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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9:56: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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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
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精神,现就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务院继下发11号文件之后,又专门就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下发了1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方面;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治土地批租领域腐败的重要保证。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抓住机遇,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贯彻落实15号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土地市场整顿清理的重点
在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要重点整顿清理以下违法违纪行为:
(一)超出法定范围划拨供地,特别是经营性项目仍划拨用地的;
(二)原划拨土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向政府上缴土地收益的;
(三)出让国有土地已按国家规定确定了最低价后,擅自减免地价的;
(四)改变用地条件需补交地价而不补交地价款,以及非法批准减免补交地价款的;
(五)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六)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的。
三、建立健全土地市场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
制度建设是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根本保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当前要着重建立健全以下几项基本制度: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各项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建设用地总供应量实行严格控制。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作为土地供应的重要来源,切实负起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职责。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指导性计划,一并纳入当地供地总量管理。
(二)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制度。城市政府要统一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统一提供,市辖区及各类“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也必须纳入市政府统一的供应渠道。对原有存量建设用地,城市政府要积极试行土地收购储备,统一收购和回收土地,掌握调控土地市场的主动权。收回的土地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开发,按市场需求统一供应。
(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计划出让的土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应招标拍卖的,必须公开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的,必须公布协议结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土地交易要在有形市场中公开挂牌进行。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会公开,要减少审批环节,降低交易费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
(四)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
(五)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采取切实措施增加土地登记覆盖面,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国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记结果要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做到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六)集体决策制度。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各地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一律经过内部会审,实行集体决策。
四、限期完成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开展基准地价更新是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限期完成。凡现有基准地价已三年以上未及时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立即着手部署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尚未确定基准地价的城镇,今年必须完成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基准地价评估所用的技术方法或地价内涵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严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更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城镇的有关工作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根据国家统一划定的城市土地等级和规定的地价幅度,确定基准地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压低地价。要加强基准地价的审核工作。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非农人口在100万以上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其他城市的基准地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制镇的基准地价由所在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加大基准地价应用力度。要依据基准地价,评定标定地价,确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的宗地最低价,要作为考核协议出让土地时土地资产是否流失的标准。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土地转让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五、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各项措施,务求实现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
要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工作。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11号和15号文件贯彻落实,以机关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一次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系统广大干部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加大对土地市场监管力度,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部署各地开展土地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整顿清理重点,对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采取抽查和组织互查的形式,以城市为重点,对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清理情况、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在今年10月底前上报我部。
我部将于今年9月起,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市场整顿清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2001年6月21日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衢州市乌溪江水资源调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乌溪江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乌溪江流域(本市范围内,下同)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乌溪江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乌溪江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坚持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的原则,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汛指挥部)的委托,统一指挥乌溪江下游防汛抗洪工作。
  第六条 乌溪江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乌溪江流域水资源及下游灌区流量分配的统一管理,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 乌溪江流域内水电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二章 防汛调度
  
  第九条 根据省防汛指挥部浙防汛〔1987〕34号文件的规定,湖南镇水库汛期的限制水位为228.0米。但在汛期将结束时,根据当时的气象预报,在不影响下游防洪的情况下,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可把库水位蓄至230.0米。
  第十条 当湖南镇水库库水位超过226.0米,并在2-3天内有可能降暴雨时,乌溪江电厂应将水库蓄水情况立即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市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水库下游各单位发出通报,做好防汛准备工作。
  当湖南镇水库库水位达227.5米且库区仍在降雨,库水位可能超过228.0米时,乌溪江电厂应根据防洪调度规程的规定,及时制定泄洪方案,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告。
  第十一条 当湖南镇水库下泄流量小于或等于2000立方米每秒时,泄洪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下泄流量大于2000立方米每秒时,泄洪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审核,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水量配置
  
  第十二条 制订湖南镇水库的控制运行计划,应充分考虑满足下游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在枯水年份梅汛结束后,应留足汛期后至次年3月下游用水的水量,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下游城乡居民最低用水需求,当每年9月底湖南镇水库库水位低于210米时,应严格控制顶峰发电。当9月底库水位低于205米,或年底前库水位低于198米时,应立即启动乌溪江下游供水应急方案。
  供水应急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当供水需求发生变化时,水位控制线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乌溪江下游用水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在枯水期,应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排好农业生产用水和重点工业用水。
  第十五条 乌溪江水资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配置。
  乌溪江引水工程、石室堰引水工程和乌溪江西干渠引水工程作为主要配水工程,其配水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听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 各引水渠系上的径流电站应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配水方案安排发电,用水紧张时,应根据用水调度指令进行发电;启动乌溪江下游供水应急方案时,必须停止发电。
  
  第四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本市境内直接从乌溪江、乌溪江引水工程干渠及支渠、石室堰引水工程干渠和乌溪江西干渠引水工程干渠及支渠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八条 使用水利工程供水必须缴纳工程水费。
  工程水费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渠系配套工程建设和改造,并会同农业等部门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推广农业节水技术和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益。
  第二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应每年核定各用水单位和企业的定额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 年取水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大户应建立专门的节水机构,加强用水管理,严格计划用水,推进节约用水,增强用水自我调蓄能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实施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饶府办字[2006]104号

关于印发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五日





上饶市电子政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构建和谐上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电子政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环境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开展电子政务工作,应当遵循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信息公开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其他各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建设本机关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利用已有网络基础、业务系统和信息资源,不得重复建设。所有电子政务工程均应提供信息共享目录及其调用接口,以便实现信息共享。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和财政部门在审核电子政务项目经费时,应征求本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项目评估情况,对电子政务项目提出明确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应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费用核算、采购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保证项目的建设质量。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项目进展情况,由建设单位按季度(或投资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送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市建立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机制。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并推动实施。

电子政务工程的建设和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实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

电子政务平台由政务网络平台、政务网站平台、政务应用平台、政务安全平台四部分组成。

政务网络平台即政务信息网络由政务外网、政务内网组成。政务外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非涉密政务信息交换和业务互动提供网络支持;政务内网主要为行政机关之间涉密政务信息的交换提供网络支持。跨部门跨地区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必须建立在全市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之上。

政务网站平台由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中心的行政机关的内外网政务网站群构成。纵向分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网站)和各行政机关网站(子网站);横向分为内部网站和外部网站。内部网站是通过政务外网直接面向各行政机关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外部网站是通过因特网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交互式信息平台。

政务应用平台由数据库系统、业务协同系统和门户服务系统组成,为电子政务应用系统提供技术支撑。

政务安全平台由电子政务密码保障体系、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机构、电子政务应急响应与灾难备份、网络保密技术检查等基础设施构成,为政务信息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发、建设本市电子政务的网络中心、信息交换中心、数据中心和安全中心,为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政务信息交换机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协调汇总编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交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务信息交换规范,通过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提供、交换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单位政务网站上及时公布政务信息,逐步实现公共管理事项的网上申请和办理。

政务信息公开范围按《关于在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的若干意见》(饶府办字[2005]6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公安、国安、保密、机要等部门,制定本市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制度规范。

第十四条 政务网络平台的政务外网与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施物理隔离;政务外网与因特网之间应当实施逻辑隔离,保障政务信息的安全。

政务内网建设必须符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密管理办法》(赣保局发[2006]1号)中的技术要求,确定系统等级,采取保护措施,明确保密责任,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凡是需要接入政务内网的单位,必须填写《涉密系统保密审批申请表》,报经市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接入。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系统与网络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并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一)定期备份制度。对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及时、有效;对于重要系统,要做好灾难备份建设,实施系统数据灾难恢复措施;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按照《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进行电子政务建设均要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体系,对各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以及网络安全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可以采用外包或者托管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

鼓励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参与电子政务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管理。政务内网建设单位应取得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政务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该行政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同级监察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擅自建立独立的电子政务物理网络;

(二)不遵守本市电子政务技术标准要求;

(三)拒不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四)不遵守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技术要求和工作规范;

(五)使用盗版软件;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公安、安全等部门有权采用技术手段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