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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03 14:5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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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的若干意见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支持高校基础设施建设,拓展我行的信贷服务领域,现就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全行整体优势,积极稳妥地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
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我国高校的学生公寓等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加快高校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现实需要,也为我行拓展信贷业务领域、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提供了机遇。各行要充分认识开办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业务、支持高校建
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整体优势,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办法措施到位,积极稳妥地开办此项业务,并提供相关的房改资金归集、代收代付及资金结算金融配套服务,使此项业务尽快成为我行新的效益增长点。
二、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的对象、用途及基本原则
(一)贷款对象:国家教委和其他省部级单位所属的高等学校,或由高校委托开发学生公寓的企业法人;
(二)贷款用途:建设有偿租借给本校学生使用的收费学生公寓;
(三)发放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人民银行和我行的有关信贷政策,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
三、借款人条件
高校事业法人申请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执照或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制定贷款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与我行以往的信贷交往中无违约现象;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须开设在我行的分支机构;
(五)贷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建设手续完整、合法;
(六)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七)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30%,并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法人申请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应符合《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件。
四、贷款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由贷款行和学校具体商定;
(二)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上浮。
五、贷款方式及还款来源
贷款应采取担保贷款方式。可以采用高校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和贷款公寓租金收入权作为质押,或采取由有资格的校办企业提供担保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定协议,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为高校的,应承诺以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公寓租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的来源,并在每期还款日前15天足额存入预算外资金帐户。
六、贷款程序及债权保护
贷款程序和债权保护参照《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会计科目管理
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在“154房地产业贷款”科目内核算。
八、附则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制定高校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住房信贷部备案。



1999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1998-08-26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农机鉴[2007]70号


关于开展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
选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31号)和农业部的贯彻落实意见(农牧发〔2007〕14号)精神,决定对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进行选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型目的和意义
选择一批先进适用、质量可靠的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产品,推荐给广大农民朋友,加大对奶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恢复养殖信心,建立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奶牛生产方式转变,全面提升奶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二、选型基本条件
参加选型的生产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有三包服务能力和产品制造验收标准,企业应有一定规模、较强的实力和发展潜力。产品曾经过省(含)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并有产品检测报告,对未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的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站核实认可后推荐。
产品种类:本次推荐的产品包括挤奶机械、饲料搅拌机械、青饲收获机械、发酵打包机械。中小型机具累计销售50台(套)以上,大型机具累计销售10台(套)以上。
三、选型程序及要求
选型工作按照企业申报、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专家评审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愿申报。生产企业以产品型号为单元,于10月28日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每个型号一式三份(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报产品企业标准一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5、“三包”凭证一份。
6、产品照片两张。
7、试验检测报告一份。
(二)省级农机鉴定站推荐。接收企业申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鉴定站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报企业及机型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对符合参加选型基本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于11月4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三)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技术审查评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人员对参选机具性能指标、机具适用范围、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等项目进行审查,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初步评价。
(四)专家评审。召开专家会议,对每个参选机型进行审查评价,提出推荐机型目录。
(五)上报选型结果。综合技术审查评价和专家会评价的结果,根据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的总体质量状况和社会需求情况,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确定推荐机型,上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发布。
四、有关要求
企业要按本通知规定的选型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省级农机鉴定站要认真做好资料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五、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联系人:刘博 金红伟 010-67326491 徐子晟 010-67343741
传 真:010-67326491 E-mail:zi-sheng8919@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2007年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选型申报表
生产单位 法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 □外贸 □其他 注册资金(万元) 人数
申请产品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注册商标 企业商品名称 企业产品型号
批量投产日期 去年产量/销量 / 台(套) 今年产量/销量 / 台(套)
销售省份 适用范围
法人代表签字:(公章)年 月 日 省农机鉴定站推荐意见 (公章)年 月 日
备注
注:1.企业名称应与公章一致;2.产品名称及注册商标请写全称;3.此表每型号一式三份;4.产品名称和型号统一按照JB/T8574-1997《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要求填写;5企业商品名称和企业产品型号是指企业命名的非通用名称和型号;6.产品适用范围应对产品所适用的作业地区、农艺要求、环境等方面做出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