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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时间:2024-07-08 11:4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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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2004年佛山市外商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实施方案



根据有关规定,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时间为3月1日—5月31日,为了做好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联合年检的领导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外经贸局为召集单位,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佛山海关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年检中出现的问题。

二、联合年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3月15日—4月3日)

1、印制、发放有关资料;

2、在《佛山日报》、政府网页等传播媒体发布联合年检通

告;

3、将年检资料制作成电子文档放在各年检部门的网页上,供企业自行下载。

(二)年检部门集中办公阶段(4月5日—4月23日)

年检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年检数据汇总及年检工作总结阶段(5月6日—5月30日)

三、年检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局

1、负责年检的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在《佛山日报》发布年检公告;

3、印制有关年检资料(各年检部门附加的年检表格);

4、制作年检资料的电子文档;

5、负责年检数据的汇总上报;

6、拟写总结报告。

(二)市工商局

1、印制《联合年检报告书》、《“联合年检报告书”指标说明》;

2、向企业发放有关年检资料。

(三)市财政局

督促指导企业到会计师事务所做好企业年度审计和验资工作。

(四)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提供联合年检集中办公场地。

其他部门根据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按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年检工作。

四、年检工作程序

(一)企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年检报告书后,将年检报告书连同各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送各年检部门审核,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企业先将有关文件送外经贸部门审核。

(二)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后,认为可通过年检的,在“企业联合年检通过表”中盖章。

(三)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况的,填写“年检不予通过企业情况表”,集中办公期间每3天交外经贸局汇总后,反馈给各年检部门。

五、企业向年检部门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市外经贸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与年检报告书数据一致的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生产经营状况统计表》。未领取该表的企业到外经贸局外资科领取;

⒎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企业提交有关企业出资期限的批文。

(二)市工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一式两份;

2、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 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提交);

5、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许可证、审批件复印件;

7、其它有关资料。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市财政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财政登记证副本;

3、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四)市外汇管理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外汇收支情况表》纸质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6、外汇收支情况表软盘(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无误,并在报表上签字确认后,在软盘签字确认);

7、企业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复印件留底);

8、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表、变动反馈表(仅限于有借用外汇贷款的企业提交);

9、企业外汇账户对账单(2003年12月31日);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五)市国税局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4、查帐报告正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在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六)市地税局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工商局提供并确认);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审计报告正本;

5、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的,须先到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后再办理年检手续。

(七)佛山海关

1、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企业加盖印章);

2、审计报告复印件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电子件(软盘报);

3、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包括报关员资格证、报关员证);

4、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5、报关员年审报告书;

6、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复印件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2、没有经营地址;

3、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

4、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以验资报告为准)。

对不合格企业,各年检部门应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年检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七、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联合年检各部门。

八、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九、各区按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各区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理论及律师实务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在公司法修改过程,围绕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废问题曾存在很大争议,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看法。有学者指出,公司立法应体现平等精神,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减少专门针对国有企业所作的规定,并且原“国有独资公司”一节使得旧公司法在体例上失衡,内容也不适当,赋予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权,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原则。王宝树教授认为,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宜分别进行。公司立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立法的混同进行,使公司法中出现了不少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或国有投资主体的规则,导致规则之间的不协调,不利于公司法的实施。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自身特点很突出的问题,单独立法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财产保护、国有职工安置、土地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运营体制、国有股股权的行使等特殊问题,公司法完善的是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后遵循的规则。
但原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客观上对国企改革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因此,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保留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并根据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对旧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意图为其深入改革继续提供制度支持。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公司法借鉴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下,引导企业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而设立的一种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新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主要是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适应,它不仅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而且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股东的排他性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即是由一个股东投资设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在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不必再对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立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一个类型,其可以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它的投资主体不仅是唯一的,而且是法定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一人公司。普通的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但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是不特定的,并不局限于国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它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互相独立。不过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股东身份、章程制定、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和特殊的组织机构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所以法律针对其特殊性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首先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时,才能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组织设立和进行活动必不可少的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公司外部关系中,表明该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公司住所等,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设立公司据以审核的依据,也是交易相对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时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表明股东就设立公司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章程所载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效力。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及制定、批准程序,但对于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对于章程记载事项应当适用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来确定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前文已经论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实行决策权。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权利机构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至于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通常是指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具体职权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来确定。但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这五项涉及所有者权益的核心问题,则只能由公司出资人的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的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有利于保证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董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同,因此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更宽泛,因为其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授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本身职权外,还可以依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要求,法律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为了维护出资人权益,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工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通过董事互选产生的,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的,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承担股东会部分职权这一特殊要求所决定的。
为了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减轻其工作负担,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一样,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也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因此其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工作原则,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为了督促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谨慎地忠实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心尽力,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因此,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其监事会的设置和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见,新公司法不仅调整了监事会的人员比例,由以前的最低三人调整为现在的最低五人,充实了监事会的监督力量,而且明确规定了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这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来源于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公司法第五十四的规定,二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上述规定充实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为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有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注:
1、本文作者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公司法。擅长办理公司法律业务,包括公司设立;公司并购重组;公司合并、分立;公司股权变更、分割;公司股权诉讼;股东权益保护等。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北京)。
2、本文摘自《新公司法理论与律师实务》(项先权博士主编,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出版)。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2010〕1号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王爱文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鸟类鱼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



第一条 为坚决制止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无序捕捞野生鱼类等行为,切实保护和恢复林区野生动物资源,加快小兴安岭生态功能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野生鸟类鱼类资源保护管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等有关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农业渔政管理部门负责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工作,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行政职责予以配合。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应当制定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鸟类鱼类资源的规划和措施,切实加强对野生鸟类鱼类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 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猎10年,除经国家批准的狩猎场外,严禁一切擅猎乱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因科学研究、种群繁育等特殊情况确需捕捉野生动物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

第六条 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鸟类的猎捕、养殖及经营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对自然水域内的野生鱼类,除允许垂钓外,严禁使用网具、毒药、电击、爆炸、筑坝(梁子)等方法进行捕捞。

嘉荫等地专业渔民的捕捞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严禁一切破坏野生鸟类栖息、繁殖地和野生鱼类生存水域环境行为,禁止在野生鸟类栖息地、繁殖地和野生鱼类生存河流湖泊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堆积、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渣以及有毒有害物。

第九条 在野生鱼类洄游河流建闸、筑坝,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过鱼通道,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保证野生鱼类洄游不受阻隔。

第十条 严禁非法经营(出售、收购、利用)野生鸟类及其产品。严禁非法携带、运输野生鸟类及其产品。运输单位、个人发现非法运输野生鸟类等野生动物,应当及时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野生鸟类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和场地条件,逐级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在行政许可范围内从事驯养繁殖活动。

第十二条 违反上述五至十一条规定,非法乱猎滥捕野生鸟类鱼类,破坏野生鸟类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非法经营(出售、收购、养殖、利用)和运输野生鸟类及其产品的,依照《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野生鸟类鱼类保护活动,对保护野生鸟类鱼类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林业局应予以表彰或奖励,作出重大贡献的,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地野生鸟类鱼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强对鸟类栖息繁殖地和市场经销摊点、餐饮店铺等场所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破坏野生鸟类鱼类生存繁殖环境和非法猎捕、经营、运输野生鸟类鱼类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与监督,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