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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8:22: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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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 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忻州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忻州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搞好全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五大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地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下列八类煤矿必须立即关闭:
1、非法矿、已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煤矿;
2、证照不全或者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
3、超层越界、 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以及以掘代采的煤矿;
4、私自采购、存储、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煤矿;
5、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它区域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
6、三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7、一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8、国家和省其它规定明令要求关闭的煤矿。
第三条:在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发现下列七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生产的煤矿,必须在自查自纠阶段停产整顿、予以纠正,关闭多余的采掘工作面;
自查自纠结束后,在省、市、县三级政府组织的检查、抽查、督查中发现未纠正或者密闭不合格、弄虚作假的煤矿立即予以关闭;
2、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定率、职工工伤保险率、全员培训率达不到100%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3—6个月;
3、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经过培训合格具备井下资格即组织该类人员下井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劳动部门责令停产3—6个月;
4、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或者入井人员未佩带自救器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5、通风系统不完善、无风微风作业的煤矿;此类煤矿一经发现,由煤炭、煤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1—3个月;
6、资源整合煤矿主体尚未明确、该关闭的多余坑口未关闭。此类煤矿所有参与整合的井口必须全部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闭井口、停止供电,否则取消资源整合资格,予以关闭并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国家和省其它规定明令要求停产整顿的煤矿。
第四条: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五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隐患不消除,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进行生产的;
4、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
5、违反国家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
第五条:整顿采矿秩序,消除事故隐患。在非煤矿山企业的隐患排查中,对下列五类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取缔并实施关闭:
1、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
2、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仍然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
3、整顿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凡是服务年限到期的尾矿库一律不得超期运营,必须实施闭库重新选址建设新库。
5、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的;
2、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新、改、扩建的;
对此类企业要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并对建设工程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2、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监控;对压力容器未按期检测检验的;
3、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的;
4、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三违”现象严重的。
第八条:要依法取缔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黑窝点,并没收非法所得;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安全条件严重下降或存在严重“三违”和“三超一改”现象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依法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活动,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从事爆破作业的行为,要责令停止非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作业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条:对以上关闭、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除实施本规定的处罚外,还要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规定予以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处罚。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凡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企业,对企业在经济上一律按上限处罚;对企业主要责任人在经济、党纪、政纪上一律加重处罚;触犯刑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业部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市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我部将于12月5日至15日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农 业 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7]57号)、《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整治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办[2007]3号)的要求,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验收工作,规范验收工作程序,确保集中整治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任务
检查全国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了解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不力和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地区,限期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二、验收内容
(一)4个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主要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100%纳入农业部门监管范围,检查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主要检查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生产(养殖)记录是否健全,是否使用违禁药品。
3.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主要检查各级农业部门组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是否提高。
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主要检查农资经销门店是否经营5种禁用高毒农药,收缴的高毒农药在12月15日前是否100%销毁。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督查督办情况、舆论宣传情况等。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主要检查各地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的情况,包括建立有关制度,健全有关行政执法体系。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情况
主要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任务部署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落实情况。
三、验收方法
(一)验收组组成人员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的基础上,全国农产品整治组统一组织验收工作。验收组由农产品整治组各组成单位的有关领导带队,抽调相关人员组成10-15个检查验收组,每组成员3-5人,负责验收2-3个省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验收时间
验收工作定于12月5日开始,12月15日结束。
(三)验收形式
验收工作将按照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2.查阅文字材料。验收组根据附表1所列的“验收内容”和“验收要点”,查阅反映整治工作进展的记录、实施方案、工作简报、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相关执法记录、新闻宣传报道等文字或声像材料。
3.现场考核。各省分别提供4个农产品批发市场,4个种植业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区,4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基地、规模养殖场或农业标准化示范场,8个农资经营门店作为备查点,备查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6个。验收组将按以下办法随机抽取考核点,进行现场考核:
--农产品批发市场2个。重点检查农业部门是否开展监测,批发市场是否开展自检,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种植生产基地2个,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2个。种植生产基地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农业生产管理制度或技术规程,是否有农业生产记录,是否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是否使用5种违禁高毒农药。畜(禽)或水产品养殖场重点检查是否建立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是否建立养殖档案,是否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或化学物质。
--农资经营门店4个。重点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进销货台帐,是否经营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抽取的考核点所涉及的县(市)应不少于3个。
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对经营单位、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和基层执法人员、消费者代表进行座谈、随访或调查。
(四)验收评价
验收组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
1.总体评价。按照附表1的要求对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进行检查,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考评:由验收组集体讨论,对附表1逐项评价,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级,填写事实记录。
2.现场考核。按照附表2的要求对6个检查项目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五)意见反馈
验收组向受检省农产品整治组反馈验收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结论
验收组向全国农产品整治组提交验收报告。农产品整治组根据验收报告,作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结果处理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将通报表扬考核成绩优秀的省份;对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省份,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工作。
五、其他
全国农产品整治组负责本验收方案的说明和解释。

附表:1.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
2.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附表1: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验收表
检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时间: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一、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1 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 1.1.1 农业部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现场检查
1.1.2 市场建立入市检测制度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1.3 市场经营业户有进销货凭证;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2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 根据情况选择种植和畜禽或水产品基地:1.2.1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1.2.2 有完备生产记录或档案;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关见证性材料
1.2.3 未使用甲胺磷等五种违禁农药、违禁兽药、违禁饲料添加剂或化学物质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1.3 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1.3.1蔬菜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3.2 畜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3.3 水产品抽查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报告
1.4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 1.4.1农资经营门店未发现销售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
1.4.2 收缴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全部销毁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1 开展执法工作情况 2.1.1 有专项整治执法工作安排部署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文档
2.1.2 已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并有执法检查档案记录 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执法档案记录
2.2 督察督办情况 2.2.1各级领导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2.2.2各职能部门组织工作组、督查组等,深入基层,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2.3 舆论宣传情况 2.3.1各级工作方案中包括宣传工作计划,或制定有专门的宣传工作方案;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2.3.2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定期和不定期的宣传专项整治成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2.3.3建立并有效运转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三、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3.1 建立制度 3.1.1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1.2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 健全体系 3.2.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体系。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3.2.2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机构。 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见证性材料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4.1组织机构建立和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4.1.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1.2 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场所、经费得到落实。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评价记录 验收方法
优秀 良好 合格 事实记录
4.2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4.2.1 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行动方案,明确了整治重点、措施和目标。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 动员部署情况 4.3.1 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进行层层动员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2 三次现场会议后,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3.3 县、乡镇管理部门及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单位了解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积极参与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4.4 责任落实情况 4.4.1 明确职责分工,将整治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
4.4.2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配合共同开展专项整治。 听取汇报,查阅文档,座谈调查

附表2: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现场检查评价表

检查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一、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查是否开展自检,并有自检记录
二查是否纳入农业部门监测范围
三查经营业户是否有进销货凭证
二、农资经营店 一查是否有营业执照
二查是否有进销货台帐
三查是否销售5种禁用高毒农药
三、种植产品生产基地 一查是否有生产管理制度或生产技术规程
二查是否有生产记录
三查是否开展产品质量检测
四、畜禽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技术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现场1 现场2 现场3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单位名称 是 否
五、水产品养殖基地 一查是否有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
二查是否有管理制度或养殖操作规程
三查是否有养殖档案
六、执法监管部门 一查是否有专项整治工作安排部署及文件
二查是否建立专项整治监管责任制等制度
三查是否已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并有执法检查档案记录

填表说明:
1、此表用于各组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在表头处填写组别、省(区、市)名称、检查时间。
2、表中六个检查项目所列3个现场,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并非要求检查所有现场或执法部门。检查时应填写相应的被检查单位名称,并在相应的“是”、“否”栏下打“√”。
3、5种禁用高毒农药是指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
4、种植、畜禽、水产品养殖基地,指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超拨超付账务处理和决算填报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经费超拨超付账务处理和决算填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进行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收支的账务处理。但是,由于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采取“当年预拨,下年清算”的预算核定办法,一些预拨经费不足的地区,为了保证及时向代扣代收代征单位(人)支付双代手续费,系统财务部门用非手续费经费弥补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对下拨款,基层国税局用非手续费经费弥补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支出。这种做法未按资金来源科目核定超拨部分的预算,其超拨部分的支出也相应列入了双代手续费支出,使决算填制出现问题。为了规范双代手续费垫支经费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
  系统财务部门对下拨出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时,必须按上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允许超预算拨款。系统财务部门拨出和基层单位收到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时,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其他支出—双代”科目,填制决算报表时,使用“其他杂项支出(611709)”科目。
  二、双代手续费超支的账务处理和决算填制
  基层会计单位日常支付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时,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支出科目。当年双代手续费支出数不得超出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来源数(上年结余与本年该项拨入经费之和)。如发生超支情况,应作为暂付款处理,不得使用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目。下年收到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拨款后,应先处理上年超支的暂付款。
  当基层会计单位年末结账前发现当年双代手续费超支时,应将支出中超出来源的部分转入暂付款,借:暂付款-双代超支,贷:税务经费支出-双代。同时,为了规范转出手续,会计人员应做三项工作:第一,将双代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拟转出的相应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的摘要栏中,转出的双代支出从本年支付双代手续费会计凭证的最后一笔开始,由后向前依次选择,不得从前向后选择或隔号选择。第二,由于转出超支部分时可能出现超支数与转出凭证金额不一致而使某一凭证跨支出和暂付款两个科目(即此凭证金额中的一部分金额留在支出中,一部分金额转到暂付款中),此时应选择排在全部转出凭证最前面的凭证,同时应将此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摘要栏,并将此凭证的全部原始凭证复印件附在转出凭证后作为补充凭证入账。第三,填写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格式见附件),并将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放在记账凭证后入账。
  上年出现双代手续费超支情况的基层单位,在本年收到第一笔上级拨入的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后,应先将上年双代手续费暂付款转回双代支出中,借:税务经费支出-双代,贷:暂付款-双代超支,同时,应将原转入到暂付款中的支出凭证号记入转账凭证的摘要栏中。
  基层会计单位在填制年度决算报表时,均应按账面数如实填列暂付款-双代超支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4年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通知》(国税函〔2004〕300号)中增设的“暂付款-双代”科目的口径与本文“暂付款-双代超支”一致,此科目仅限于基层单位双代手续费项目经费超支时使用,系统财务部门对下转出弥补双代手续费资金时不得使用。会计核算软件中的此科目名称本年内可不做调整。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转出双代手续费支出清单

编制日期:

   
    单位:元(至角分)

序号 原凭证号 代扣代收代缴单位(人) 金额 原始单据 备 注

    合 计
  
  
  
1
  
  
  
   此凭证共支付双代手续费 元,其中转暂付款 元,其余仍留支出中 元。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