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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6:06: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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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这既加大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加剧了人口出生高峰期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使得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下一个世纪的人口控制,贻害子孙后代。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一些偏僻的
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这种状况急待改变。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总体上还相对落后外,也与婚姻管理工作薄弱直接相关。主要是:第一,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早婚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
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第二,全国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往往由临时人员代办,且不能做到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对于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第三,没有专项经费,制止早婚早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宣传教育、调查统计、
培训考核等项工作无法开展,许多乡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基本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八五”期间是我国人口婚育的高峰,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是实现我国人口控制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婚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从是否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关系到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重要性、紧迫性,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轻视婚姻管理的现象,克服“早婚不早育、不多育,也是一样”的糊涂认识,把婚姻管理
作为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各级政府要在研究、检查、总结、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时,一并研究、检查、总结、考核婚姻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于农村婚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予以重视,并落实经费
和工作场所,以保证婚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经常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切实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婚姻法》和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元旦、春节结婚的高峰时期,各地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以农村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在农村“二五”普法
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要突出《婚姻法》的宣传,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花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使《婚姻法》和有关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这项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婚姻法》的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向广大未婚青年和结婚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律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普及有关科学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早婚早育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
长进步,不利于优生优育和人口控制,适当晚婚晚育是国家大力提倡的爱国行动,从而增强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三、严格婚姻登记,依法进行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婚姻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制止早婚早育。要引导群众把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写进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运用道德规范的力量促进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现象。如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经发现,要给予政纪处分,并撤销结婚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以及提供其他方便造成他人早婚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
。同时,严禁借办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附加条件。如有此种情况,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制止,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以切实维护群众在办理结婚登记中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采取与新婚夫妇签订晚育合同促使其晚育的作法,可以在结婚登记后,经过宣传教育,在群众自觉自愿
的基础上进行。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婚姻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每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纠正,使广大群众受到有关《婚姻法》的实际教育。
四、搞好对早婚早育的综合治理。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需要各有关部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要注意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婚姻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
给予积极配合。因结婚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持有《结婚证》,户口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因结婚申请生育指标时,计划生育部门要核查《结婚证》后才予安排。对早婚生育者,要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法规给予处罚。对自愿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可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要担负起婚姻管理的责任,要带领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的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婚姻法》,带头做到不早婚早育,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亲属,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结婚者的年龄严格核对
,年满法定婚龄的才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加强婚姻管理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等群众工作。乡村的红白事理事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制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工作。通过深入
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念。要把制止早婚早育作为群众性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与评选“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从社会到家庭多层次、多方面支持婚姻管理工作的
局面。
五、加强婚姻管理队伍建设。婚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繁重,而目前民政部门婚姻管理队伍状况与所承担的任务还不适应。各级政府要注意解决基层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司职不专、调动频繁的问题,努力做到有专职人员从事婚姻管理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并积极创造条件
,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符合专业化的要求。这是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的组织保证。



1992年9月12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各区县、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富民目标任务,加大富民政策的创新和组织实施力度,富民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进一步扎实推进我市的富民工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拟定的《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南京市富民工程考核奖励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 2005年11月)

为推进富民工程建设,确保各项富民政策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实现富民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富民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富民优先”,创新富民的政策举措和工作方法,加强目标管理,强化责任考核,加快推进富民工作步伐,确保在2007年,顺利实现“两个率先”目标。

二、组织管理

1、工作制度。承担年初下达富民目标分解任务的牵头部门和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会办、分析报告和检查考评工作机制,完善富民情况的月报、季报定期报送工作体系,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季度进展情况,每季度由市发改委汇总后报市委、市政府。

2、督查管理。市发改委、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季度定期检查、重点问题调研和会商评议等方式,对各项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的富民政策、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督促、检查。

3、考评奖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富民工程考评小组,负责全市富民工程的考评。富民工程考评每年一月份进行,通过总结考评上年度富民工作,评选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市政府对评选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用于奖励。

三、考核方法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的富民目标、富民政策年度分解任务完成情况。

考核对象:承担富民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计分方法

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区县政府的考核实行计分制。计分方法为:

1、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1)目标类计分:基本分+责任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90%以下不得分。

责任分: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完成下达年度目标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6分,
完成130%以上得18分,完成150%以上得20分,完成90%以上得8分,完成90%以下的
不得分。

(2)政策类计分:根据各单位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或全面组织实施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富民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3〕63号)文件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单位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2、区县政府

(1)指标类记分:基本分+名次分

基本分:完成下达年度目标的,基本分得10分,完成110%以上得12分,完成90%以上得8分。

名次分: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绝对值分别进行排名记分,第一名20分,第二名16分,第三名12分,第四名8分,第五名4分,第六名2分。

(2)政策类记分:根据各区县在富民政策实施和创新方面的情况记分,制定了市委、市政府宁委发〔2003〕6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得20分,在富民方面新制定的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或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单项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的,每项加5分。

(3)综合评价计分:根据各区县政府对富民工作的组织管理、季度检查和总结上报情况确定,基本分为20分,加分、减分后综合评价分的上限为30分,下限为10分。

3、考核计分依据

以市发改委、统计局确认的数据和完成情况为主要考核依据。

四、奖励

根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县得分情况和责任人的考核情况,结合目标奖励的名额分配,评选出南京市富民工程立功单位、富民工程先进单位和富民工程先进个人。

1、对牵头单位、责任单位按目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个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立功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2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1个;先进单位在牵头单位中评选4个,在责任单位中评选2个。

2、对区县政府按指标类、政策类和综合评价三方面合计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产生。在区县政府中立功单位评选2个,先进单位评选4个。

3、对责任人的考核实行报批制,经组织推荐、部门审核、考核审批程序产生候选人。评选先进个人30名,其中,区县13名,牵头单位11名,责任单位6名。

附件: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附件:

南京市富民政策(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季报表
(季度)

填报单位:

序号 富民政策(目标)的内容

1、实施进展情况
2、主要工作举措
3、存在的问题
4、措施和建议


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情况汇总上报市发改委社会处(就业和收入分配处、传真83639515)、市统计局综合处(传真83639438),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njfgw@sina.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