。每个预算单位输入一个文件,并将文件名称更改为"单位预算代码.xls"。省局将全部文件用ZIP进行压缩打包成一个文件,通过互联网传送至信箱mtb@263.net。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报表格式文件jd.xls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2004-01/2001/jd.xls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是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摸清我国耕地资源状况,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从目前项目实施情况看,一些地方对结合测土配方施肥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还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为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严格项目验收

  利用测土配方施肥调查数据,通过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是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和《2007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要求,扎实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具体任务是: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汇总软件和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第二次土壤普查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进行数字化管理;利用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数字化土壤养分分布图、耕地地力等级图、中低产田类型分布图等。在此基础上,编写县域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以及耕地改良利用、作物适宜性评价和种植业布局等专题报告。项目县完成耕地地力评价工作后,要申请省级进行验收,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县验收的重点是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与运行情况、耕地地力评价技术报告和相关的成果应用报告等。我部将对省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评价项目执行的重要依据,并与今后的项目安排挂钩。

  二、强化职责分工,建立有效机制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依据全国耕地地力评价因子总集,确定本省或分区域耕地地力评价指标体系,指导项目县确定县域评价指标体系,并完成本区域土壤分类整理工作;帮助项目县做好图件数字化、空间数据库的建立等工作。项目县要做好测土配方施肥野外调查数据、土壤测试数据以及第二次土壤普查成果等数据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还要开展野外补充调查。要建立和完善县域耕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要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组织省、市、县技术力量共同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技术支撑

  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优势,加强协调与沟通,组建或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专家组,为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2-3个专业技术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和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教学、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同时,要为技术依托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共同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工作难点。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领导要亲自过问,层层抓好落实。要抓紧制定本辖区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的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进度,扎实有序地推进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和省级技术负责人名单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