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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6: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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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对监理单位的需要,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我部以水建管[2004]98号文件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
  (一)申报条件
  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资格标准条件的单位可申报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原则上只能申请丙级资格。
  (二)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见附件1);
  3、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
  5、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6、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3);
  8、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或与其他监理单位的协议书、项目法人评价等);
  9、监理单位组织章程;
  10、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下述程序上报,审查单位审查后报送水利部审批。
  1、水利部直属单位直接报送水利部审查;
  2、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报送流域机构审查;
  3、除1款和2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所有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审查。
  二、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申请表》(见附件4);
  3、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已注册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和新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人员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和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项目法人评价等)及监理工作总结;
  7、监理单位上年度财务决算年报表;
  8、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定级或升级的申报程序同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申报程序。
  三、申请增加水土保持、移民监理专业
  (一)申报材料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专业申请报告;
  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增加监理专业申请表》(见附件5);
  3、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
  5、新增加专业(水土保持、移民)的监理人员申请在监理单位注册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批准书,以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业务手册》和监理业绩证明材料(监理合同书、项目法人评价等)及监理工作总结;
  7、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单位申请增加监理专业的申报程序同新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申报程序。
  四、审查要求
  (一)审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中的原件进行审查,报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时可只报复印件。
  (二)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应根据本单位和本地区建设监理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宏观控制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级的数量和布局,严格把关,材料不全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3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时间安排
  (一)申报单位于4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1份报送到审查单位。
  (二)审查单位于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审查意见(包括电子版)报送到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六、其他
  联 系 人: 熊 平 马 乐
  联系电话: (010)63202982 63202571
  传 真: (010)63202685
  E-mail:jgs13101306@tom.com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雅办发〔2006〕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监督,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行为,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效率,实行政务公开,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办事群众,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对政府政务服务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营造优质、高效、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提高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实行机关绩效考核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雅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活动。
  第三条 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是雅安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行政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服务、实施监督。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行政机构和工作场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要求进行初审,并报市政府决定;
  (四)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保障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五)协调和监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适时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报送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机构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协调;
  (七)对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
  (九)对下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本条规定依据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政务服务,应当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经政务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市政府决定。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提供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由市政府决定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六条 经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机构,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部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并指定窗口负责人。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少或受理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七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的范围分为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三类:
  (一)行政审批事项:指依法设定并由有关政府部门、机构履行的审批、审核、批准、认可、同意、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行政服务事项:指由市政府部门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受理、办理的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如:年检、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等;
  (三)便民服务事项:指除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服务单位按照便民原则,经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便民服务事项。
  第八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部门、机构原则上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或联系本部门窗口工作,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并组织实施。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可以确定由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办理或者牵头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市政府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决策机制。
  各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政务服务中心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处理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机构应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职能,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和评议,积极支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进入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推进机关绩效考核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大力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办理程序,减少审批服务工作环节,缩短审批办理时限,提供优质服务,改进服务态度,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子政务的发展,政务服务中心应当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工作的有效监督,应将各部门、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对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市法制、人事、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二章 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确保其合法性。便民服务项目在市政府决定后,由政务服务中心与相关单位另行商定。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其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联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供申请人免费索取。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政务服务中心、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其网站上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政务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其承诺期限为该部门办理该行政许可的最终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七条 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查确认进驻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各进入部门应将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项目名称等相关内容在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显著位置予以张榜公布,以便引导申请人在本部门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已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行政服务项目一律由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将应在工作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推诿到本机关受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的法定依据和收费标准;进入部门及其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向申请人出示法定收费依据的,申请人可以拒绝交纳。
  第二十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服务窗口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确保票款相符。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由指定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缴纳,所收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分别缴入省、市财政国库。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费或要求申请人在其它地点交费。
  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做好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及时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基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两类。“即办件”是指申请人提交的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经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承诺件”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准予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按“即办件”管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查办理,并当即向申请人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其中个别需要请示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立即请示,并在受理当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按“承诺件”管理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别审批标准条件很严、审批程序复杂的事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注明超时原因,报政务服务中心备查。凡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并联式审批程序”的审批事项,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承诺件”的承诺时限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复杂程度,在征求进入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各进入部门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进入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义务”。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逐项对申请人做出审批服务内容和办理时限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事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报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服务承诺时限相应顺延。
  (一)申请人请求暂停审批的;
  (二)缺少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
  (三)初审转报上级政府或部门审批的;
  (四)经审核需要申请人修改有关设计方案的;
  (五)经审核需要申请人补充或完善有关资质条件的;
  (六)受理申报后法定依据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办理的;
  (七)其他非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部门原因需要暂停审批程序的。
  按以上情况需要调整审批服务承诺时限的,进入窗口部门应及时报告政务服务中心,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的程序予以受理和办结,并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推托和延误。
  (一)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除外)。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报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或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书》;
  (四)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履行一次告知义务,造成申请人补正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的期限不得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期限中扣减。
  (六)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六条 属于“即办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即制作和向申请人发送审批文书或证照;不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和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制作并向申请人发送不予批准的审批文书,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属于“承诺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工作窗口应在受理当日通知本部门另派专人取回,并在承诺期限内及时审核办理。经审查,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和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期限内制作并通过本部门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向申请人发放予以批准的审批文书或证照或利用政务服务中心现代通讯手段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法定审批标准、条件和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通过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窗口向申请人发放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办理事项指南》、《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行政许可事项通知书》、《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和《一次告知通知书》,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在“行政审批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设计制作,供各工作窗口使用。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经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适当延长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时限的,进入部门窗口应向申请人作出明确说明,并将延长后的审批期限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凡已受理并按“承诺件”办理的审批项目,进入部门认为需要向行政许可申请人了解有关情况的,应由其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进行了解。按照审批程序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组织听证或需要当面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意见并了解有关情况的,应由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与其就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后做出具体安排。按规定需进行现场查看、专家论证或组织听证等法定程序的,进入部门不得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交通工具或听证场地等应由入驻部门自行承担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为简化环节、提高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各进入部门应授权给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支持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窗口职责,并提供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样章,供窗口工作人员办理“即办件”、制作审批文书、证照和向申请人发送相关告知文书使用,其效力与进驻部门签章等同。交回进入部门办理的“承诺件”,除现场查看和内部研究等必须的内部工作程序外,制作审批文书、证照等环节应逐步下放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窗口办理。
  第三十二条 各进入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运行的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部门过去实行的内部工作程序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将明显影响本办法施行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出相应调整。任何进入部门均不得以内部决策程序或其它无关的因素为理由要求延长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法定期限或拖延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章 并联审批项目特别规则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办理,相关审批项目为“并联审批项目”。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各司其职,不得以任何理由互相推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并联审批项目”,实行“首问责任制、一站式受理制、联合会审制”的“并联式”审批制度。涉及多个并联部门审批项目的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已明确了牵头责任部门的以外,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或指定项目受理部门和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牵头协调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审批服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并联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规则和程序是:
  (一)首问责任制,区别处置:当服务对象询问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履行咨询服务职责,热情接待,认真回答,耐心接受并解答申请人的问询。窗口工作人员接到问询后,应根据申请人出示的申报材料或说明的有关情况,对申报事项是否涉及多个关联审批服务部门做出判断,并按以下情况立即处理:
  1、对不涉及多个部门的申报事项,属于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受理和承办。
  2、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到相应工作窗口询问和申报。
  3、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申报事项,已经明确了牵头部门的,应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向牵头部门申报。
  4、没有明确牵头部门的申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并联审批服务范围的,应自动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并及时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做好后续审批服务工作;不属于本部门并联审批服务范围的,则应告知并引导申请人到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窗口询问和申报。
  (二)集中答询,一站式受理制:属于应由牵头责任部门牵头协调办理的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由受理该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承办第一责任人,在受理咨询后立即召集相关审批服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举行联合答询会,就申报事项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集中答询。申请人根据各审批部门的要求备齐有关申报材料后,由牵头部门窗口第一责任人统一接收并立即分发给相关并联审批服务部门窗口。承办件应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应办事项直至办结,申请人只需与第一责任人保持联系,问询办事结果。
  (三)同步审查,联合会审制:并联审批部门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后,属于“即办件”的,应立即办理,并将审批文书或证照送回牵头责任部门窗口责任人发送申请人;属于“承诺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应在相关审批服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召集协调会议,对申报事项进行联合会审,并督促相关部门窗口按承诺时限完成办理事宜,及时发送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针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并联审批项目的特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该类项目联合会审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在不削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责任和权力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等重大并联审批项目联合会审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涉及多个并联审批事项或前置审批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作为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承办;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性质指定相应牵头责任部门统一受理承办,并做好相关部门窗口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安排设立工作窗口并选派窗口工作人员,明确窗口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代表本部门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初审转报件的衔接、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
  第三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派遣,并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应更换,在窗口工作期间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
  各部门定期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手续。政务服务中心也可以对相关单位人员点名调配。
  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忠于宪法,严守秘密,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言行做斗争;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勤奋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计算机操作,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文档处理;
  (三)作风正派、廉洁从政,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克己奉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言行一致,忠诚守信,谦虚谨慎,助人为乐,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五)年龄4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形象气质较好。
  各进入部门选拔推荐的窗口工作人员人选须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安排入驻,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入部门应及时另行选拔推荐。对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换,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条 各进入部门选派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数量,由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该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数量,结合上一年度该部门窗口实际受理许可审批服务项目数量确定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量少的部门,实行“统一受理”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制度,并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培养和锻炼优秀公务员的基地。派遣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窗口工作的特殊性,会同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就窗口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具体事项提出实施意见。
  第四十二条 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并制定严格有效的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制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市政府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确认不称职或不能胜任窗口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派遣部门进行调换。
  第四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部门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具体比例由政务服务中心与人事部门协商确定。省属直管部门应认可政务服务中心对其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应占选派部门指标。
  第四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其享受的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市财政部门应参照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其他市州政务服务中心的做法,给予窗口工作人员适当的岗位津贴。市财政部门应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工作运行经费优先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机构应将窗口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作风扎实、勤政廉政、工作成绩突出并评为“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晋职、晋级和选拔任用时要优先考虑。
  第四十六条 由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各派遣部门不得对窗口工作人员安排其它与窗口工作职责无关的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窗口工作人员的缺岗和脱岗。窗口工作人员享受公休假的,各派遣部门应事先向政务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顶替,认真做好工作上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窗口部门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对部门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考核,是确保各工作窗口认真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法》、省政府有关规定以及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积极有效地做好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完善各部门年终综合考核的重要环节。政务服务中心应按照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各工作窗口的考核管理,实行工作窗口绩效优劣与奖惩挂钩、工作窗口服务绩效与派驻部门年终综合考评挂钩、工作窗口考核结果与社会公认度评价挂钩等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条 部门窗口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四川省实施行政许可规程》、《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年度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在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二)是否按规定完整、准确、及时地向政务服务中心申报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
  (三)是否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优质、高效地受理、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
  (四)是否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派、调整和管理窗口工作人员;
  (五)是否存在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服务项目申请和收费事项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办理和收费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联系、协调、管理本部门窗口工作;
  (七)是否按规定和要求,牵头负责并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等并联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服务工作;
  (八)窗口受理、办理的数量与质量,重点考核“即办件”比例、“承诺件”提前办结率、到期办结率和超时办结率的情况;
  (九)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责任追究;
  (十)是否受到申请人的书面表扬或投诉。
  第四十九条 窗口部门的考核分为月份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三个层次。月份考核和季度考核是年终考核的重要基础,年终考核与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窗口部门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各工作窗口认真总结窗口政务服务工作,写出季度和年度书面总结报告(月度考核只需填报考核报表,可不作书面总结),于次月5日前报送政务服务中心;
  (二)工作窗口按规定自行整理、汇总考核指标,填写考核报表,进行自我测评;
  (三)政务服务中心审查考核报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核实考核指标,确认测评结果并做出考核结论;
  (四)政务服务中心将考评结果反馈工作窗口征求意见并最终确定考核结果。政务服务中心将考核结果及时发送到派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作为本部门晋职、晋级或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窗口部门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窗口部门总数的20%。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窗口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窗口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派驻部门属“文明单位”的,应向有关部门建议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所在部门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或退回本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设立并评选“政务服务优质奖”和“服务委屈奖”。窗口部门被评为“政务服务优质奖”和“服务委屈奖”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报市政府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参照市级年终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窗口及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工作细则,切实做好工作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行政许可审批是依法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行政权力,行政主管机关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或工作效能低下等行为,影响政务服务秩序和工作效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窗口工作人员,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对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政务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帮助、通报批评,责令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雅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申请的;
  (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收取行政许可等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四)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违规收费、谋取非法利益的;
  (五)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进入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责令其进入部门立即纠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拒不纠正错误或违规情节严重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违规情节严重或屡次发生违规行为的,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派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指导、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应纳入市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
  第六十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构筑联系平台 推行警务前置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派出所积极开展“警情超市”活动


邱宝祥 林书设 章高乾

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建设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如何进一步改革警务机制,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朋友,是摆在派出所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奇韬派出所结合当地治安实际,认真思考,付诸实践,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警情超市”活动。
“警情超市”,即由责任区民警定期在夜间深入各村人员较为集中的联系点,向村民通报治安状况,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群众纠纷,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宣传,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的一种工作制度。通过“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5月份,奇韬共立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派出所接到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12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群众扭送盗窃嫌疑人2名。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打造稳定与发展相和谐的治安环境这一中心目标。奇韬镇位于大田县东北部,处三县交界,与尤溪、沙县相毗邻,地缘复杂,周边与6个乡镇接壤,下辖12个行政村,现有人口1.36万人,经济以煤矿为支柱,水泥、水电、纺织、瓷器各门类均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是大田县的经济重镇。世纪之交以来的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接连发生:99年发生“1.15”特大民爆物品失窃案;与尤溪3起墓地重大群体纠纷,涉及人数二千余人,震惊省、市;2000年发生聚集千余人丁华的边界纠纷,剑拔驽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一时间奇韬境内纷争不断,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奇韬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充分挖掘社会防范资源,经过不懈努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巩固严打成果,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奇韬派出所着力在情报信息、群众法律意识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积极探寻既切合农村治安实际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有效载体,“警情超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应运而生。
二、搭建两个平台。责任区民警在下村入户中发现,农民在农闲或农忙之余经常三五成群聚在村头店铺、医疗点或基督教堂聊家常、议时事,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也都在这些地方解决,一些闹事苗头也是从这里酿成,其中不免会议论到一些公安工作上的事,从他们的片言只字的议论中时常有些观点会有失偏颇甚至有所成见,还有一些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公安工作产生了误会,“什么什么人犯了什么事被公安机关抓了,没两天人就出来了,还不是他家关系好、有钱”,认为公安机关在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议论难免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放任下去,对社会稳定工作,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和争取群众的支持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群众中给予解释澄清。此外群众在碰到纠纷、案件时有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户口管理方面需要知道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需求,而民警有需要从群众中了解掌握社会的治安动态的需求。“警情超市”的推行旨在满足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民警了解社情民意的需求,“警情超市”的开展搭建了民警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法律服务和群众了解法律知识、与民警业务联系的两个平台,是警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狠抓三个联系点。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奇韬派出所紧紧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员相对集中的杂货销售店、农村医疗点、基督教堂这三种联系点。责任区民警在这三种联系点中确定较有代表性的点作为“警情超市”活动点,目前已确定3个固定联系点,分别在治安相对复杂的奇韬村村头店铺、桃东村的医疗点和龙坪的基督教堂,责任区民警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工作,在联系点开展法律知识、防范知识宣传、工作情况通报、解答群众问题、调解治安纠纷及提供书籍等相关工作,这些信息很快就能从这里辐射扩散开来,可以起到宣传一点,影响一片的作用,取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开展四防工作。防是派出所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责任区民警把防邪教、防矛盾激化、防火防盗、防事故作为联系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今年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在联系点广泛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计生、烟草专卖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打击“六合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奇韬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和打击“六合彩”赌博等宣传;在桃东村,着重开展民爆物品管理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龙坪教堂,则结合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反邪教、崇尚科学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同时,在联系点定期向群众通报治安动态、防范重点,发放防范知识宣传单,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这也是奇韬派出所积极拓展群防群治路子,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参与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预警,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五、取得五个效果。一是“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使部分群众的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参与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全镇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二是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今年以来,辖区内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共摸排矛盾纠纷5起,比降33%,全部得到排查调处;三是刑事、治安案件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三类可防性案件下降20%,没有发生八类案件(去年同期2起,杀人、伤害各1起);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其中打架斗殴案件查处3起,比降62.5%;交通事故3起,比降50%,没有发生火灾等事故;四是邪教等恶势力得到遏制,形成崇尚科学、崇尚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派出所把警务前移,使许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如郑登芳与郑登举是前后邻居,因砌路基纠纷,双方亲属吵架扭打多年,1月5日,双方再次因砌路基的事争吵扭打起来,有的用棍棒,有的用砖头,有5个人在扭打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双方正召集更多的人来帮忙,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制止并介入调查。3月2日,在奇韬村头郑际见的店铺,双方在民警的公正、公开、公平的调解下,积怨多年、多次调解不成的纠纷,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在民警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旁观的群众说,这样耐心公正的调解,再大的纠纷也会化解。
六、做到六个有。在“警情超市”固定联系点中,奇韬派出所坚持做到六个有。一是有一个较有威望的联系人。去年,奇韬派出所利用奇韬离退休老干部参与治安工作热情高、威信强、经验丰富的特点,推行了“夕阳红安民促进会”,今年派出所充分发挥老干部一职多能的优势,在每个固定联系点确定一名老干部作为联系人,协助派出所收集信息,开展调解、防范工作。二是有一个摆放法律书籍和宣传材料的橱子。在固定联系点,派出所都安排了一个简易橱子,设立“警情超市”图书角。三是有一份法律报纸和杂志。在图书角里派出所为“警情超市”订了一份人民公安报和《法制与社会》杂志,同时,责任区民警将每个月需要向群众通报和防范的宣传材料放在图书角里,供群众阅读,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知识。四是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在“警情超市”里,墙上还挂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群众有什么事需要民警解答或帮忙办的事或者有什么建议和意见都可以写在登记薄上,民警到“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时,对登记薄上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拓宽群众有事找民警的渠道。五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联系时间。责任区民警每周定期在星期二、四的晚上深入各“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同时可以有效震慑当晚购买投注“六合彩”的行为。六是有一套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派出所为了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制定了开展“警情超市”的管理制度,从民警定期深入“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情况、法律宣传、防范宣传、调解纠纷、信息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入民警岗位考评标准中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