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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5 05:0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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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强治安防范,充分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在城镇,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在农村,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队,以村为单位建立治安联防分队;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店、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治安联防办
公室。
铁路、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可以其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地区的专业性治安联防队。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和领导,县(市、区、特区、下同)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公安派出所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并组织开展治安联防工作。
专业性治安联防队由其部门组建和领导,公安派出所负责业务指导。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任务是:
(一)协助公安机关向群众进行治安防范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在公安派出所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巡逻、值勤、定点守护,并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犯罪分子;‘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检查、询问行迹可疑人员,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并将违法犯罪分子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七)完成其他维护治安秩序的工作。
第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治安保卫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队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不得打、骂、体罚人;
(二)廉洁守法,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收缴赃款、赃物及实施罚款;
(三)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联防执勤标志,主动出示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配备治安联防队员的数额,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本着既要维护社会治安,又要节省开支的原则确定。治安联防队员可以从辖区内的单位选派,或从社会上招聘,但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聘用治安联防队员应签订合同。
第十条 治安联防队员的待遇:
(一)单位选派的职工为治安联防队员的,其工资、福利、奖金、补助等,享受派出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费用由派出单位开支;
(二)从社会上招聘的治安联防队员,其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治安联防队在聘用时确定并按月支付。有条件的治安联防队,可以对聘用队员投保人身保险。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适当拨款;
(二)受益单位和群众筹集,筹集办法由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另行规定;
(三)治安联防组织开展的有关治安防范的有偿服务收入。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每季度向辖区单位和群众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时,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可以配置防卫性器械,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四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成绩显著的治安联防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队员在执行任务中致伤、致残、死亡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民兵因公负伤死亡的同等待遇办理;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队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单位职工由派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聘用人员由组建单位予以扣罚工资直至解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队员执行任务的标志和证件,由省公安厅统一规定式样,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7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企业(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制定政策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业务主管部门、境内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外经贸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往来情况;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的主要经济往来情况等。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投资收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额;境外企业对中国境内的投资额等。

  其他指标包括:从我国进口的货物总值;对我国出口的货物总值;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返回我国的资源类产品的数量;对外直接投资带动出口额;年末从业人数等。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条 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第十一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报送统计报表。

  (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外经贸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外经贸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防止重统、漏统、错统。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外经贸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九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表扬和奖励;对统计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应对有关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四)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格式
  

统计报表目录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调 查 范 围
报送日期

及方式
报送单位

(一)综合报表

FDI201表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表
年报
行政区域内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年后6月底前报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FDI202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活动情况表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203表
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表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与其拥有的各境外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204表
境外企业与中国的经济往来情况表
年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与境内往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205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度报表
季报
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投资(合同、实际)情况
季后10日内报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同上

(二)基层报表

FDI301表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表
年报
拥有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年后6月20日前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境内投资主体

FDI302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活动情况表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303表
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投资、收益分配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表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与其拥有的各境外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分配以及其他经济往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304表
境外企业与中国的经济往来情况表
年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与中国境内往来情况
同上
同上

FDI305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季度报表
季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拥有的各境外企业投资(合同、实际)情况
季后8日内报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外经贸部

网络传输
同上

FDI101表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与经营活动情况表
年报
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活动情况、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其他经济往来情况
境内投资主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安排境外企业的报送时间和方式
境外企




  第三部分 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二、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一)子公司

  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二)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三)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称为反向投资。

  (一)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二)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

  (三)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四、合同投资额和实际投资额

  合同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

  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五、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六、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七、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八、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九、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十、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十一、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二、已分配利润: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各投资者实际分配的利润。

  十三、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四、从中国进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从中国境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

  十五、对中国出口的货物总值: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到中国境内的各种货物价值。

  十六、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指境外企业通过该投资项目按投资份额实际返回中国境内的资源类产品数量。

  十七、对中国的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对境内投资主体以外进行的投资总额。

  十八、对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境内投资主体实际提供给该境外企业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十九、由境外企业提供的物资、产品和技术总额:指在报告年度内该境外企业实际提供给其境内投资主体使用的机电产品、原材料和辅料、零部件和配件以及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的价值总和。

  二十、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二十一、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第四部分 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四)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1.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FDI201表及FDI30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2.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五)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六)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二、计算方法

  (一)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指根据直接投资企业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各投资方应缴付/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属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中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按照该折算率计算;未规定者,合同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批准设立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实际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下同)。

  2.以实物(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资的,如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按照合同规定其所占的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乘以总投资额(或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并折算为美元计价。

  (二)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三)对境外企业的累计直接投资额:指自境外直接投资年份始到报告年度止,境内投资主体实际形成的对该境外企业的投资总额。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加上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的总额。

  (四)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附录一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02) (点击小图变大图)
附录二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附录三 国家(地区)统计代码
附录四 报送单位名单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二年第63号

 

调整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

  根据《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关承诺,现就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02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持有者如在2002年底前未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2年9月1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国家经贸委将在2003年度扣减其相应的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委。我委将于2002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10月15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世贸组织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