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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

时间:2024-05-31 16:0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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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已经2000年8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0年8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罚单位),所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款项(以下简称罚没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作出罚没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罚缴分离采取执罚单位通知,银行代收开票,财政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但下列情况,执罚单位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四条 代收银行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执罚单位共同协商,从商业银行中确定,并签订代收协议。工商、技术监督等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执罚单位,其代收银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确定。


  第五条 代收银行的收款网点由财政部门会同代收银行按照方便、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代收银行应当开设专门窗口接受现金、转账等方式收取罚没款,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七条 代收银行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同财政部门、执罚单位核对票款账目,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八条 代收银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代收的罚没款上缴国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代收银行代收罚没收入的0.5%的比例,按季向代收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十条 执罚单位应当建立罚没收入台账,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罚没收入报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对代收银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违反协议规定的代收银行,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代收资格。


  第十二条 执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凭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罚没许可证》进行罚没款。罚没款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通知当事人到代收银行缴款。


  第十三条 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的,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取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对当场收缴的罚款,执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时间,将罚款缴付代收银行。


  第十五条 罚没款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罚没凭证”(以下简称罚没凭证),其印制费用列财政预算,不得向代收银行或执罚单位收取。


  第十六条 公安交警、公路交通运输管理等财务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行政隶属关系归市县管理的执罚单位,罚没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


  第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凭证。不开具罚没凭证或使用其他票据罚款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八条 罚没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执罚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十九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当事人直接收取罚没款,数额不满三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执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设置罚没处罚,罚没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擅自变更罚没范围、标准,罚没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罚款数额不满二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凭证,罚款数额不满五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处分;以罚没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给予撤职处分;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履行行政罚没职责,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处罚没款的收缴,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受社会尊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将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住房保障、义务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

  第八条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依法吸收农民工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自愿加入工会。

  第二章 就业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排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的资金,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向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鼓励教育机构、社会团体、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个人开展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机制,根据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招工用工行为,依法查处以职业介绍或者以招工为名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招用农民工应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六条 农民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企业职工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农民工平均日工作时间或者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工作和休息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

  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农民工结婚、生育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农民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督促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被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工资与支付

  第二十二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其工资的确定和调整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时、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因农民工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农民工赔偿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按照约定扣除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农民工月工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矿山、装备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其承建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政府投资的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从工程人工费中按规定扣存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所承包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属于工伤事故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

  第三十一条鼓励用人单位为从事建筑、矿山、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生产现场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防范意识。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加强日常检查监督。

  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农民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以及应急措施。

  用人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用品。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农民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依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农民工离岗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农民工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生产规程,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 农民工有权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流动到本地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纳入居住证管理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为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提供服务。

  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者出租给农民工居住。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农民工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和药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宣传,做好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适龄子女的免疫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文化活动。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以及文化经营单位、文艺工作者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支持农民工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十六条 农民工在参与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以及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八章 权益救济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下转第八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制度,加强对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 农民工认为有关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对不纠正又不答复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本级工会组织提请处理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五十条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五十二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财产权和劳动权的;

  (四)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的。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工会组织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相关工会。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用农民工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以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扣押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居住证、驾驶证、资格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本人,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工程(业务)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等单位与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农民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履行督促义务,用工单位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条件而使用劳务派遣工,用工期间因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规定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一)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或者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开户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或者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拒不支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招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价格、教育等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出租给农民工居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

交规划发〔2008〕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结合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实际,部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











交通运输部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特编制本规划纲要。
本规划纲要规划范围为公路水路交通(以下简称“交通”)行业,以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以2005年为基期,2015年和2020年为目标年,确定了中长期交通节能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近期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

一、交通节能的形势与要求
(一)交通节能的重要意义
1. 应对全球性能源环境问题迫切要求强化交通节能减排
全球性能源紧张以及气候变化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正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对象。交通运输是石油消费的重点行业,是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据估算,2004年我国交通运输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2.9亿吨,预计到2015年和2030年将分别达到5.22亿吨和11.08亿吨。另据统计,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目前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占大气污染物的比重在60%左右。因此,加强交通节能减排将成为缓解我国能源环境压力的必然选择之一。
2.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迫切要求加快建设节能型交通
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石油资源尤为紧缺,人均可采石油资源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7%,石油消费大量依赖进口,对外依存度已接近50%的警戒线。交通运输业是全社会仅次于制造业的油品消费第二大行业,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领域之一。2005年交通运输的石油消费总量约占全社会石油消费总量的29.8%,其中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的比例分别约为54%和21%。本世纪头20年,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客货运输需求旺盛,交通运输能源需求快速增长。世界第一人口大国、资源禀赋相对匮乏的基本国情,决定着我国必须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否则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交通发展将难以为继。
3. 推动交通科学发展、加快转变交通发展方式迫切要求大力提升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
交通发展要在不断解决基础设施总量和有效供给能力不足等突出矛盾的同时,积极应对能源短缺、环境恶化所带来的重大挑战,必须实现能源利用效率的显著提升。当前我国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明显偏低,其中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30%左右,内河运输船舶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20%以上。因此,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转变交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提供更多更好的运输服务。
(二)交通节能工作现状
交通节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因素众多,总体上可以归纳为结构性因素、技术性因素和管理性因素三类(见专栏1)。
【专栏 1】 交通节能影响因素分析① 公路运输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公路运输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公路基础设施结构、车辆运力结构、运输企业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车辆制造技术性能、在用车辆技术状况、车用节能技术(产品)应用、信息技术应用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车辆运输效率、车辆通行管理、驾驶员节能驾驶水平等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公路运输节能相关法规标准、激励政策、体制机制等。② 水路运输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水路运输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航道技术等级结构、船舶运力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船舶设计制造技术水平、在用船舶技术状况、船用节能产品、航运信息化水平及辅助设施的技术状态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航速管理、船舶载重量利用率、航运物流组织化、辅助用能管理和船员素质,以及水运节能相关法规标准、激励政策、体制机制等。③ 港口生产节能影响因素分析影响港口生产节能的结构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布局、码头类型结构、码头吨位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等;技术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设计水平、生产工艺及设备水平、港口节能技术应用情况等;管理性因素主要包括港口经营管理水平、港口装卸工艺管理、辅助用能管理、港口作业操作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港口企业节能管理制度等。
近年来,交通行业在结构性节能、技术性节能和管理性节能等方面成效显著,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
——结构性节能方面:通过加强战略规划及政策引导,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结构调整,交通基础设施结构、车船运力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明显改善,大大提升了交通系统整体节能水平。但是,交通发展中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尚未根本解决、粗放型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主要体现在:一是综合运输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内河航运节能环保的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综合运输枢纽建设滞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综合运输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尚未充分显现;二是基础设施网络化程度还比较低,国省干线已成为突出的薄弱环节,局部路段交通拥挤,绕行等不合理运输现象时有发生;内河高等级航道偏少,部分沿海港口集疏运通道不畅、进出港航道能力不足,码头泊位大型化、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还有待提升,影响了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节能的规模化、集约化效应;三是运输装备结构不尽合理,普通货运车船运力供给过剩,大型化、专业化、系列化车船比重不高,老旧车船比重偏高,技术状况差,汽车甩挂运输发展滞后;四是交通能源消费过度依赖石油,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比重有待提升。
——技术性节能方面:通过切实加强交通节能科技进步与创新,积极推进应用现代化运输装备,开展了推荐车型、客运车辆等级评定和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组织了全国重点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优工作,节能技术基础有所增强;大力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加快了现代信息技术和组织管理技术的集成应用,运输生产效率和行业节能水平持续提高。但是,交通节能科技支撑与服务能力亟待加强,主要体现在:一是节能科技研发投入不足,创新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节能环保型运载工具、替代燃料等一些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不够;二是缺乏鼓励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的配套激励政策和机制,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进展缓慢;三是行业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广还比较滞后,公众出行和货物交易信息服务能力还有待增强;四是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建立,节能技术产品和服务市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
——管理性节能方面:切实注重加强运输组织管理、节能监督管理,实现管理挖潜增效,以体制改革为保障,强化交通市场监管,促进运输市场体系的完善,不断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初步形成了交通行业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了行业能源管理机构和能源利用监测服务体系,节约能源的制度环境不断改善、组织保障有所增强。但是,交通运输生产效率和节能监督管理能力还亟待提升,主要体现在:一是行业节能意识有待增强、理念有待提升,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不完善,体制机制性障碍尚未根本消除;二是运输市场发展滞后,组织方式总体还比较粗放,企业经营集约化与规模化水平低,公路运输组织化程度低,空驶率居高不下,运输效率不高;三是节能统计监测等基础性工作薄弱,节能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尚未建立;四是交通节能监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相关产业政策不配套,节能长效机制尚未形成。
(三)交通节能潜力分析
通过分析,交通行业通过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强化管理等途径实现节能的潜力巨大(见专栏2)。
【专栏2】 交通节能潜力分析节能潜力是基于节能影响因素变化而定义的节能比例。通过综合研究国内外相关学术文献、总结相关试验分析与实践经验,可大致确定公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领域在规划期内主要可行节能措施的量化节能效果。表1 公路运输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载货车辆平均吨位提高1吨 6
开展拖挂甩挂运输 30
采用柴油机车辆(相对汽油车) 15
提高公路技术等级 15-41
提高路面等级(油路相对于砂石、土路) 10-15
技术性节能 应用智能交通技术 25-50
推广应用混合动力系统 10-50
减轻车身自重10% 8
发动机提高1个单位的压缩比 7
子午线轮胎代替普通斜交胎 5-10
高速车辆安装导流板 4-10
安装风扇离合器 4-6
管理性节能 提高车辆里程利用率1%-5% 3-15
缓解道路交通拥挤 7-10
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保养制度 5-30
提高驾驶员驾驶水平 7-25
实施营运车辆准入退出机制 5-10
表2 水路运输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内河船队运力结构调整 28-29
船型结构优化 20
海运船队运力结构调整 7
技术性节能 优化新船型及其主尺度线型 8-15
优选低转速大直径螺旋桨 10-15
应用节能型柴油机 12-15
应用主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技术 5-8
采用防污漆 6-7
优选机舱自动化控制操作 4-6
优化电子喷油控制装置 3-5
采用新型燃油添加剂 3-4
优化设计减轻船舶自重量 2-3
采用轴带发电机 2-3
采用节油减烟器 2-3
管理性节能 船舶经济航速航行 20左右
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17-20
采用精确气象导航技术优化航线 6-8
优选最佳船舶纵倾航行状态 4-7
加强船舶维修保养 3-5
表3 港口生产节能潜力类别 主要节能措施 节能效果参考值(%)
结构性节能 优化港口码头结构及码头吨位结构 宏观实现节能
通过“油改电”调整能源结构 40-60
应用太阳能及热泵等清洁能源 节约化石能源
技术性节能 门机电控变频改造技术 14-40
RTG发动机降频改造 12左右
采用高杆节能灯 20左右
冷藏箱用电软启动技术 10
采用集卡全场智能调控系统 7左右
管理性节能 开展节能操作技术培训 10左右
建立定额考核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 -
说明:本专栏中所列节能效果仅仅是针对单一影响因素变化采取某一单项措施的节能效果测算参考值。实际运用中应注重采取综合节能措施、充分发挥组合效果。节能效果需综合考虑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以及具体措施未来实现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以上节能潜力分析成果,视实际情况可分别适用于单车单船、运输企业和交通行业层面,作为各层面针对某些节能影响因素变化或采取某些节能措施所产生的节能效果进行预估的参考依据。
二、交通节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能源合理利用、提高效率为核心,提升节能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交通结构,强化科技进步,完善法规标准,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交通节能与发展。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发展中节能、以节能促发展。把加强节能作为转变交通发展方式、调整交通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交通持续发展、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不断改善的协调统一。
2. 坚持节能与提升服务水平相协调。统筹交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效率,兼顾能源节约利用和运输服务质量。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大力推进能源合理利用和综合利用,坚持效率优先,着力提高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小的能源代价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运输服务。
3. 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基础性作用相结合。综合运用战略规划、政策激励、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市场准入、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宣传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政府对节能的主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调动企业作为节能主体的作用,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交通部门为主导、交通企业为主体、全行业共同参与的交通节能长效机制。
4. 坚持以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既注重提升理念,加强政策法规、体制机制、标准规范等软环境建设,推动管理创新,挖潜增效;又注重科技进步与创新,大力研发和推广先进高效的运输装备技术、现代信息技术以及能源节约与替代技术,以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提升改造交通,增强交通节能能力。
5.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以营业性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为重点领域,把握主攻方向,组织实施重点工程,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带动全局;针对各种运输方式、不同领域和运输生产环节的特点,统筹兼顾,区别对待,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远近结合、分步实施,注重典型示范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交通节能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总体目标
依据国家节能总体要求,参照国际交通节能水平,立足交通行业实际,结合交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挖潜等方面发展变化趋势和初步预计的节能潜力,确定2015年和2020年交通节能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5年,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更加完善,营运车辆、船舶和港口装卸设备结构更加优化,交通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结构性节能取得明显进展;节能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交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技术性节能取得明显进展;运输生产效率进一步改善,基本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交通节能战略规划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节能监管能力和支撑保障水平明显增强,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2%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3%左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左右,其中海运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左右。
力争到2020年,建成具有显著规模效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基本形成合理的节能型运输装备体系和交通能源消费结构,结构性节能成效显著;形成完善的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机制,节能技术和产品得到广泛推广应用,交通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技术性节能取得全面突破;运输组织管理水平和节能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政府有效监管、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交通节能长效机制,交通行业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交通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与2005年相比,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6%左右,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5%左右;海运和内河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均下降20%左右;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10%左右。
三、交通节能的主要任务
为保障交通节能总体目标的实现,交通节能一方面要站在发展综合运输的高度,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与升级,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发挥综合运输的组合效率;推进公众客运体系建设,发展公共交通,提高客运服务品质,引导公众出行方式。另一方面要在公路水路交通内部,优化交通结构、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升运输组织管理水平。
本规划纲要主要立足于公路水路交通内部,围绕营业性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三大重点领域,分别提出了各领域结构节能、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的主要任务。
(一)公路运输
1. 结构性节能
(1)优化基础设施结构
加强公路网络化建设。加快国家高速公路网、农村公路建设,强化连接线、断头路等薄弱环节,发挥公路网络效益,提高路网通行能力和效率;优化公路站场布局,建设以公路运输枢纽为龙头、一般性汽车客货运站(点)为辅助,布局合理、结构优化、与其它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公路站场服务体系。
全面提升路网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加快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扩容升级改造力度。加快未铺装路面改造,提高路网路面铺装率,强化公路路面养护,全面改善路面状况。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二级以上公路占公路总里程(不含村道)的比重分别达到20%和21%以上,路网(不含村道)路面铺装率分别达到70%和75%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0%和4.5%左右。
(2)优化车辆运力结构
加快调整、优化公路运输运力结构。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车辆,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快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车辆、汽车列车,以及短途集散用的轻型低耗货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加快形成以小型车和大型车为主体、中型车为补充的车辆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大型车占总车辆运力(按载重吨计)中的比例分别提高到78%和80%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0%和3.6%左右。
(3)优化车辆能源消费结构
大力推进运输车辆的柴油化进程。鼓励和引导运输经营者购买和使用柴油汽车,提高柴油在车用燃油消耗中的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营运客车的柴油消费比重(折算成标准煤,下同)分别达到70%和73%左右,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1.4%和1.8%左右;货车柴油消费比重分别达到85%和90%左右,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2.0%和2.7%左右。
积极推进车用替代能源的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汽车利用天然气、醇类燃料、煤层气、合成燃料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和石油替代技术。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营运客车能源消费总量中替代燃料所占比重(折算成标准煤)分别提高至4%和6%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0.2%和0.4%左右。
2. 技术性节能
(1)大力发展智能交通技术
大力推进公路运输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公路运输领域的研发应用,逐步实现智能化、数字化管理。重点加强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骨干的现代客运信息系统、客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货运信息服务网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客货运输市场的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客货信息共享,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ETC覆盖率分别达到45%和60%以上,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分别达到70%和9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3.1%左右。
(2)强化车辆节能技术应用
推广柴油车辆、混合动力汽车、替代燃料车等节能车型,推广应用自重轻、载重量大的运输设备;开发、推广汽油发动机直接喷射、多气阀电喷、稀薄燃烧、提高压缩比、发动机增压等先进节油技术。鼓励使用子午线轮胎、安装导流板、安装风扇离合器等汽车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降低附属设备能耗。大力加强在用车辆的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改善营运车辆技术状况。
3. 管理性节能
(1)提高公路货运组织化水平
优化运输组织和管理。引导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充分运用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加强货运组织和运力调配,有效整合社会零散运力,实现货运发展的网络化、集约化、有序化和高效化。有效利用回程运力,降低车辆空驶率,提高货运实载率,降低能耗水平。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公路货运里程利用率达到66%和67%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5.1%和8.1%左右。
大力发展先进运输组织方式。逐步培育一批网络辐射广、企业实力强、质量信誉优的运输组织主体,加快发展提供仓储、包装、运输等全过程一体化的第三方物流,以及提供完整物流解决方案的第四方物流。大力推进拖挂和甩挂运输发展,充分发挥其车辆周转快、运输效率高和节能减排效果好的优势。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拖挂甩挂运输承运的公路货物周转量比重分别达到12%和15%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2%和1.8%左右。
(2)提升公路客运组织管理水平和服务品质
加强客运运力调控,对于实载率低于70%的客运线路不得新增运力;大力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改造,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推广滚动发班等先进客运运输组织模式,提高客运实载率。
完善公共客运服务体系,加快构建由快速客运、干线客运、农村客运、旅游客运组成的多层次客运网络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客运服务品质,积极引导私人交通转向公共交通,降低全社会的能源消耗水平。
(3)提高汽车驾驶员节能素质
强化节能驾驶培训管理。制定汽车节能驾驶技术标准规范,编制培训教材和操作指南,积极推广模拟驾驶,强化公路运输企业节能驾驶的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汽车驾驶员的节能意识与素质。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节能驾驶培训普及率分别达到65%和7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2.1%左右。




表4 营业性公路运输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单位能源强度指标 营运车辆综合单耗 下降10%左右 下降15%左右
客 车 下降3%左右 下降5%左右
货 车 下降12%左右 下降16%左右
分解目标 类别 主要任务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结构性节能 优化路网结构(不含村道) 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20%路面铺装率≥70% 3.0% 二级及以上公路比重≥21%路面铺装率≥75% 4.5%
优化能源结构(折算成标准煤) 客车柴油比例≥70%货车柴油比例≥85% 1.1%2.4% 客车柴油比例≥73%货车柴油比例≥90% 1.4%3.1%
客车替代燃料比重≥4% 0.2% 客车替代燃料比重≥6% 0.3%
优化货运运力结构 普通货车平均吨位≥4.4吨,其中大型货车≥12吨,占总载重吨比重≥78% 3.0% 普通货车平均吨位≥4.5吨,其中大型货车≥14吨,占总载重吨比重≥80% 3.6%
技术性节能 发展智能交通技术 ETC覆盖率≥45%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65% 1.6% ETC覆盖率≥60%出行信息服务系统覆盖率≥90% 3.1%
管理性节能 优化运输组织方式 拖挂甩挂运输承运比重≥12% 1.2% 拖挂甩挂运输承运比重≥15% 1.8%
提高运输效率 货运里程利用率≥66% 5.1% 货运里程利用率≥67% 8.1%
推广节能驾驶 节能驾驶比例≥65% 1.6% 节能驾驶比例≥70% 2.1%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营运车辆综合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百换算吨公里;营运客车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千人公里;营运货车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百吨公里。
3.表中仅列出了公路运输节能的主要途径及其效果,目标的确定还综合考虑了其它影响因素,如客车大型化、舒适化等,车辆单耗呈现上升趋势,等。
4.以2015年和2020年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营运车辆综合单耗的预测值。

(二)水路运输
1. 结构性节能
(1)提升航道技术等级
大力开发利用长江、京杭运河、淮河、珠江、黑龙江及水网地区水运资源,加快推进内河水运主通道建设,全面提高航道等级和改善航道条件,提高航道标准和通航保证率。加快形成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干支直达、通江达海、结构合理的内河航道网,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三级以上航道比重分别达到9%和10%以上。
(2)优化船舶运力结构
加快海运船舶运力结构调整。优化船队的吨位结构,推动海运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大型集装箱运输船、原油运输船、散货运输船以及液化天然气船等,加快建成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海运船队。通过优化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海运船舶平均吨位分别达到10000吨和12000吨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7%和4.6%左右。
大力推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发展与航道技术标准相适应的大型化、标准化船舶,积极发展商品汽车、散装水泥等特种货物运输船舶,加快淘汰挂桨机船等技术落后、能耗高、污染大的老旧船舶与落后船型。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和船户组建专业化内河运输船队,发展顶推船队,提高船舶吨位,发展规模化运输,降低燃料消耗。到2015年,长江、西江、京杭运河货运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全国内河货运船舶平均吨位达到500吨以上,其中长江干线达到1200吨以上;到2020年,全国内河货运船舶基本实现标准化和系列化,平均吨位达到600吨以上。通过优化内河船舶运力结构,到2015年和2020年,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5%和5.2%左右。
(3)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
研发推广新型船用替代燃料,适度在船舶上推广应用太阳能、燃料电池、生物质柴油、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岸电、风力驱动技术。逐步改善船用燃油质量。
2. 技术性节能
(1)研发推广节能船型
研发推广新一代节能型运输船舶。通过建立健全船舶节能设计规范、评价体系和技术标准,大力发展船舶节能新技术,积极开发和采用节能新船型和先进动力系统,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结构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积极优化新船型及其主尺度线型,优化设计减轻船舶自重量,优选先进推进器、低转速大直径螺旋桨,采用节能型柴油机,提高燃油效率。加大双尾船型等节能新船型推广力度,提高节能船型比重。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新增船舶运力中节能船型的比重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4%和2.0%左右。
(2)大力研发和推广船舶节能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机桨匹配节能技术改造,优化船舶运行参数采用舵附推力鳍以提高舵效、减少船舶阻力;推广应用优化电子喷油控制装置、节油减烟器、精确导航系统设备、防污漆、新型燃油添加剂、燃油均质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降低船舶航行运营能耗水平;推广应用主机废气余热回收利用、主机排气管扩压、轴带发电机等节能技术,降低船舶辅助用能水平。到2015年和2020年,使船壳防污漆、燃油添加剂等船舶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率大幅提高,其中防污漆应用率分别提高到70%和90%,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3.4%和4.6%;燃油添加剂应用率分别提高到50%和80%,预期可使单耗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1.6%和2.2%。
(3)研发推广航标节能新技术
研究、开发并推广应用新型节能型航标灯器,鼓励在航标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能源。
3. 管理性节能
(1)提升水路运输组织管理水平
加强水路运输组织管理。引导航运企业优化结构,加快培育规模大、信誉好、国际竞争力强的海运企业和一流的全球物流经营人,大力推进内河航运的公司化改造,促进航运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发展大宗散货专业化运输、多式联运等现代运输组织方式,鼓励发展海峡、海湾和陆岛客货混装运输及商品车辆集装多元化运输方式,推进江海直达运输,全面提升船舶营运组织效率和节能水平。
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加强货物集散地规划及建设,完善航运物流系统,优化航运发展规划与组织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合理组织货源,保持货流平衡,提高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内河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个和25个百分点,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3.6%和4.5%左右;使海运船舶载重量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分别提高9个和12个百分点,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1.7%和2.2%左右。
(2)强化船舶营运节能管理
加强船员节能教育培训,提高船员队伍节能素质。积极应用信息化、智能化等现代管理技术,综合运用船队规划、航线优化、气象导航、最佳纵倾、机舱自动化控制操作等管理技术,提升船舶营运管理节能水平。加强船舶经济航速航行管理,推广应用节油最佳航速显示器,在不影响船期的情况下推行经济航速。到2015年和2020年,使全国海运集装箱船舶的平均航速分别同比2005年分别下降6%和8%左右,预期可使单耗分别下降5.3%和7.6%左右。
实行严格的船舶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加强在用船舶的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到2015年和2020年,分别使在用船舶的维修保养率比2005年提高10个和15个百分点,预期可分别使单耗下降1.2%和1.6%。

表5  营业性水路运输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单位能耗强度指标 营运船舶综合单耗 下降15%左右 下降20%左右
海洋船舶 下降16%左右 下降20%左右
内河船舶 下降14%左右 下降20%左右
分解目标 类别 主要任务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具体目标 节能效果
结构性节能 全国船舶吨位结构 内河船舶≥500吨海运船舶≥10000吨 内河3.5%海运3.7% 内河船舶≥600吨海运船舶≥12000吨 内河5.2%海运4.6%
内河航道等级结构 三级以上航道比重≥9% 三级以上航道比重≥10%
技术性节能 燃油添加剂 应用率≥60% 1.6% 应用率≥80% 2.2%
推广防污漆 应用率≥70% 3.4% 应用率≥90% 4.6%
推广节能船型 应用率≥70% 1.4% 应用率≥用率% 2.0%
管理性节能 船舶载重量利用率 内河船舶≥65%海运船舶≥69% 内河3.6%海运1.7% 内河船舶≥70%海运船舶≥72% 内河4.5%海运2.2%
海运加强经济航速管理、推行减速航行 海运集装箱船平均航速下降≥6% 5.3% 海运集装箱船平均航速下降≥8% 7.6%
全国船舶维修保养率 维修保养率≥75% 1.2% 维修保养率≥80% 1.6%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营运船舶单耗单位:千克标准煤/千吨公里。
3.表中仅列出了水路运输节能的主要途径及其效果,目标的确定还综合考虑了其它影响因素。
4.以2015年和2020年海洋和内河运输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营运船舶综合单耗的预测值。

(三)港口生产
1. 结构性节能
(1)推进港口结构升级
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大港口资源整合力度,完善煤油矿箱专业化运输系统布局,完善港口集疏运设施,提升进港航道等级,提高集疏运效率。提高沿海港口码头泊位专业化、规模化水平,适当提高煤炭、矿石接卸港口泊位等级、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高大型原油码头接卸比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专业化和高效率的内河港口体系。全面推进港口技术改造工作,加大老码头更新改造力度,提升既有码头设施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港口通过能力和生产效率,降低港口生产能耗水平。
(2)强化港口工程节能设计
倡导节能设计理念,优化港口总平面布置、港区布局和码头设计,优化装卸工艺、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设计,改进工艺流程,使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系统节能水平。优化港区电网设计,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减少高次谐波产生的附加损耗,提高港区电网供电质量,减少电能在传输过程中的消耗。
(3)优化港口装卸设备结构
加快港口装卸机械技术升级改造,推进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油改电”技术改造工作,淘汰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加快发展轨道式龙门吊等高能效港口装卸设备和工具,引导轻型、高效、电能驱动和变频控制的港口装卸设备的发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 技术性节能
(1)强化港口节能科技创新与推广
加强港口节能技术攻关和推广,积极研发推广港口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能源。加快对集装箱码头设备和散货码头设备关键技术的研究。在大型专业化码头中推广变频调速、自动化系统控制技术。研发推广港口装卸设备“油改电”技术、货场照明控制和绿色电源技术、门机回馈制动技术。大力研发推广应用电能回馈、储能回用、岸电等绿色节能技术,以及电动水平运输车辆等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绿色照明工程,加强照明和空调系统等辅助用能节能改造技术。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源/海水源能、潮汐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2)加快港口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研发推广港口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集装箱码头集卡全场智能调控系统和智能化数字港口管理技术等,充分利用港口EDI技术,整合港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现代港口物流发展。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分别使全国75%和90%以上的主要港口实现基于EDI的货运信息服务。
3. 管理性节能
(1)强化港口生产运营管理
针对重点物资及大宗货物,加强港口生产组织、协调,做好与包括铁路运输在内的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工作,提高车船直取的比例,提高港口物流效率。充分利用GPS等定位技术,以及射频、条码等识别、跟踪和调度技术,优化运输工具和货物的组织调度,加强货场管理和港区内运输组织管理,加强设备管理和生产工艺流程管理,使机械设备合理负载,提高货物集疏运效率、装卸设备利用率和港口生产作业效率,提升港口生产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港口生产单位能耗。
(2)加强港口企业节能管理
加大港口节能操作培训。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港口生产节能操作标准,加大对港口生产工作人员,特别是节能管理人员和港口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全员节能意识和操作技能。到2015年和2020年,力争使全国港口节能操作培训普及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表6  港口生产中长期节能目标分解
项 目 2015年 2020年
全国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8%左右 降低10%左右
沿海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8%左右 降低11%左右
内河港口生产综合单耗 降低3%左右 降低5%左右
注:1. 2015年和2020年下降幅度同比2005年(基年)数据。
2. 港口生产综合单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吨吞吐量。
3. 以2015年和2020年沿海和内河港口吞吐量周转量的预测值为权重,计算得到港口生产综合单位能耗。

四、近期重点工程
按照以企业实施与政府主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的方针,根据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节能效果佳、近期见效快、示范效应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原则,提出近期重点实施的八项交通节能工程。
(一)重点企业节能示范工程
结合交通行业实际,研究部署交通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示范活动。引导重点用能企业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改进用能管理,开展节能技术创新与应用。组织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主要耗能设备、工艺系统的检测。建立交通行业重点企业用能状况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定期公布重点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通过强化对重点企业的节能监管,充分发挥重点企业节能的示范效应,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节能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推动交通行业节能向纵深发展。
(二)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试点工程
通过在典型省份或典型水域开展营运车船燃料消耗准入与退出试点,制定并发布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建立营运车船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并加强对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促进汽车生产厂家和船厂切实强化节能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强对高能耗营运车船进入运输市场的源头控制。
(三)节能驾驶工程
大力倡导节能驾驶,总结和推广汽车和船舶节能驾驶操作与管理经验、技术,组织编写汽车驾驶员和船员节能驾驶操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将节能意识和技能作为汽车驾驶员和船员从业资格和资质考核和认定的重要考核内容和依据。强化运输企业加大节能驾驶教育培训力度,推广车船驾驶培训采用模拟装置和技术,逐步建立一支节能意识强、驾驶技能好、业务素质高的汽车驾驶员和船员队伍。
(四)甩挂运输节能试点工程
将加快发展甩挂运输作为调整公路运输运力结构、提高货运实载率的突破口。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典型省份和典型公路运输企业在适当地区和线路上组织开展公路甩挂运输示范和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推进公路甩挂运输发展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带动和促进甩挂运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构建甩挂运输发展长效机制,提高公路货运业运输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水平。
(五)内河船型标准化工程
加紧完善并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经济激励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配套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继续加强标准船型研发、现有船型比选以及落后船型淘汰等工作,加快推进长江、京杭运河、西江等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促进内河船舶运力结构的优化,提升内河航运竞争力,促进内河航运节能环保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六)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工程
大力推进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与服务系统建设,增加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平台和手段,积极引导车流,提高行车效率。有条件的区域,积极推进相邻省区市甚至更大范围的高速公路联网不停车收费,减少收费过程中由于车辆低速、怠速行驶造成的能源浪费。
(七)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工程
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不同层次客户群体需求的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将道路与航道实时信息通过多种媒介和渠道提供给广大出行者。加快推进与民航、铁路、城市交通等相关出行信息系统的联网运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奠定基础。引导公众选择最佳出行时机和最优出行线路,减少无效运输、不合理运输和交通拥堵等带来的能源浪费。
(八)节能型港口建设工程
对全国所有沿海港口和主要内河港口全面开展节能型港口创建活动,并进行评比考核和认证工作。大力推进港口码头节能设计,优化装卸工艺、设备选型、配套工程等的设计,使系统各环节能力匹配,提高效率。加大对现有港口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现有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的“油改电”技术改造工作,逐步更新改造高耗能、低效率的老旧设备,提高装备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作业效率,减少港口生产能耗水平。
以上交通节能重点工程采取开放式选取、滚动式实施的模式。本规划纲要印发之后,交通运输部还将视情况动态补充调整相应的节能重点工程,一旦酝酿成熟和条件具备便立即启动实施。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以因地制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筛选具有地方特色的重点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节能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交通部门要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节能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管理体制,完善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交通节能推进机制,强化对综合运输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加强部门间交通节能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合作。各地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各司其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交通节能工作,共同推动规划实施。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建立健全交通节能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各项交通节能指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由各级交通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交通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节能问责制和奖惩制度,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重点评价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提升节能监管能力
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规划体系。各级交通部门和大型交通企业要将有关节能的内容纳入发展规划,强化节能规划的编制,并将节能规划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做好交通节能规划与交通发展规划、节能环保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考核、通报和及时制修订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完善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快完善交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将节能评估文件与节能审查意见作为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改、扩建工程)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前置条件,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必备依据,确保项目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加强交通行业节能评估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节能评估质量,落实节能评估责任制。
完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行业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新修订《港口法》、《航道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及其相关配套规章要充分体现节能要求。制定并实施营运车船、港口装卸设备、施工机械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测量方法,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尽快将交通节能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
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节能监督管理体制,形成权责明确、协调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节能监督管理网络,明确专门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行业节能法规标准,依法加强部、省和市级交通节能监督管理,强化交通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加大交通各领域、各环节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检查交通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高耗能项目用能、节能管理情况;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营运车船等重点耗能设备准入退出制度执行情况。
完善节能统计体系。加快完善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能源统计与分析制度,完善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港口生产节能统计指标体系,纳入部门统计制度,强化各项指标的统计调查、分析、预测和发布工作。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交通节能统计业务能力建设,改革统计方法,建立统计季报制度,加快建立能源统计信息系统,为分析行业用能状况和制定节能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完善节能监测考核体系。以交通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有关协会学会、科研机构等为依托,按照布局科学、数据准确、传输及时的要求,建立与交通行业节能统计分析、评价考核相适应、覆盖全行业的监测网络。推进各级交通节能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装备现代化水平。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交通行业和重点交通用能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能耗核算制度;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加紧研究交通行业节能评价和考核体系,定期开展行业能源消费状况的评估工作。
(三)完善节能激励政策
制定和实施促进节能的交通产业政策。完善交通产业政策,明确促进交通结构调整、交通发展方式转变的方向和重点,积极调整交通投资结构,鼓励节能环保型企业的发展,限制高能耗、低效率的交通运输企业发展。安排政府性引导和补偿资金,鼓励并积极引导运输从业者和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船、装卸和施工装备设施等,加快淘汰高油耗车船及其他落后生产设施设备。
建立健全交通节能投融资机制。各级交通部门要把节能投入作为交通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行业节能激励机制,逐步形成以国家和地方资金为引导、企业资金为主体的交通节能投入机制,设立各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与示范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拓宽交通节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加大对交通节能项目的投入。扩大利用外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外无偿援助和优惠贷款,探索清洁发展机制(CDM)等在交通领域的应用。
积极争取有关的节能财税优惠政策。深入研究分析资源税、环境税、消费税、进出口税等税制改革对交通节能的影响,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财税部门等沟通与协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基金对交通节能的支持,争取相关税收优惠扶持和财政补贴政策。
(四)创新节能管理制度
探索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大力推行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与交通企业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促进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的发展。鼓励交通企业或行业协会与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充分调动企业节能的主观能动性,推进交通节能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在各自专业领域内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
建立健全交通行业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及目录管理制度。建立并推广交通行业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营运车辆、船舶、港口机械、施工机械等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大力推动交通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完善交通节能产品(技术)的目录管理制度,定期公布交通行业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引导和促进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建立交通节能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交通节能政策法规、项目审批、案件处理等政务公告公示制度。搭建交通节能信息交流平台,完善交通节能信息政府网站,及时发布国内外各类交通节能产品质量、先进的节能技术及管理经验,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选用优秀的节能装备及技术、产品。依法推进企业节能信息公开,开展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审计、绩效评估和信息公告。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的作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社会监督。
(五)加强节能科技管理
加大交通节能技术研发、示范与推广的组织力度。加大交通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大力节能投入。加快修订交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行业有重点地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交通节能技术。将重大交通节能技术列入交通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科技发展计划,安排一批节能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加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的研发,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交通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推动交通行业节能技术和装备升级换代。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协调力度,促进交通节能技术转化。
加强交通节能标准规范基础研究。加紧完善交通行业节能标准规范体系,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的交通节能标准,鼓励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地方性交通节能标准规范,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建立灵活、快速、开放和及时的节能标准制修订机制,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制订交通节能标准规范、编制节能技术指南。
建立交通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加快交通节能产品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交通节能服务产业,培育节能技术服务市场。促进交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和拓宽领域,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节能规划、技术政策与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能源统计、节能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交通行业能效中心,传播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发布国内外交通运输能效信息,推进交通能效检测体系和节能先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促进形成交通行业石油节约和替代技术研发、示范中心。
加强交通节能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种方式的交通节能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领域,广泛利用国际资源。积极举办国际交通节能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推动国际合作项目的组织实施,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大国外交通领域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交通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注重节能宣传引导,提升节能理念。利用行业报刊、网站等各种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交通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国家和交通行业节能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等。开展节能型港口、节能型工程、节能型企业、节约型机关(单位)等创建活动。表彰交通节能先进单位,激励贡献突出的个人,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增强全行业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交通消费方式。
强化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节能素质。组织编制交通节能手册和指南,推行交通节能科普行动计划,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培训教育、技术和经验交流工作,将交通节能知识纳入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提高全行业的节能意识、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稳定的节能工作队伍,全面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节能素质。
建设节约型机关,发挥政府交通部门的节能减排表率作用。各级交通部门要率先垂范,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倡导崇尚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和完善机关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实施能耗定额和支出标准,强化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
以上政策措施主要是为保障2015年中期目标的实现。随着规划的实施,以上保障措施的逐步落实,交通行业节能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统计、监管等体系将逐步完善,节能意识大大提高,节能管理得到有效规范。2015年之后,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将适时调整政策措施,继续强化节能技术创新、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以确保2020年交通节能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