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3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办发〔2003〕1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科技局《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切实加强新时期科技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与时俱进,理清科技工作发展的思路
1、提高做好科技工作的认识。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是新时期赋予科技工作的庄严使命。做好新时期科技工作,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2、科技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目标开展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全面建设小康宜春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3、科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稳步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农业科技革命,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和对外科技合作,全面提高我市的综合竞争力。
4、科技工作的具体要求是:科技工作要牢牢把握“一个面向,四个结合”,即科技工作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与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推进相结合,与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突出发展民营经济相结合,与全市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
二、加强技术创新,努力提升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5、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紧紧围绕业已形成的食品、机械、木竹加工、建材、医药五大支柱产业,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制造业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信息化,力争使我市成为江西省第一批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市。
6、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将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等作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在工业园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发区,并制订高新区内企业适用的财税、土地和投资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创新要素的聚集效应和对传统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7、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尽快制定并出台有关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市、县两级设立民营科技园。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省级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着力扶持1-2家民营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
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我市农业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和科研的比较优势,以沿海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为契机,着力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尽快启动农产品精深加工科技专项,加快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创建新的农业产业化平台。
三、强化服务手段,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9、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人才、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基本形成“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生产力促进体系,力争2-3年内进入全国百家示范级中心之列。
10、实施科技孵化工程。在市工业园区内启动科技孵化工程,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所、市外客商创办企业孵化器,努力推动我市科技资源的优化整合,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适用技术的转移,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
1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实施专利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鼓励发明创造,促进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专利。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争取尽快在食品安全、创新药物和精细化工等重点和优势领域建立技术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12、以人为本,增强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大力实施市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尽快建立宜春市人才专家库,组织市内专家并吸纳市外专家入库,对入库专家在科研和创业上给予重点支持,不断为我市顶尖科技人才的成长和创业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普遍建立研究机构。
四、深化体制改革,建立科技工作运行新机制
13、转变观念,提高科技管理服务水平。科技行政管理工作要从依靠行政手段配置科技资源转到以市场手段配置科技资源,从主要管理项目、安排经费转到为产业部门科技进步和创新进行指导和支持,把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环境放在首位。
14、实行科技投融资机制改革。不断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尽快在我市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引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风险投资基金,鼓励国内外的风险投资公司来我市进行风险投资,解决科技经费严重不足的问题。
15、改进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根据“申报权在个人,评审权在专家,知情权在社会”的评审要求,将评审权交给专家,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做好组织和服务工作,同时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16、积极稳妥推进科研所体制改革。市属科研所的分类改革工作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结合自身的实际,发挥自身的优势,面向市场找出路,立足优势求发展,依靠服务要效益,建立充满活力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五、营造良好环境,不断加快科技进步与创新
17、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市外、省外、境外智力、资金、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同时努力把我市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和科技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宜春籍市外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联系市外科学家、企业家,积极创建海外学子联谊会,吸引海外高层次科技人员来宜工作、讲学和指导,支持海外留学科技人员回乡创业,领办、联办科技型企业,转化先进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8、落实科技政策,切实加大科技投入。市、县两级科技三项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落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进行资金配套。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设立科技奖励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科研单位或科技人才。
19、规范科技管理,改善科技法制环境。加大科技执法督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规范技术市场。进一步结合全市实际,清理与WTO规则不相符合的科技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
20、加强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全民的科技意识。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认真组织“科技周活动”。经常性的开展科普教育和科技下乡活动,鼓励农技人员与农户结成帮扶对子,积极抓好社区科普宣传活动,逐步形成科普教育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体现科技工作地位
21、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让科技部门参与当地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有效防止出现科技、经济“两张皮”的现象。加大科教领导小组对科技工作的调度力度,科教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
22、继续实施“一对一”工程。坚持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做好省里对我市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抓好对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与开展科技先进县(市、区)的创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强化各级党政领导的科技意识。
23、实行领导干部“两联”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科技型企业和1名优秀科技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全市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重视高新技术的良好氛围。
24、建立科技工作联系制度。全市重大科技决策事前要听取县(市、区)的意见,事后要及时通报,提高县(市、区)在我市宏观科技决策中的参与度。每年召开1次全市科技工作大会,研究、交流和部署科技工作。建立一个联系密切、运作高效的协作机制,形成做好科技工作的合力。建立重点工作领导责任制,对科技方面的重点工作要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工作目标,落实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汽车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汽车牌照;
  (三)驾驶人员执照;
  (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


 第三条 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特种汽车和其它汽车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四条 申请登记的汽车,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发给《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企业及驾驶人员凭《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准载证书》和《载货登记簿》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不再有效。


 第五条 汽车必须固定专人驾驶(特殊情况经海关同意可由本公司在海关备案的驾驶人员驾驶),并按指定路线行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必须事先报海关注册备案。


 第六条 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必须在海关指定的场所,在海关监管下进行。进口货物在口岸办完接载手续后,由进境地海关加封,按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目的地海关办理手续。出口货物在启运地海关办结手续后,由启运地海关加封,按转关运输货物,监管至出境地海关,办理卸转手续。


 第七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的驾驶人员及承运单位所属企业负有下列各项责任:
  (一)办理接载、卸转手续时,必须向海关出示《准载证书》,交验《载货登记簿》,并将汽车号码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名称和驾驶人员姓名等向海关如实填报。
  (二)保证将所载运的货物完整、及时地运抵目的地海关或海关指定地点,并保证海关封志完好无损。
  (三)汽车到达目的地后,应立即将货物运到海关指定地点,同时按规定办理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开拆海关封志,交付、提取或处理货物。


 第八条 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汽车及所载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遗失,驾驶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海关报明情况。如在运输途中汽车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行驶,需换装其它运输工具时,汽车驾驶人员或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应立即通知就近海关,在海关监管下换装。


 第九条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派员随车押运,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应提供方便。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及其它海关法规的走私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对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驾驶人员及其承运单位所属企业,海关可视情况暂停或吊销企业经营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的海关注册登记及签发的《准载证书》、《载货登记簿》,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出具保证函的境内单位在担保期间,对汽车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情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拓宽再就业工作领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以担保贷款为手段,以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为目的,以按时还贷为保障,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扩大就业、增加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小额贷款应当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基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从市再就业资金中拨出专款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促进就业办)负责管理。

担保基金应当存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市农信社)专户,封闭运作。担保基金在贷款运作期间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农信社按照财政转入担保基金金额的5倍额度发放小额贷款。

借款人应当在贷款的市农信社经办社开立账户。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市促进就业办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小额贷款工作;

(二)指导和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

(三)协助市农信社催收贷款;

(四)参与审核并确认小额贷款呆、坏帐及损失;

(五)协调不良小额贷款的确认、核销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筹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二)按季度支付小额贷款贴息;

(三)参与小额贷款损失确认、核销等协调处理工作;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对限额内小额贷款中应当由财政部门承担的损失。

第七条 市农信社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市促进就业办审核同意的小额贷款申请,按国家有关贷款规定审批,办理保证、抵(质)押手续,并按规定发放贷款;

(二)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市促进就业办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三)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参与处理小额贷款损失确认及呆、坏帐的核销工作,并按本办法规定承担损失;

(五)积极采取措施,对逾期小额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借款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二)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担保手续;

(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地履行贷款合同;

(四)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展期利息。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公开办事大厅或者劳动力市场建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业务。

第十条 小额贷款的对象是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拟自主创业或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区域常住户口;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并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四)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五)在社区、街道、工矿区、郊区等地从事商业、餐饮、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养业等;

(六)没有不良记录;

(七)没有未解决的经济纠纷;

(八)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在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但每人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小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人需扩大业务,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人及贷款社同意,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从贷款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额度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人及贷款社同意,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向上浮动。在贷款2年期内,利息由财政按季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由市农信社每季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汇总并经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职工证、再就业优惠证,到核发其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表、再就业优惠证,同时提供担保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书,到工商登记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于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报市促进就业办审核盖章后提交市农信社经办社,由经办社按照贷款程序及贷款权限办理。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市农信社经办社一般应当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

市农信社经办社每月应当填写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清单,由市农信社汇总后报市促进就业办备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一般应当设定担保。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不需进行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市农信社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审核放贷。但用作抵押物的房地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地产。

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有固定的收入,市农信社凭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身份和工资收入证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声明审核放贷。

确属自谋职业,项目前景看好,需要申请小额贷款,又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的,由市促进就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经调查认证后,由担保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无需担保,市农信社经办社凭促进就业办或者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创业培训结业证,审核放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贷款的,应当以财产抵押,或者以市农信社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应当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按如下规定承担:

(一)市财政部门与市农信社签订协议,由市农信社直接发放小额贷款的,市农信社分担贷款损失的20%;

(二)由担保机构核定发放小额贷款的,市农信社不分担贷款损失;

(三)小额贷款总额不良率达到20%时,应当停止发放新的贷款,逾期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促进就业办、财政部门、农信社共同审核确定后,担保基金承担实际损失的80%,市农信社承担实际损失的20%。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促进就业办、市财政局、市农信社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促进就业办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农信社等部门,每半年对小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小额贷款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作、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分析、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经办社改变贷款用途的,应当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贷款本息,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经办社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6月30日颁布的《韶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