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0 16:24: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2004.04.15 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吉府发[2004]14号 )
2004-4-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十五日



吉安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切实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推动城市绿化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城区的公园、广场、滨河绿地、小游园、居住区集中绿地等。

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要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机构会同城市园林机构根据城市绿化现状、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地貌等,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予以界定,并按规定的规划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所确定的城市绿线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规划机构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与城市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属于旧城改造的,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城市规划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界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附属绿地设计方案由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未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的,城市规划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附属绿地的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机构对附属绿地工程进行验收,凡未按绿线标准和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以及施工单位无资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机构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机构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征用和损毁;不得改用或变相改作他用;不得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树木、植被、建筑、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因城市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或者改变其用地性质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人民团体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临时占用的,由城市园林机构会同城市规划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停止占用,恢复原貌。

占用和临时占用的,城市人民政府均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生产绿地生产和销售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保证生产绿地内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如有违反,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机构、城市园林机构违反绿线管理规定而批准的文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依法撤销该批准文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批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六安市档案征集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档案征集办法

  《六安市档案征集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市政府第3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档案保护,做好散存、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的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和《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征集,是指本市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将散存、散失的档案收集进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二章 档案征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载体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及个人形成的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主要包括:
  1、副省级以上领导在六安从事公务活动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照片、声像等档案。
  2、原籍六安或者在六安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学工作者、在全国以上各类竞赛和比赛中前三名获得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革命烈士以及担任市(师)以上领导职务者(含同级)的档案。
  3、外国和国际组织领导人、知名人士在六安活动形成的档案,本市市级以上领导出国考察访问中形成的档案。
  4、六安区域内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5、六安区域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6、六安市出版的反映市情、市貌的文史资料,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群众团体的章程及印发的刊物等档案。
  7、六安籍作者在国家级刊物发表作品的手稿和出版物;外地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反映六安市人和事的作品。
  8、文革期间群众组织有代表性的档案,如:各种小报、照片、漫画、张贴宣传品等。
  9、计划经济时期发行、流通、使用过的各种票证。
  10、六安市区域内市级及其以上历史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区档案。11、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国际组织及个人捐赠形成的各类档案。
  12、具有保存价值、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
  第八条 征集档案的方式:
  (一)接受捐赠;
  (二)接受寄存;
  (三)代为保管;
  (四)收购;
  (五)征购;
  (六)接受移交;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应当自档案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移交档案馆。档案馆对征集到的档案应登记造册。
  第十条 在征集过程中,对档案的真伪或价值有异议的,档案馆或档案所有人可以将其提请档案鉴定委员会鉴定、评估。
  档案鉴定委员会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聘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组成。鉴定、评估档案应有3名以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
  接受捐赠的档案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档案捐赠荣誉证书。
  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对所捐赠的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他人使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捐赠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在档案馆寄存。接受寄存的,档案馆与寄存人应当签定档案寄存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可以向档案馆出售。档案收购价格,由档案馆与出售人协商确定。
  前款所述档案,其所有人向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档案馆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措施。
  采取档案代为保管措施的,档案馆应当向档案所有人出具代为保管凭证,并不得收取代为保管的费用。
  公布或者提供他人利用代为保管的档案,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灭失、丢失的,所有者不愿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或者出售的,档案馆可以征购。征购档案的价格由档案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持有人必须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的档案室或者有关的档案馆移交。
  国家所有的档案,禁止出售或非法转让。
  第十七条 举办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应将活动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整理齐全,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档案材料移交同级档案馆。
  第十八条 档案馆可以跨区域或者向境外征集档案。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集进馆档案的安全。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捐赠重要和珍贵档案的;
  (二)为档案征集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 档案征集人员将征集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移交档案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给档案所有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依据《安徽省档案征集办法》的规定,档案馆应当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移交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逾期拒不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国家所有的档案拒不移交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出售或非法转让国家所有档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相关档案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的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巩固报刊治理成果工作调研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哈新出〔2005〕12号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巩固报刊治理成果工作调研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出版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报刊治理成果,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我局将于近日对巩固报刊治理成果工作进行调研。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将“巩固报刊治理成果工作调研方案”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新闻出版局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巩固报刊治理成果工作调研方案





  根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省纪委四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及我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了更好地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的工作成果,了解实际情况,进一步结合实际,有的放矢的清理利用职权乱摊派发行等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按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以解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巩固治理报刊乱摊派发行成果,有效遏制反弹,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

  二、调研内容
  1、党报党刊订阅的数量、金额、资金来源?

  2、是否落实农村订阅报刊费实行限额制?

  3、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村(组)、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情况?

  4、是否有搭车订阅报刊的现象?

  5、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否有收费或变相收费现象?

  6、单位目前承担的报刊费金额、明细(提供材料)。

  7、您认为应如何有效遏制报刊乱摊派发行的行为。

  8、就如何体现执政为民,对报刊管理工作有什么合理化建议。

  9、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是否有超范围发行及超数量印刷现象。

  三、调研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有重点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农村中小学100个单位:

  1、大型国有企业(哈轴集团、哈烟厂、哈电机厂、哈锅炉厂等单位)

  2、外资、合资企业(5家单位)

  3、集体企业(15家单位)

  4、县(市)(阿城、双城、五常、宾县等)

  5、市教委(农村中、小学各3所学校)

  6、部分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

  7、部分印刷企业

  8、哈报集团

  四、调研措施

  1、对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进行重新登记,重点对其发行情况进行调查。

  2、对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逐一检查,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变相摊派、变相收费、超范围印刷、超数量发行、与外单位“协办”等情况。

  3、将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以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图书在新闻出版局网站公布,便于广大群众了解、监督。设计《调查问卷》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将题目向社会公示。

  五、调研方法

  采取调查问卷和到现场调研相结合的方法,一是下发《调查问卷》5000份,同时在网上开展问卷调查。二是走访调研,分两个组同时进行。

  第一组:张鹏、裔中立、马国方、马朝毅

  地 点:哈报集团、阿城市、宾县、呼兰区、市教委(3所中学)、哈尔滨轴承股份集团、哈尔滨卷烟厂、部分外资、合资企业、部分内部资料出版物出版单位等。

  第二组:张玉保、樊净非、吕学春、胡雷

  地 点:五常、双城市、南岗区、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锅炉厂、中央红集团等集体企业、市教委(3所小学)、部分印刷企业等单位。

  六、具体要求

  1、此次调研工作是我局下半年的重点工作,机关各处室领导要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深心地投入到这次调研工作中。

  2、这次调研工作,涉及到很多处室和人员。各处室要从全局出发将时间、工作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3、在这次调研工作中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材料,特别是对一些数据材料和重要材料要注意积累。为完成调研报告打好基础。

  4、调研结束后,各调研组要分别写出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力求做到数据准确,内容详实,结构科学,语言精炼,对提的问题有分析、有对策。

  七、调研时间

  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