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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0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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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1998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资产性质以及转让的管理办法。
由于历史原因,已有的矿山企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行政赋予的探矿权、采矿权没有作为资产进行处置,更没有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所有人。当前国有矿山企业正在进行改革、改组、改造,有的将改变探矿权、采矿权持有人,有的正在改制成现代企业或股份有限公司。为了促进矿山
企业的改革,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行为,维护探矿权、采矿权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时,要审查探矿权、采矿权价值的处置情况。
二、凡是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由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和国土资源部及委托的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
三、国有矿山企业已经占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可以由矿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矿山企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并凭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和招股说明书,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矿山企业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待上市股份公司的,应当在股票发行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待上市发行成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凭上述有关文件,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准备改制的国有矿山企业,可以先行做好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确认工作和申请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有关工作,为矿山企业的改制提前做好准备。
五、凡是在1998年2月12日以后已经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但没有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评估、确认和转让审批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没有经过处置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将依法
予以行政处罚。
请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作好宣传工作,并对已经批准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进行检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为矿山企业的改革作好服务工作,为搞活国有矿山企业作出贡献。



1999年10月27日

《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二十二号)


  《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8日
            沈阳市客运车辆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客运车辆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客运车辆租赁,是指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以租赁协议时间内车辆的使用权为经营对象和盈利手段,按时间计收车辆租赁费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车辆租赁的企业和承租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客运车辆租赁行业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多家经营,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是我市客运车辆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车辆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租赁的客运车辆须具有一定规模,车型为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等级的在用车;
  (二)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相应的停车场所和维修保养能力;
  (四)有完备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


  第七条 企业从事客运车辆租赁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持有关证明、资料及书面申请书,到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资审;
  (二)资审合格后,到工商、税务、车辆定编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和手续;
  (三)取得上述证照后,由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及营运票据,准予营运。


  第八条 租赁经营者停业、歇业、更新或转卖车辆应于十日前向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客运车辆租赁企业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营业;
  (二)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使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规定向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填报车辆租赁统计报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税金、运输管理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五)不得以租赁为名融资销售,变相卖车。
  (六)不得装置计价器和顶灯,不能从事出租车业务。


  第十条 客运租赁车辆必须按期参加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车辆营业技术条件检测和营运证照审验,未经检测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租赁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达到机件性能完好,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营运证照齐全有效,并使用专用号段牌照,带病车辆不得租赁。


  第十二条 承租客运车辆,须提交下列证明或证件:
  (一)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交法人或单位证明;
  (二)公民提供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其他有关证明或证件。
  除前款规定外,客运车辆租赁经营者可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担保,或者由具有代偿能力的人员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第十三条 车辆承租后不得擅自转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其他的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 承租客运车辆,经营者和承租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定租赁合同,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车辆租赁业务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辆承租后擅自转租或利用其租赁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除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范围、营运证照不按期接受审验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租赁、保养车辆,检测不合格继续投入营运的,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更新和转卖手续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填报车辆租赁服务统计表、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以及车容车貌不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的,除责令限期补缴外,并按日收取应缴额的5‰滞纳金。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外,暂扣《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一至六个月;屡教不改的,可滞留车辆,但滞留车辆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直至缴销《客运租赁车辆准运证》。


  第十七条 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十八条 市客运交通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对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社文发〔2011〕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国家图书馆、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环境下文化建设的新平台、新阵地,是利用信息技术拓展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传播范围的重要途径,对于消除数字鸿沟,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和灵魂,是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强大力量。文化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一系列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文化事业投入大幅增长,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迅速,一批重点文化工程取得丰硕成果,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已进入整体推进、科学发展、全面提升的新时期新阶段,面临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在数字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结合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将信息技术、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和传播手段应用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战略选择。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具有辐射面广、传播速度快、资源广泛共享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当前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文化部、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并取得积极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当前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在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服务机制建设等诸多方面均有待加强。

  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是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需要;是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创新文化发展体制机制,增强文化发展活力与动力的需要;是维护文化安全,积极抢占网络文化阵地,把握信息技术环境下文化发展主导权的需要;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提高人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需要。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完善机制,全面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二、明确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资源建设为重点,以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为目标,努力满足信息化环境下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在传承先进文化、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建设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突出公益性,维护和保障广大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发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坚持需求主导、服务为先的原则,了解群众对公共数字文化的需求,建设丰富适用的数字资源,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惠民服务;坚持规范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先进信息技术和标准规范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坚持共建共享、开放共赢的原则,加强合作共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

  (三)目标任务。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数字化平台、数字化资源、数字化服务等基本内容,以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着力点,构建海量分级分布式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库群,建成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数字文化服务,切实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在此基础上,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逐步拓展范围,带动数字美术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设,大力整合汇聚非物质文化遗产、国有艺术院团、民间文艺社团等方面的数字化资源,不断丰富和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从而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拓展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三、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

  “十二五”时期,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提升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效能。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途径,是改善城乡基层群众文化服务的创新工程。文化共享工程实施多年,初步构建起覆盖城乡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初步实现了优秀文化信息资源的全民共享;数字图书馆建设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数字资源、技术与标准规范方面成果显著,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服务资源保障与技术、标准支撑;公共电子阅览室作为基层服务窗口,是汇聚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及互联网海量信息资源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终端。三大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应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应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应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应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文化共享工程

  文化共享工程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工程和重要平台,相继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经过九年来的建设,文化共享工程已初步建成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服务网络,包括1个国家中心、33个省级分中心、2867个县级支中心、22963个乡镇基层服务点,以及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合作共建的59.7万个基层服务点,数字资源建设总量达到108TB。 “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将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核心内容是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将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将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将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将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到“十二五”末,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将得到较大、均衡的增长,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0TB,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与2010年底的480TB相比翻一番;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可用数字资源量达4TB。工程的实施将整体提升我国各级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新业态的形成。

  (三)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国家数字图书馆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四、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在实施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基础上,全面加强公共数字文化的制度体系、网络体系、资源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数字文化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机制。

  (一)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制度设计,实现科学规划。开展专题调研,推进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机制研究,实现科学规划和全面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成立专家委员会,加强宏观研究工作,包括顶层设计、总体规划、技术创新、绩效评估等;积极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创新研究,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兼顾、动态协调的原则,不断完善管理格局,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探索并创建科学的运行机制,推进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协调与合作;构建纵横联合的区域联动机制,加强协调合作,推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双向互动。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发展完善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以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数字图书馆的虚拟网为基础,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的数字文化服务网,将各类数字资源,包括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图片、音视频等,分发推送到基层,实现全国用户对资源的统一搜索和主动获取;在提供资源服务的同时,采集用户的个性化行为需求和数字资源使用信息,从而掌握舆情信息和文化需求,引导资源投放和服务侧重,形成双向互动的良性循环,保障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高效运行。

  (三)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实现共建共享。统筹规划文化共享工程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数字资源建设,调动各地积极性,拓展资源征集渠道,提高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供给能力;建立群众对数字文化服务需求的反馈机制,突出精品,体现特色,适应群众文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资源建设;注重建立资源之间的关联,实现数字资源的深层揭示与知识组织,以文本、动画、影像、音视频、在线讲座和在线展览等多种手段展现优秀文化资源,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构建分级分布式公共文化资源库群和全国数字资源保障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数字资源保障体系。

  (四)搭建集中统一的运行管理平台,实现规范管理。采取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手段,确保公共数字文化体系的稳定运行和有效监管。搭建中央控制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各级各类终端的运行情况信息及用户的个性化需求信息,实现对各级服务站点和个人用户的精细化管理;构建公共数字文化安全管理平台,应用网络安全技术、网络安全设施,保障用户上网安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通过统一管理、专业化培训、标准化服务以及统一标识、树立品牌形象等管理及推广手段,扩大公共数字文化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五)打造基于新媒体的服务新业态,实现创新发展。打造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移动通信网的跨网络、跨终端的服务新业态,通过服务模式创新、新技术与新媒体应用、系统平台搭建与推广等方式,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综合服务系统、覆盖全国移动通信网的数字内容体系,借助新兴媒体,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辐射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和均等性。建设满足不同层次用户需要的开放式数字文化服务平台,使数字文化建设成果能够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与工作学习,为全民共享。

  (六)鼓励开放合作的数字文化建设新局面,实现互利共赢。在资源建设、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与教育、科研等系统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的合作共建、互联互通;吸引群众参与数字资源建设,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弘扬民族精神、反映时代特点、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数字文化产品;鼓励企业以优惠条件参与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通过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通讯运营商的合作,拓展公共数字文化的服务渠道,同时扩大合作者的用户群体,开创互利共赢的局面;积极探索国际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传播范围。

  六、加强领导,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当地政府文化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三大数字文化惠民工程的整体优势,依托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公共电子阅览室以及文化馆(站、室)、社区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注重与教育、科研等系统的合作共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公共数字文化的建设。要重点做好资源建设,开展惠民服务,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和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让群众充分享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使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成果惠及更广泛的基层群众。

  (二)完善投入和保障机制。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确保地方财政资金足额按时到位,并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要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逐步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筹资为辅的投入格局;加强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有关政策法规的研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建立管理和考核机制,对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人才培养机制,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基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文化单位积极性,通过分级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既具备较高技术素质和专业知识,又具备实际技能的人才队伍。国家图书馆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要组织力量编制教材,面向省级图书馆和省级支中心开办骨干培训班;各地要组织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重点建设一批爱岗敬业、善于管理服务设施和组织基层文化服务项目的专业队伍;要拓宽视野,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做好人才配置工作,以适应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工作的需要。

  各地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积极探索新时代公共文化服务新方式,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为文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繁荣和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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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