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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11: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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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各区、县劳动局,首钢、燕化、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将劳部发〔1995〕161号《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为便于今后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1996年5月15日对全市范围内厂内机动车辆进行普查。各有关单位将《厂内机动车辆统计汇总表》(见附件)填好后于1996年5月20日前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二、凡属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在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均在统计范围之内。
三、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上系统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由以上各主管部门统计填报,其它单位厂内机动车辆由当地区、县劳动部门填报。
四、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办法和检验细则等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定。建档卡片、牌照、合格标牌等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附件:1.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2.厂内机动车辆统计汇总表


(劳部发〔199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厂内机动车辆统计汇总表

填报单位: (公章)
共 计__个单位
---------------------------------
| 车辆名称 | 数 量(辆) | 车辆名称 | 数 量(辆) |
|------|--------|------|--------|
| 装载机 | | 工程车 | |
|------|--------|------|--------|
| 叉 车 | | 挖掘机 | |
|------|--------|------|--------|
| 牵引车 | |履带式推土机| |
|------|--------|------|--------|
| 电瓶车 | |方向盘拖拉机| |
|------|--------|------|--------|
| 铲 车 | | 手扶拖拉机| |
|------|--------|------|--------|
| 其 它 | | | |
|------|------------------------|
| 合 计 | 辆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1996年3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  证监发字[1995]100号

上海市证管办、深圳市证管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组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第一次稽查工作碰头会会议纪要

  1995年5月9日至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召集的第一次证券稽查工作碰头会在北京召开。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上海、深圳证管办、交易所主管稽查工作的领导和稽查部门的负责人

及有关同志。中国证监会周道炯主席、朱利副主席参加会议并讲了话。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是,总结回顾近几年的证券稽查工作,研究改进和加强证券稽查工作的措施,研究有关稽查

工作职责权限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规范化。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认真讨论了周道炯主席的讲话,交流了稽查工作情况,研究了加强

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在加强配合、理顺体制、共同做好证券稽查工作方面

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大家感到,这次碰头会开得很必要,也很及时,既交流了经验,

也研究了共同关心的问题,认清了形势,明确了工作目标,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会议情

况及研究的问题如下:

  一、认清形势、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稽查工作

  周道炯主席在会议开始时的讲话中回顾了我国证券市场走过的道路,肯定了稽查工作取

得的成绩,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加强稽查工作提出了要求。他指出,中国证券市

场建立时间短,发展速度快,成绩显著。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中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试验

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要巩固已取得的成绩,并在巩

固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就必须加强立法、加强监管、严格规范市场,在规范的前提下,

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几年在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稽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

在司法、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不论是证监会、

还是证管办、交易所都陆续建立、健全了一些制度,做了大量信访工作,查处了一批证券违

法违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证券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保护了国家利益和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今后证监会、深沪两地证管办、交易所都

要加大监管力度,要解剖一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从中找出有代表性的问

题和解决的办法。对问题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

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最近,国务院朱副总理在一份报告中提出证券监管人员"一要依法办事、执法从严;二

要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各级证券监管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好朱副总理的指示。坚持有

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把稽查工作加强起来。通过碰头会的形式,使大家有机

会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证券市场稽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对策、部署稽查

工作,齐心协力加强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这对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证券市场

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抓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工作,全面做好今年的监管工作,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交流稽查工作经验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分别对本部门的稽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和交流。大家一致感到,

在过去的两年里,各单位在深入建章建制,认真处理信访,严肃查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等方

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稽查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理顺内部工作程序。两年来,各单位都建立了从事

稽查、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了业务骨干,并从建立制度入手,开展工作。证监会1993

年11月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暂行办法》,明确信访投诉由法律部

办理,法律部设立稽查处,负责办理重大证券案件。并规定了稽查人员的职责、权限以及办

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同时还对证券纠纷案件的仲裁调解问题做出了规定。上海市

证管办针对市场在不同时期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了《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

干规定》、《关于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法规的通知》,规范了信息传播市场

和上市公司炒股行为。深圳市政管办还与深交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改进证券市场

电脑系统管理及安全工作意见》、《关于深圳证券商代理买卖沪股出现的问题及加强管理的意

见》,堵塞了交易过程中的漏洞。

  (二)认真妥善地做好信访工作两年来各单位都高度重视抓好信访工作,通过信访工作,

及时了解市场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及时为领导提供信息,以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

作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稽查处1993年、1994年共处理人民来信760封,接待来访50人次(不含会内其

它部门处理来访和接待人次)。

  上海市证管办近年来处理信访投诉1000件,深圳市证管力、两年来共受理投诉227件,

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证券犯罪案件4起。

  上交所自成立以来,共受理信访2300人次,其中由总经理亲自处理的占10%,处理率

为50%。深交所受理信访投诉500人次。

  对这些日常工作,稽查部门的同志都一件一件地登记,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认真做好处

理工作。

  (三)积极查处证券违法违规案件

  1993年以来,证监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证券法规的规定,对16

起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其中,属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案件7起,内幕交易案件1起,操纵市场案件2起。

  两地交易所依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本所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同时积极配合

证监会对重大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两地证管办积极履行职责,依据现有的证券管理法规,对证券市场发生的违规违纪案件

进行查处。对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及时上报证监会,并积极协助调查和处理。例如上海证

管办对"宝延事件"中有关单位的内幕交易等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并协助调查。深圳证管办

积极配合证监会对"厦海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与会代表就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和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一致认

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体制不顺。中央与地方备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无法确

定,特别是作为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政府主管机关依法稽核缺乏必要的依据。

  2.立法滞后。虽然国务院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

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但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众多违法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对定性、量刑仍

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对于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诸如融资、透支引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各级法

院只能依据现有的法律进行审理,普遍感到棘手和难以定性。

  3.深沪两地交易所的会员和上市公司遍布全国。市场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关和交易所

如何对异地会员和异地上市公司实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4.市场的各种违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严重。

  上市公司方面,突出的问题是信息披露和资金运用不规范。

  券商方面,突出的问题是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

  机构和大户方面,主要是利用各种形式联手造市。

  其他较为突出的违规行为有内幕交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抛股等。

  5.有些证券案件虽经多方调查,但由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粗,难以对号入座,在定

性上也存在一些难度。因此,需要对市场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规定,一些难以

用现有法律解释的,应通过案例加以示范以便罚之有据。

  6.稽查人员相对偏少,政治、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各单位从事稽查工作人员一般只有3

到5人,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多,信访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增配力量。同时,应对稽查

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工作水平和能力。针对上述问题,会议提出如下几点措施:

  1、体制上,要尽快建立、健全监管体制。从市场实际出发,明确地方监管、稽查的职

权,形成上下协作的监管统一力量,为市场监管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制度上,要健全各项监管、稽查法规、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稽查工作规程,完善

信访制度及举报制度。

  3、工作上,要明确监管、稽查工作的重点。加强稽查工作的广度和力度,集中力量,

重点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和券商的欺诈客户以及机构大户的联手造市等违规行为,予以查

处并公布于众。

  4、组织上,要充实各部门的稽查力量,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经常性

的互通情况。

  5、人员上,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稽查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提高办案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要关心稽查人员的生活,帮助解决好稽查人员生活、工作等

方面的困难,支待稽查人员加强监管、依法办案。

  6、总体上,建立、完善符合本国国情的市场监管梗架结构。近期内应加紧做的工作是:

  (1)开展证券执法情况调查,解剖麻雀,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2)朋确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监管、稽查职权。

  (3)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

  (4)加强与人民银行的配合,强化对券商的监管。

  (5)加强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和风险控制。

  (6)加强券商的内部管理,做到定位(设立内部监察机构)、定人(专人负责内部监察管

理)、定内容(定期向证管部门报告内部监察管理情况)。

  四、关于对授权文件(修改稿)的意见

  本次会议就进一步明确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权限的问题、委托沪、深证管办代行证监会派

出机构部分职责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与协商,达成以下三点共识:

  1、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管办、交易所的调查职责权限。

  2、沪、深证管办在进行证券、期货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依法对当事单位和个人暂停

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3、对一般证券违规行为,沪、深证管办可根据证券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五、关于下一次碰头会的时间、地点及承办单位

  根据证监发字[1995]54号《关于建立证监会、沪深证管办、交易所稽查工作定期碰头

会议制度的通知》,与会代表经过协商确定,下一次碰头会将于今年明中旬在上海召开,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承办。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会议结束后,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的任务和各项具

体要求。进一步加旨联系与配合,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力争使今年的证券监管和稽查工作,

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多等级伤残计算中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潘志国


[内容提要] 当使用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时,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各Ia的对应数值是什么,赔偿指数如何确定,这些是在计算多等级伤残时,均需要Ia来回答的问题。本文从Ia的涵义和理论沿革出发,结合大陆案例,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性地提出倾向性意见,以期标准制定机关早日明确解释。

[关 键 词] 多等级 伤残 Ia 附加指数


【讨论背景】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讨论问题】
1、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2、赔偿指数的确定(赔偿指数= Ih+∑)。)
【讨论目的】
探求立法意图,正确理解并适用Ia。
【正 文】
第一部分:Ia的涵义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C=Ct×C1×(Ih+∑)。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n,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注:目前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n,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1-P1)(1-P2)(1-P3)……(1-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 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