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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5:1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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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统一确定营业执照印制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所需营业执照的印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营业执照印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41号)所确定的营业执照式样印制。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印制的营业执照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对于质量不合格的营业执照,一律禁止出
厂,并全部销毁。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本着使印制单位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印制单位协商确定营业执照的供货价格。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印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营业执照的管理工作。



1995年8月28日

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权[2003]4号




国权[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

现将《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二OO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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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版权局2003年工作要点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2003年的工作,对于按照十六大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3年,国家版权局总的工作思路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扩大宣传,认真做好版权保护工作,服务版权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做出积极贡献。版权管理工作的主导方向是:继续加大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与完善;加强宣传攻势,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版权保护在推动知识创新、科技创新和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转变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切实做好版权保护工作。

二、加强监管,认真执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重点地区(经济文化发达的中心城市)、重点产业(图书、音像、计算机软件等)、重点部位(高科技园区,以版权为支撑的工业园区,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软件市场,大型集市贸易市场)”为中心,加强版权监管工作,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执法力度。继续开展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侵权盗版的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危害公共利益的大案要案,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订工作

按照著作权法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起草以及有关著作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与广电总局合作,起草《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付酬办法》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定;着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条例》的调研和起草工作;修改或制定并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教材法定许可付酬办法》、《报刊转载作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做好有关著作权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我国著作权法规规章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一致性。

四、进一步加大著作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开展形式多样的著作权保护宣传活动,着力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特别是利用“世界知识产权领导人会议”在我国召开的有利时机,做好著作权法律的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取得的巨大成就,让国际社会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树立中国政府的良好形象。

五、增强服务的意识,促进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把版权保护与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相结合,坚持和倡导版权保护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社会环境,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美术摄影、教育科研、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等与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以下简称《纲要》),制定并落实贯彻《纲要》的实施方案,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全国各省(区市)推广福建、江苏、四川等地支持版权产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版权相关产业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地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六、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和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等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发挥其在版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

继续推进版权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加强对版权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版权行业协会在反盗维权以及版权法律宣传和培训方面的作用。积极支持和指导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在省会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城市设立分支机构,继续开展对版权贸易的指导,为作者和作品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七、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积极开展版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学习和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在建立版权保护制度方面的经验。积极研究和探索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新条约的工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版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八、开展全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认真做好2003年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以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表彰先进、鼓舞士气,促进健全的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和版权队伍的壮大和相对稳定。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定额要求,核编多余的人员,以及虽然在编制定员以内,但因技术业务、劳动态度等原因,难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未被择优上岗的人员。

  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不列人富余职工范围。

  第三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生产、服务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企业,创办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银行应当在贷款方面给予扶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待业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的前提下,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部分待业保险基金通过贷款贴息,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予以支持。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上给予扶持。

  第五条 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开办初期,企业应当按照扶而不包的原则,在资金、场地、原材料、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的管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待岗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5%。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待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予以适当支持。

  第八条 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给富余职工实行有期限的放假;放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放假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70%。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放假期间(不含产假)发给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80%。

  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实行离岗休养。离岗休养期间,企业应当参照退休费发放标准发给其生活费。企业和离岗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徼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职工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十条 企业应当鼓励富余职工自行联系单位调动或进入劳动力市场交流,引导富余职工到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就业。国有企业职工调动或安排到城镇集体企业或乡镇企业的,调入职工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企业可根据富余职工的特长,在本市、县范围内帮助联系接收单位,调动或组织支援、借给用人单位,职工应当服从组织安排。职工支援、借用到用人单位期间,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均由用人单位和原单位协商确定。在支援、借用期间,如本人要求,双方单位同意,可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 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富余职工中原固定职工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企业和职工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部分由职工本人承担,对不按期缴纳情节严重的,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富余职工申请辞职的,经企业批准,可办理辞职手续。对经批准辞职的富余职工,由企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其工龄长短确定,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标准工资。对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企业可根据法定程序作除名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余缺调剂工作。及时掌握关提供余缺信息,为余缺双方服务。新扩建企业需要新增工人或向社会招聘专业人员时,一般按照先调剂、后招收的原则,通过劳动力市场从其他企业富余职工中挑选,如不能满足需要时,再从社会上招收。

  第十五条 富余职工由企业安置和调剂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参加待业保险企业的职工在待业期间享受待业救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待业职工的组织管理,采取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措施,促进其再就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