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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大连供水项目)

时间:2024-07-04 11:01: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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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大连供水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大连供水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12月15日)
  本贷款协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签订。
  鉴于
  (A)为本贷款协定附件一中所述的项目,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贷款申请;
  (B)本项目的A部分将由大连市引碧北段供水公司(下称“北段公司”)执行,B部分由大连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自来水公司”)执行,本着这一目的,借款人将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发放给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
  (C)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接受大连市政府(下称“大连市”)的指导和监督;
  (D)根据上述条件,亚行已经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大连市、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于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书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的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具有同等效力,但受本协定中下述修正条款的制约(上述修正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下称《贷款规则》):
  a.删去第2.01(17)款,由下列文字代替:“‘dollar’或‘dollars’或符号‘$’均指美元。”
  b.删去第2.01(26)和(27)款,新的第2.01(26)款规定如下:“‘美元总库’意为亚行对未偿还美元借款建立起来的总库制,以便从其普通业务资金来源中拨付美元贷款”。
  c.删去第3.02款中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
  d.删去第3.02(b)中第(ii)节,代之以:“第(ii)节中与本贷款有关的‘合格借款’,是指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从亚行美元总库中提款的未偿还借款余额。”
  e.删去第3.06(a)款中的最后一句和第3.06(b)款中“在亚行可接受的日期之前”。
  f.删去第4.02款,代之以“从本贷款账户中提款的币种须为美元”。
  g.删去第4.03(a)款,代之以“本贷款的本金须用美元偿还”。
  h.删去第4.04款,代之以“本贷款中任何部分的利息须以美元支付”。
  i.从第4.05款中删去“根据第5.02款规定的任何特别承诺费”一语。
  j.删去第4.09款,新的4.09款规定如下:
  无论《贷款规则》的任何规定是否与此相冲突,凡在特殊情况下亚行认为不可能以美元拨付贷款时,从贷款账户中的提款货币应当是亚行认为合适的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这部分贷款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应以提款货币偿还。计算这部分本金的利率时,应考虑亚行筹措这种或这几种货币所花费的开支和利差。利率和利差可随时由亚行合理确定。
  第1.02款 《贷款规则》中已作明确解释的术语,在本贷款协定中无论用于何处,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均沿用《贷款规则》中的定义。下列新增术语具有以下涵义:
  (a)“财政年度”指借款人的财政年度,即从一月一日开始,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
  (b)“项目执行机构”指在《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畴内,分别负责执行本项目A和B部分的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
  (c)“项目设施”指在本项目下提供的设施;以及,
  (d)“转贷协议”指本贷款协定第3.01款规定的借款人与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之间分别签订的协议。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贷给借款人一亿六千万美元($160,000,000)。
  第2.02款 借款人应按《贷款规则》第3.02款之规定,向亚行支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应按0.75%的年率支付承诺费。对本贷款资金(扣除已提取部分)计收的承诺费,从本协定签订之日起连续六十天之后起算,计算的具体办法是:
  第一年十二个月按24,000,000美元计收;
  第二年十二个月按72,000,000美元计收;
  第三年十二个月按136,000,000美元计收;
  此后按全额贷款计收。
  (b)如果贷款的任何部分取消,则应按所取消金额在贷款总额内在取消之前所占的比例,从本条款(a)中所规定的每项计费额度内按此比例扣除取消的金额。
  第2.04款 每半年,即在每年的一月十五日和七月十五日,须支付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日期,偿还从贷款账户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签订转贷协议,将本贷款资金分别转贷给北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金额分别为60,000,000和100,000,000美元。除亚行和借款人另有协议外,转贷条款应当包括(i)转贷利率不低于本贷款利率;(ii)贷款偿还期二十五(25)年,包括五(5)年宽限期。项目执行机构在各自转贷协议项下的义务应由大连市予以担保。外汇风险由项目执行机构承担。
  (b)借款人应责成项目执行机构按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将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第3.02款 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和支付的其他开支项目,以及每一种货物、服务和开支项目不同类别之间应占的贷款额度,皆应按照本贷款协定附件三之规定,尽管该附件可能根据借款人和亚行达成的协议随时修订。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用本贷款资金采购货物和服务,须遵照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五之规定。如果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未按借款人和亚行已商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购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不能令亚行满意,那么,亚行可以拒绝为合同拨款。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借款人务必责成使用本贷款资金所采购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完全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第3.05款 依据《贷款规则》第8.03款之规定,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截止日期应是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或者是借款人和亚行可能随时商定的其他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责成项目执行机构分别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工程、环保和公用事业惯例,勤奋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的相关部分。
  (b)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施的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当履行或责成有关单位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六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除了本贷款资金以外,借款人还应负责及时、或责成有关单位及时向项目执行机构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和其他资源。
  第4.03款 在执行本项目以及本项目设备的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保证其下属部门和机构能够以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发挥作用,给予协作。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责成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亚行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资料,其中包括(i)本贷款、贷款资金的使用;(ii)利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其他开支项目;(iii)本项目情况;(iv)项目执行机构和借款人的负责实施本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设施运营的其他执行机构的管理、经营和财务状况;(v)借款人国内的财政、经济状况及其国际收支状况;(vi)与本贷款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第4.05款 借款人应协助亚行代表检查本项目、利用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及任何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敦促项目执行机构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包括确定和维护水价,不应采取、也不允许他人采取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其在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藉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实现本贷款的目标。
  (b)未经事先征得亚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都认为,在对借款人的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之外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得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凡是以借款人的任何资产为任何外债作担保的任何留置权,此留置权应视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确保本贷款本金的偿还、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ii)借款人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文规定。
  (b)本款(a)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ii)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为还贷期不足一年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本款(a)中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的任何行政部门或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部门下属机构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为借款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其他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提前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1)款的要求,如遇下述情况,应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借款人或任何一个项目执行机构未能履行其在转贷协议中应当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第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7(d)款的要求,必须提前还贷的条件是:本协定第5.01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已经出现。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f)款的要求,对本贷款协定的附加生效条件规定如下:
  (a)借款人国务院已经核准本协定;
  (b)有关方面已正式签署并送达形式和内容皆令亚行满意的转贷协议,而且该协议将能完全生效,其条款对有关方面具有完全约束力;并以本贷款协定生效为准。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d)款的要求,向亚行提交的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转贷协议已经有关方面正式授权、批准并开始执行,而且以有关方面的名义签署并送达,该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的规定,本《贷款规则》最迟在签订之后九十天内生效。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特指定每一个项目执行机构为其代理人,以便项目执行机构可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款以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和5.05款的规定,采取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措施,或者签订上述条款要求或允许签订的任何协议。
  第7.02款 项目执行机构根据本《贷款规则》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的任何措施或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与借款人自身采取的措施或签订的协议一样具有相同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协定第7.01款的规定,凡授予项目执行机构的权力,经借款人和亚行商定之后可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规定
  第8.01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2之规定,借款人的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和常务副行长分别为借款人的指定代表。
  第8.02款 按照《贷款规则》第11.01款之规定,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电报挂号:RENMINBANK
         BEIJING
    电传号:22612 PBCHO CN
    传真号:601-6724

  亚行方面为
    亚洲开发银行
    菲律宾,1099 马尼拉
    邮政信箱789号
    电报挂号:ASIANBANK
         MANILA
    电传号:29066 ADBPH (RCA)
        42205 ADBPM (ITT)
        63587 ADBPN (ETPI)
    传真号:(632)7417961
        (632)6326816
        (632)6317961
        (632)6316816
  双方业已通过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以各自的名义签署本协议,并将其送交亚行主管部门,以昭信守。
  注:附表一、二、三、四、五、六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代表          亚洲开发银行行长
      黄桂芳                佐藤光夫
     (签字)               (签字)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8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559万人,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调整和完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

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按照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的要求,加快完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地方和高校要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季度网上联合招聘活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动。各地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

三、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把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组织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见习;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各省(区、市)的部分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导向作用。

四、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高校教学计划,鼓励和提倡所有高校从2008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六、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吸纳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在基层。要进一步完善优惠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化环境。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及时总结经验,使现有项目可持续发展;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的有机结合。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推广“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离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就业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要积极组织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2008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应根据就业新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及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对鼓励工人
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
行规定》,下同),结合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并经劳动人事部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民银行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对评定和聘任技师工作要
加强领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也
不是高级技术工人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
产、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从技术复杂工种的工人中考评、聘任。

  二、技师职务名称

  根据人民银行系统各专业(工种)的特点,技师的职务名称分别为:证券设计技师、雕
刻技师、原版照像技师;硬币设计技师、模型技师、雕缩技师;水印设计技师、制网技师。
其他通用专业(工种)技师职务名称,均按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的
技师职务名称执行。

  三、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

  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等级线止点为七、八级的工种
中考评、聘任技师(具体工种见附表)。

  四、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

  银行系统聘任技师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
印制总公司可根据不同厂、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核批,统一调剂使用;总行机关铅印厂与各
分行工具厂由总行和分行分别核批。

  五、工人技师的考核标准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精通本专业(工种)的现用设备的
结构原理,熟练掌握其安装使用维修保养等技能;刻苦钻研技术,具有本专业(工种)高、
精、尖产品的生产技术能力;有承担复杂操作及解决某些技术难题的技能。

  (四)技术革新成绩较为显著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得到企业或
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表彰。

  (五)有培养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和经验。

  在考评、聘任技师工作中,应对申报技师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态度、专业
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应放在工作成绩、解决实际技术问题和创新能
力上。

  对于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具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技术工人,其学
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可以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
中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准的,亦可聘任技师职务。

  六、技师的职务津贴和福利待遇

  对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20元核定,具体津贴标准由各单
位按照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根据技师所在的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等实际
情况,在15元至25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受聘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银行系统中属其他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技师聘任制工作,按照
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为使技师考评、聘任工作稳妥地进行,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制的国营五四一厂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总行再部署在系统内逐步推开。

附:
印制企业考、评工人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表

印 钞
1.设计雕刻
证券照相工
胶印原版打样工
电子雕刻
凹印原版打样工
2.证券制版
   凹版制版工
   分版制版工
   凸版制版工
   平凹制版工
   电镀(铸)制版工
   色模版工
3.平印制版
   工艺设计工
   电子分色工
   照 相 工
   修 版 工
   拼 版 工
   预制感光版工
   晒 版 工
   打 样 工
   干版制作工
   书刊照相工
   书刊制版分析查拼工
   书刊修版工
   地图修(拼)版工
   地图翻版工
4.刻 印
印章设计
印章腐蚀
手工刻印
5.平版胶印
平版胶印工
6.隔色接纹印刷
隔色接纹印刷工
7.雕刻凹版印刷
雕刻凹版印刷工
制 辊 工
8.凸 印
   印码工
   凸印印刷工
   排 版 工
 9.制 墨
   轧墨工(新设备)
   轧墨工(旧设备)
   炼 油 工
   配 料 工
   铸胶辊工
   定 色 工
10.制号码机
   制码钳工
   制码机床工
   号码机修理工
   手工刻字工
   缩刻机工
   制码质量检查工
11.裁 切
   裁 切 工
12.检 封
   检 票 工
   检票收发工
   数 封 工
   检封质量分析工
   数数机制作维修工

造 币
 1.模具制作
   模 型 工
   雕 缩 工
   制 模 工
   造币模具车工
   研 磨 工
 2.造 币
   熔 铸 工
   压 延 工
   冲 光 工
   清 洗 工
   压 印 工
   数 封 工
   化 验 工
   试 验 工
 3.贵金属
   电 解 工
   贵金属溶铸工
   贵金属压延工
   拉 伸 工
   冲 压 工
   加热退火、氧化、烧结工

钞 纸
 1.水印设计雕刻
   水印设计雕刻工
   制 网 工
   修 版 工
   水印电镀(铸)
   制 版 工
 2.制 浆
   蒸 煮 工
   洗叩漂工
   洗 叩 工
   漂 白 工
   精 选 工
 3.抄 纸
   打 浆 工
   制 药 工
   抄 纸 工
   表面施胶工
 4.切 压
   超级压光工
   复 卷 工
   光电切纸工
 5.通 用
   化 验 工
   成品检验工
   分析试验工
   污水处理工
 6.化 工
   隔膜电解工
   隔膜电槽检修工
   反应精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