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31 13:2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2月28日 财库[2000]2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财政部创办了“中国政府采购网”,并计划于2000年12月31日正式开通。现将有关网络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政府采购网”是财政部开发设计和主办的用于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一管理的专业网站。其国际互联网网址域名为中国政府采购的英文缩写: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与财政部正在开发、建设中的基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和包括在线招投标在内的电子商务系统共同组成中国政府采购信息网络系统。
二、为了做到网络互联互通、减少重复建设、降低网络建设和维护的费用支出、体现信息的规模优势,中国政府采购网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中发布、分级维护”的管理体制。即由财政部统一负责网站的开发设计、域名注册、系统建设、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加载信息,按统一的域名使用并维护中国政府采购网。
三、“中国政府采购网”栏目设置主要有政策法规、理论园地、各地动态、经验交流、采购预告、招标公告、中标信息、专家库信息、供应商及商品信息等,在开通初期其主要功能是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随着基础条件的改善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开发设计标书下载、网上询价、电子投标、网上评标、网上支付等政府采购电子商务(G to B)系统。
四、为了加强网络统一管理,减少网络设备的重复购置,财政部将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建立虚拟主机的方式,为各地方政府采购部门分别设计风格统一的网页并注册域名(见附件)。各分网计划在2001年上半年全部开通,各分网为“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有机组成部分。
已经开通的有关政府采购网站,今后要继续使用的,请于2001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申请,由财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和认证后并入全国网络。今后有关单位拟单独建立政府采购网站的,应向财政部国库司申请,经批准后,按财政部统一要求和统一软件进行系统建设。
五、按照信息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财政部指定“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网络媒介。根据网络实行分级维护的工作要求,各地方、各部门按规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如公开招标信息、中标信息、政策信息等)均应当在最短的时间内加载上网,具体方法和程序参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库〔2000〕7号)执行。
在网络开通初期,可将需要公告的信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集中加载。随着信息量的增加,将来可通过电子邮箱或采取由各地方、各部门通过网络在线直接录入的方法加载信息。
六、建立政府采购电子信息网络是衡量政府采购规范运作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和体现政府采购透明度原则的主要途径,也是各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通讯员(并于1月底前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负责相关信息加载和系统维护,充实网络内容,保证网络正常运行。
“中国政府采购网”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邮政编码:100820)
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中国政府采购网”
联系电话:010-68553153 传真:68553153 联系人:刘晓东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10-68551264 传真:68551214 联系人:高志刚
附件: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分网域名一览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104-caiku200028f_20050705.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加强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实现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以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包括: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科学技术经验和成就,或进行专业实习;
  二、互相邀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三、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和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根据需要,缔约双方将轮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团在两国首都商谈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议定书。
  如有需要,缔约任何一方可通过驻在对方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商定并执行计划外的项目。该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合作计划议定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对外经济联络部、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计划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两国执行机构通过两国外交代表机构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第五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现行法律和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在实施本协定过程中所涉及的费用等问题,缔约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七条 本协定签字后,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的和其他必需的手续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将继续有效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达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孟、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总统计划顾问
     黄  华          米尔扎·努尔·胡达
     (签字)             (签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民办函〔201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2007年灾害信息员职业获得批准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灾害信息员人数达53万余名,2万余名通过考核鉴定,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基本形成,并在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和评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过程中也存在培训鉴定工作缺少专职人员和经费保障,现行统一培训鉴定模式与地方需求不相适应,各级灾害信息员没有相应的岗位补助,职业化进程缺乏推进动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灾害信息员是民政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覆盖城乡基层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是国家救灾应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民政技能人才专业化、职业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细、抓好。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结合加强应急体系建设,结合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整合各方资源,制定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规划。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任务目标,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工作进度,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发展壮大。


  二、针对薄弱环节,切实做好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各地要把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针对当前灾情报送工作中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完备等突出问题开展培训教育,切实增强培训效果,着力提升灾情报送水平。要将灾害信息员日常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培训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委托专业培训机构、邀请专家讲课等途径,以集中培训或远程教育的形式,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灾害信息管理、职业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与法规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十二五”期间,要力争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全覆盖。灾害信息员岗位人员发生变动的,对于新任人员应做到先培训再上岗或者边工作边培训。


  三、结合实际情况,有序推进灾害信息员职业化进程


  各地要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培训效果的重要手段,做好培训鉴定工作的有效衔接。要以《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教材为依据,认真开展灾害信息员职业鉴定工作,引导鼓励灾情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认证,分期分批完成在岗人员的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要完善考核鉴定的形式和内容,编写符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实际的补充教材和操作手册,省级鉴定站要认真做好理论考试、实操考核中自主命题部分试题建库工作。要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级灾害信息员的培训鉴定工作,尚未完成的省份要于6月30日前将年度培训鉴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报部救灾司、人事司,确保年内全部完成。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加快推进村级(社区级)灾害信息员职业鉴定,并视情探索推进从业人员以外的鉴定工作。


  四、完善保障措施,促进灾害信息员队伍持续稳定发展


  各地要积极完善措施,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商,组建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鉴定考评员、鉴定站工作人员队伍,建立健全鉴定站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鉴定站有序运行。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基层特别是村(社区)级灾害信息员培训鉴定经费。要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奖代补、交通通讯补贴等方式,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灾害信息员提供经费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