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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暨考核办法

时间:2024-07-01 11:3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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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暨考核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暨考核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暨考核办法



为加快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转移就业标准

工作目标:全市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3万人。

转移就业标准:在第一产业领办、创办或承包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和项目,有固定收入;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直接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或经商,有固定收入,均可视为实现转移就业。

二、考核对象与指标考核对象

为各县(市)、区及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考核指标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求职登记服务、引导性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4项内容。

三、考核办法

考核目标共设基础分值500分,同时,根据目标任务完成的好坏,适当增分或减分。数据考核以录入计算机为准。

1.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150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是指本年度转移就业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市农业、扶贫办、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5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2.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100分),引导性培训是指通过集中办班、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对农民开展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安全常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完成工作目标的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

3.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3万人(150分),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和用人单位要求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完成目标任务得100分,每增减1个百分点分别增减1分,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乡(镇)都要有农民工培训基地,有专门的师资队伍,有培训计划。其中少1项相应扣分。

4.求职登记服务(100分)。主要考核各县(市、区)、乡(镇)、村建立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录入信息数据、基本台帐、每月按时上报、发布用工信息等6项指标。上述指标均得到落实并基本数据准确的得100分,有1项未落实的相应扣分。

四、奖惩办法

11月下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考核组对各考核对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12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3万人工作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分解表

2.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附件1

郑州市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分解表



单 位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数

(人)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数

(人)
农村劳动力就业前

专业技能培训数

(人)

中原区
1600
1600
500

二七区
3600
3600
1000

管城回族区
2000
2000
600

金水区
6000
6000
1650

惠济区
2000
2000
550

上街区
650
650
200

中牟县
13500
13500
3000

巩义市
20500
20500
5600

荥阳市
16000
16000
3550

新密市
20000
20000
5450

新郑市
16500
16500
3700

登封市
15300
15300
3650

郑州高新区
1800
1800
500

郑州经济开发区
550
550
200

合 计
120000
120000
30000





附件2

郑州2005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表



序号
项 目
基础分值

1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50

完成目标任务
150

2
转移就业前引导性培训
100

完成目标任务
100

3
转移就业前专业技能培训
150

完成目标任务
100

培训基地
20

师资力量
15

培训计划
15

4
求职登记服务
100

其中:求职登记
20

培训登记
20

就业登记
20

信息录入
20

信息发布
10

按时上报
10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你厅(部)《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收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现在是农牧渔业部直属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兵团非农业单位新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国家实行计划管理,
农业单位(农牧团场)招收职工子女暂仍实行“自然增长”办法。因此,原则同意你厅(部)报告所提关于兵团系统职工跨省调动问题的意见,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兵团农牧团场的正式职工中,原由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的及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确因夫妻两地分居,生产和工作特殊需要,本人要求跨省区调动,并且已有接收单位的,在农牧渔业部农垦局下达给兵团的职工跨省调动控制数之内,并经兵团和劳动人
事厅批准,可按其他全民所有制职工调动的规定办理。
二、为了稳定兵团职工队伍,对农牧团场职工跨省区调动的人数,要分期分批地实行计划管理。争取做到,既要解决农牧团场职工的实际困难,又不影响兵团的工作和生产。
三、兵团职工跨省区调动,要严格执行政策,对违反政策的,应给予严肃处理。

附: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工跨省调动有关问题的报告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
近年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职工在联系办理调往兄弟省、市、自治区时,因对方对兵团及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和职工的身份不清而难于办理手续,影响到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为妥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兵团及所属单位的性质
兵团是根据一九五四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兵团的决定(一九七五年五月中央决定撤销兵团)和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兵团的决定建立的,是中央和自治区双重领导的单位,兵团及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是:
1.兵团机关及所属各农业师(农场管理局)、工建师的机关是兵团所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2.兵团及各师(局)两级直属的工、交、建、商等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非农企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3.兵团及师(局)两级直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门诊部)、防疫站、农垦科学院、农科所、勘测设计院(队)、水管处(所)、文艺单位等,均属全民所有制非农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非农单位职工。
4.各师(局)所属的农(牧)团场(含农〔牧〕团场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均属全民所有制的农(牧)企业。这些单位的职工,均属全民所有制农业职工。
二、兵团所属非农单位职工档案中招收录用手续的有关情况
1.一九七五年中共中央(1975)11号文下达之前,兵团的劳动工资工作统一由兵团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自行管理。即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前,兵团所有的职工(含工、交、建、商等企事业单位)的招收录用手续及兵团系统内部调动,均由兵团及所属各师(部、处)自行
办理,一律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2.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发(1975)11号文件,即从一九七五年五月以后,兵团体制改变,撤销了兵团和各师两级机关,自治区成立农垦总局,各地区成立农垦局,农垦总局和各农垦局的劳动工资工作交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一九八一年兵团恢复后
至一九八五年三月,兵团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录用和调动,仍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3.为适应恢复兵团体制的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84〕251号文批准,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兵团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划由兵团自行管理,即兵团按农牧渔业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需招收新工人时(含占指标抽调人员),由兵团师(局)级以上单位自行办理
审批录用手续,不再经过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4.一九六三年至一九六六年,由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武汉等地进疆的城市青年,因当时是由兵团及各师派驻这些城市的招生工作组审批,集体进疆统一分配的。因此,这些支边青年无当地和新疆劳动行政部门的招工审批手续。
三、我们对兵团系统职工在跨省调动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兵团系统的农牧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第4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劳人计〔1983〕62号文执行。即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的调动,除原由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到农林牧渔场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林牧渔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
生)外,其他职工调到非农单位时,要占调入单位增人指标。

2.兵团系统的非农职工(即前述第一个问题中的1—3类单位的职工)的调动,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非农全民单位职工调动办法处理。
3.兵团跨省调动职工档案中的审批录用(含农调工审批)手续,请调入单位按前述第二个问题中阐明的几种情况进行审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以利兵团职工的正常调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人事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令部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1987年11月23日

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