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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23:44: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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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 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专业技术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四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于政策,切实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长,为国家和人
民做出贡献,现对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政治待遇问题
专业技术干部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上,省直厅、局的正、副总工程师以及相当于这一职称的人员,按副厅(局)长级待遇,设有总工程师的广、矿、企业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没有担任党政或技术领导职务的高级工程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编审,高级会计师以及取
得同上述业务技术职称相应职称的其它高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县(处)级政治待通;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编辑、会计师以及取得同上述业务技术职称相应职称的其它中级专业技术干部,享有科(区)级,即县人民政府科、局长级的政治待遇。
二、两地分居问题
专业技术干部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应按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一日中组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工程师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及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优先照顾。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三日公安部、
粮食部、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精神,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家属户口在农村的,均可按照规定迁入城镇。三中全会以后,从外省市吸收来的技术干部的家属户口问题,按省委以前的许诺执行。
三、住房问题
今后除由国家拨给专项基建经费外,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要在财力、物力许可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建造一些标准较高的住房,优先解决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住房困难。对专业技术干部比较集中,住房困难大的单位,主管部门可单独拨款建房。在分配住房时,要优先照顾中级以上的
专业技术干部。他们的住房标准应按照省人民政府[1982]10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技术干部应予优先解决。
四、生活待遇问题
1、就医:凡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可享受干部保健医疗。
2、生活供应,一些市场短缺商品,应采取临时办法对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给予适当照顾。目前,高级专业技术干部在本人供应口粮标准内可不受品种搭配限制;同时,本人每月增加供应平价食油、食糖各一斤。
3、出差:凡工资级别相当于行政十四级以上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可乘坐飞机、火车软席、轮船二等舱位,住旅馆可住单间。
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生活待遇,可在不超于高级专业技术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下,在就医、口粮、商品供应等方面,由各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办法。




1982年6月5日

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五大百亿”工程的统一部署,进一步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我市“双千亿”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项目推进年活动实施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1. 考核范围: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百项重大房地产项目计划和百项重大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百项”)。百项重大工业项目考核由市经贸委按有关工业考核办法负责实施。
  2. 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项目业主,项目协助、配合单位及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个人。
  3. 在考核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建设项目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办法
  对列入百项计划的项目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每季由各专项组进行检查,检查情况报“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年底由“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项设置及考核内容、评分标准
  (一)项目推进先进集体奖。
  1.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2.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完成当年度百项重大项目计划开工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2)完成当年度计划建成数的得1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8分;80%及以上的得6分;60%及以上的得4分;60%以下不得分。
  (3)完成当年度计划投资数的得30分;完成90%及以上的得27分;完成80%及以上的得24分;60%及以上的得18分;60%以下不得分。
  上述(1)(2)(3)项每超过一项计划的加3 分。
  (4)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得8分。
  (5)建设项目资金基本落实,工程投资控制合理;工程经费使用正常,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的,得17分。
  (6)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得14分。
  (7)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有力,能按计划要求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的,得11分。
  3. 奖励方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6名,分别奖励人民币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各安排50%。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二)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市级部门、单位。
  2.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主要从工作效率,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关心程度,协调配合力度,廉政建设等几个方面,以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来考核。
  3. 奖励方法:
  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评出15个项目推进服务优秀单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基础设施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工程建设进度(20分)
  ①有全面系统的进度计划(4分);
  ②按照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12分);
  ③按照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较好(4分)。
  (2)工程投资控制(20分);
  ①工程投资控制合理,不超概算(8分);
  ②工程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6分);
  ③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6分)。
  (3)工程质量(18分)
  ①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3分);
  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0分);
  ③为达到合同承诺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得力,质量资料完整(5分)。
  (4)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2分)
  ①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分);
  ②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措施得力(3分);
  ③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4分);
  ④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3分)。
  (5)工程规范化管理(14分)
  ①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责任到位; 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5分);
  ②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4分);
  ③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5分)。
  (6)资料管理(6分)
  ①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到位(3分);
  ②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3分)。
  (7)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10分)
  ①积极配合市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 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关心职工生活(4分);
  ②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3分);
  ③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廉政建设制度,无经济违法案件发生(3分)。
  3.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项为工程建设先进项目,奖励人民币1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名单的责任单位。
  2. 考核内容:
  (1)基本条件:有专人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并有一定工作经费和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按照百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完成计划目标。
  (2)优先条件:设有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并有足够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配备;前期工作进度超过计划目标的项目数;在完成前期工作计划目标前提下,提前开工建设的项目数。
  3. 考核程序:
  由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 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10个单位为项目前期工作先进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核拨。市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五)房地产优秀项目奖。
  1. 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重大房地产建设计划,且当年度建成的项目。
  2. 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1)按年度下达的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建成交付使用(20分);
  (2)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创杯获奖者优先(12分);
  (3)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10分);
  (4)在建设期内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10分);
  (5)获地市级及以上各种示范小区称号(14分);
  (6)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8分);
  (7)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8分);
  (8)为民工居住、饮食创造较好条件;不拖欠民工工资(10分);
  (9)项目建设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8分)。
  3.考核程序:
  由市建设局按照上述内容进行综合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4.奖励办法:
  “项目推进年”活动办公室根据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评出前10名为嘉兴市房地产优秀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状并以市政府名义在嘉兴日报上公布。
  (六)项目推进先进个人奖。
  1.考核对象:
  列入百项计划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个人。
  2.考核内容和评比条件:
  (1)作为项目建设者,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不断加大项目推进力度,亲自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重大项目且效果显著。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2)作为项目管理者,要求热爱项目管理工作,积极为项目单位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对基层服务热心,工作效率高,成绩突出。具体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3.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结果,评出20名先进个人,各奖励人民币4000元。奖励资金在市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中列支。
  四、其他
  1.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在年底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2.本考核办法实施期间,《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3〕134号)停止执行。
  3.本办法由市“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10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和取消的审批事项



  一、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以下5项属法律监督行为,不列为审批事项)

  1.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3.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

  4.审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和赔偿请求

  5.市政府做出或需要市政府批准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1项)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和站址的指配及建设布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权限内外资企业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属市以上审批权限或需省和国家平衡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4.限制类和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需国家、省有关部门平衡建设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各种国外贷款项目

  5.“三资”企业项目向国家、省申请中方担保项下境外融资指标

  6.道路收费还贷项目及收费站设立调整

  (二)合并事项(3项)

  1.市本级财力及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全市经济适用房、房地产开发计划(并入审批2项)

  2.公路养路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能源建设资金计划(并入审批2项)

  3.国家拨款、贷款的粮食、棉花、食糖等仓储设施、“菜篮子”工程、资源综合利用等国家专项拨贷项目(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国家省级经济开发试点镇资格

  2.进口设备兔税

  3.成品油市场及加油站建设的立项(转市经贸委)

  4.发行企业债券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人口、教育、“农转非”等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6.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和可研报告

  7.除工业品外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急需商品(包括粮、棉、油、糖、羊毛等)进口计划和进口配额指标

  8.节能及新能源项目发展计划、立项、可研、初设

  9.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0项)

  (一)保留事项

  1.安全生产资格

  2.技术改造项目

  3.食盐企业

  4.农药生产证书

  5.监控化学品进口

  6.各类监控化学品特别生产许可证,新、改、扩建项目和老装置拆除

  7.检验、培训机构资格、安全生产资格(其中“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证”予以取消)

  8.化学危险品、剧毒化学危险品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查及产品生产和使用

  9.煤炭生产许可证

  10.成品油市场及零售经营企业

  (二)合并事项(2项)

  1、市级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2.市级限额以下不需省平衡建设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入审批2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事项

  1.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申报

  3.开办煤矿企业

  4.煤炭经营资格证

  5.县、区属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变更

  6.水泥包装袋生产定点企业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定点生产证和省级定点消费证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8.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立项、鉴定验收

  9.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置设计审查和验收

  1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与批复结案

  11.实施年度铁路专用线维修协议书费率

  12.企业兼并破产

  13.省级技术创新计划项目

  14.非工业企业设立有限公司

  15.重要工业品进口

  16.节能综合利用工业环保项目

  17.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项目)认定

  18.省级技术中心建立

  19.环保设备(产品)认定

  20.化工防腐施工单位三、四级资质评定

  21.节能监测

  22.典当行经营许可证

  23.股份制有限公司改制

  2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

  25.闲置设备调剂咨询服务机构设置、报废设备技术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1.省直驻溪、市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3.招用境外人员(其中“招用外省人员、省内农村人员”取消)

  4.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提前退休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0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市直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2.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

  4.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5.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

  6.参加市生育保险统筹女职工生育保险

  7.市、县(区)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8.聘用退休人员

  9.刊播招工(招聘)广告

  10.职业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11.非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

  12.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

  13.外埠职工调动

  14.市直企业事业单位、中省直驻溪企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

  16.技工学校成立、更名、撤销

  17.企业职工因病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8.社会培训机构

  19.市直企业工资总额

  20.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保留事项

  1.市级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登记

  2.开办市属社会福利机构

  3.地名等名称命名、更名

  4.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证件换发和补发

  5.开办全市社会福利企业

  6.乡(镇)设立、撤销、合并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县、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级社会团体筹备,社团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登记(并入审批1项)

  2.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人工建筑、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市内跨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更名(并入审核3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6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3.建设市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4.建设公墓(骨灰塔、骨灰林)(频率低,一事一议)

  5.命名革命烈士(频率低,一事一议)

  6.市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市外事办公室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一)保留事项

  1.因公出国

  (二)合并事项(2项)

  1.县、区及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经贸、科技类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2.非经贸、科技类出国团组,赴香港、澳门各类团组,本市人员参加国内跨地区、跨行业团组出国(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5项)

  1.归侨侨眷身份认证

  2.“三侨”子女升学加分资格认证

  3.归国华侨工龄满30年全额发放退休金资格认定

  4.华侨捐赠进口物资

  5.归国华侨安置

  市房产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3项)

  (一)保留事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

  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5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房屋租赁登记

  2.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原“改变住房原有格局”)

  3.企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4.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5.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6.利用城市公有住宅开办第三产业

  7.城镇廉租房承租人资格认定

  8.三级以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9.一、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10.住房档案

  11.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资格核定

  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

  13.房屋抵押典当登记

  14.房地产价格认定

  15.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16.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补”

  17.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8.职工个人出资解决住房确权及公有住房售后调房

  19.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20.商品房预(销)售登记

  21.房补购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资格认定

  22.经济适用住房贷款计划

  23.房屋权属登记

  24.一、二、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25.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测定

  市人事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8项)

  (一)保留事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

  2.市管高级、全市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市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及例会

  3.干部调配(审批改核准)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和病退

  5.人才服务机构设立资格(暂予保留)

  6.聘用合同制经营管理技术人员(下放至市人才服务中心)

  7.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

  8.聘请国外专家项目和出国(境)培训

  (二)合并事项(1项)

  1.出国(境)培训计划(并入审核8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19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事业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广告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使用计划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实施

  5.市直、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确定与晋升

  6.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划

  7.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所属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处级以下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及人员任职资格

  8.市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奖励比例限额

  9.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0.以市政府名义开展表彰活动

  11.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资格

  1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14.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确定工龄和更改参加工作时间

  1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处以下工作人员退休

  16.《专业证书》班招生计划和资格审查

  17.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18.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人选

  19.机关、事业单位口径外进人计划

  市统计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2项)

  1.市直部门归口管理的行业统计调查项目和企业集团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

  2.市直部门公布其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及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3项)

  1.统计证件发放

  2.采集的基层单位统计资料和有关综合部门汇总上报的统计资料审核及评估论证

  3.县、区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

  2.加工贸易业务

  3.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合作企业项目的设立、中止及终止

  4,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贴息

  (二)合并的各类审批事项(1项)

  1.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并入审批1项)

  二、取消的各类审批事项(24项)

  (一)取消审批事项

  1.发布对外劳务广告业务

  (二)取消审批事项,依法监管和服务

  2.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特别清算

  3.外派劳务人员

  4.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独资企业及增资进口免税

  5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6.机电产品进口登记

  7.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8.各类进出口企业更名、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9.各类企业赴国(境)外及自办招商会、展览会、展销会

  10.境外投资类项目

  11.企业申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

  12.对外经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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