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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5:1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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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111号
转发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决定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做好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现提出自治区实施“一费制”收费具体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1.“一费制”是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一费制”收费范围包括杂费、教材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课杂费(经批准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初中中考收费、住宿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费用、毕业证工本费。学校提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其它费用,都不得进入“一费制”,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校服费。
  2.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全区公办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1.“一费制”管理权限。自治区“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除乌鲁木齐地区以外,授权各地、州、市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不得超过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收费标准时,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地区间、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差异。在不同地区、城市和农村的中小学,以及同一学校的不同年级,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一费制”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和有利于操作及监督的原则。
  2.根据《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0号)的规定,制定“一费制”收费办法和标准必须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经费来源必须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学生缴费为补充的原则,要确保适龄儿童的就学权益,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各地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的投入力度,缴费只能作为学校公用经费的补充。
  三、“一费制”标准的核定
  (一)“一费制”具体收费标准,必须根据所在地中小学各年级的教育培养成本进行核算。
教育培养成本的构成:学生人均教育培养成本=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
  1.学生人均应负担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开支数-财政拨入公用经费)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其中:公用经费开支数=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它费用
  2.学生人均应负担的课本资料费=学校所订教育部门规定和教学必备课本资料费用开支燉历年在校生平均数(不少于三年)。
  (二)“一费制”收费中的教材费和作业本费,以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材科目和自治区审定的教材价格为准。
  四、其他相关政策措施
  1.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规范学校支出行为,禁止乱收乱支现象发生。“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支出。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收入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一费制”中的教材费、作业本费、体检费、爱国主义教育费项目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用于学生的体检、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开支,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2.“一费制”收费按学期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提前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教育收费公示栏,要长期独立放置在明显的地方,方便学生、家长和群众阅览与监督。
  3.“一费制”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应收费项目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收费收入。
  4.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对符合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杂费、住宿费和课本费。
  5.各地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按照属地代管理的原则,以流入地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划定学区,收费要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能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6.借读生收费原则上按原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从2004年秋季开始实行“一刀切”政策,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7.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按原办法执行。
  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力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所捐款项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受理,严禁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挂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教材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禁止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销或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材料。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各地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备案。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财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计处,计划单列市分行会计处:
自1986年人、工、农三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基本规定》后,去年在部分城市行又重点推行了个人支票,从而使这项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与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很不适应,目前仍有80-90%的个体经济户的银行没有开立结算帐户。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还没有意识到做好个体经济户开户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怕得不偿失,怕承担风险;个体经济户方面一是怕露富;二是怕缴税;三是金融知识缺乏。
针对个体户结算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个体户开户结算工作,总行先后两次在深圳和武汉召集部分行会计负责人会议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总行拟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一并贯彻。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但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一样,都是我们金融业服务的主要对象,也是我们吸存的重要来源。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具有很大的存款潜力,也越来越成为各金融机构吸存的竞争对象,城市其他金融机构由于在利率和取现上比较灵活,竞争比工商银行有优势,而我行只能通过良好的转帐结算服务来争取个体户存款。因此,各行处特别是试点行处一定要认清这一形势,充分认识搞好个人结算以及推行个人支票对争取个体户存款的作用,克服怕麻烦、怕担风险的思想顾虑,要加强领导,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切切实实把个人结算业务办好。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开展个人支票业务
针对目前个人支票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总行要求各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行个人支票业务,既要有积极开拓精神,又要具备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引导个体户将现金结算转化为转账结算,达到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流通的目的。
1.合理确定开户条件,简化开户手续。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折户可比照储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有工商执照、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个体经济户和有较稳定收入、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个人,可以允许其使用支票结算。
2.做好个体户、个人结算帐户的保密工作。对个体户在对公机构的存款,应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办理。
3.加强对个体户结算帐户的管理。各行处要经常了解个体户帐户的使用情况,建立帐户管理档案,并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对个体户工商执照年检的结果,及时对个体户支票帐户进行重新登记。要做好个体户的银企对帐工作,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企帐户余额相符。
4.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个人支票的信用程度,促进个人支票的使用。可采取信用等级评估的办法,对有支付能力、重合同、守信用的个体户可以出售支票,供其使用,对于信誉一般而要求使用支票的,可采取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换开支票。有条件的行处还可采取与当地工商、税务、个体协会等部门联办的方式,进行共同管理。
5.针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户在采购、消费上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提取现金方面要给予必要的优先满足。对于外地汇入的大额个人汇款以及个人汇票,可转化为保付支票或银行本票,需要提取现金的,根据具体情况各行应尽量予以满足。对业务往来较频繁的行处,可试办直达结算,为个体经济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结算宣传,吸引个人开户结算
现在有些个体户和个人怕露富,不愿在银行开户,仍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因此,各行要加强对《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银行转帐结算的好处,宣传工商银行的结算优势,增强个体户的金融意识,鼓励个体户、个人通过工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使他们了解银行结算的规定并能主动地、正确地利用银行为其经营活动服务;要广泛召开企业单位座谈会,动员各收款单位受理个人支票;对经营好、结算频繁而又缺乏财务知识的个体户,结算专管员要经常进行辅导,帮助其加强财务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防止签发空头支票。

附:中国工商银行个体经济户、个人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转帐结算,减少现金流通,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户
个体经济户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持当地县(城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和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核发银行帐号。
个人申请开立支票帐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填写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并存入资金后由银行核发帐号。
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开立存折户,应比照储蓄有关手续办理。
二、结算
(一)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条件
1.个体经济户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固定营业场所或门面;
b.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
2.个人申请支票结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在当地有常住户口;
b.确有转帐结算需要;
c.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保持一定余额或有经济担保。
(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的规定
1.必须在银行帐户的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取资金。
2.不准出借、抵押支票,严禁利用支票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3.要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4.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关于支票结算的各项规定亦适用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
(三)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汇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三、管理
1.对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帐户,银行应遵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客户保密”的原则,支票结算应按“先付后收、收妥入帐”的原则办理。
2.不准出租、出借帐户或将帐户转让他人使用,否则银行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个体经济户歇业、转业、迁址,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
4.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必须建立银行存款帐,每月与银行核对帐务并与银行帐户余额保持一致。
5.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印鉴和空白支票,严防遗失。在银行结清帐户时,必须将剩余支票全部交回,凡没有全部交回支票,发生问题的,后果由领用者自负。
四、各分行可按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五、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2]1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OO二年三月十五日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工作办法



为做好我市省九届劳动模范的推选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范围
在工业、农业、交通、财贸、建设、科研、文化、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公安政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等各行业评选推荐模范单位(集体)和模范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模范单位(集体)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转变生产经营方式,经济效益突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全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依靠科技进步在产品结构调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大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依靠科技提高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变村镇面貌中做出显著成绩;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二)劳动模范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投身黑河经济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做出突出贡献;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技能,学习科学文化和市场经济知识,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创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单位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思想解放,勇于创新,爱岗敬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能动性,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邪教活动和腐败现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模范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模范集体指班组、工段、车间、站队、科室等。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党、政正副职领导和工会主席。农业部分模范单位指省市县农口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模范集体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模范个人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水产、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工作的职工。
三、评选重点和比例
(一)评选的重点是在那些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一线职工、农民、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二)省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原则上在市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市级)中产生。对未获得市级劳模称号的,但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应评选推荐。过去曾获得过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可以参加评选。省特等劳动模范在2002年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推荐人选中产生,往届省级劳模(一线职工)符合省特模条件也可推荐。
(三)评选比例。一线职工(指工作在一线的工人、车间(班组)技术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售货员、服务员、民警、医务人员、机关办事人员及科研单位从事科研、技术工作的人员等)比例不低于6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0%。特等劳模的推荐,必须是一线职工。
(四)名额分配
省分配给我市模范单位的指标为5个(职工部分2个,农业部分3个)。先进集体7个(职工部分3个,农业部分4个)。劳动模范34个(职工部分19个,其中一线职工17个,企事业负责人2个;农业部分15个)。特模2个(职工部分1个,农业部分1个)。
四、评选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评选推荐的模范单位(集体)和个人,须经职工大会(代表)讨论同意,并在党政工联席会议上讨论表决通过。
(二)属农村的,须经村民大会(代表)讨论同意,经村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签署明确意见和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
(三)市直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评选工作,经市直各系统局党委(党组)讨论同意后,报市筹委会办公室。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市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在基层单位评选推荐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进行实地考核,认真核实事迹。在县(市)区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讨论审查后,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市筹委会办公室。
(五)所有评选侯选单位和个人由市评选推进领导小组统一报省筹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的原则,以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为尺度,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比例和有关要求,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否决条件关,切实把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市级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凡推荐的模范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须征求当地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凡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均不得参加评选。
(五)凡违犯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均不得参加评选。
(六)凡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履行评选程序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
(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于2002年4月1日前,将推荐报告一式3份、佐证材料原件一式3份及事迹材料按要求上报。各县(市)区要确定1名重点宣传人物,并上报一式50份(2000字左右)宣传材料。有关填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筹委会办公室负责说明,办公室地址设在黑河市总工会经济部。联系电话:8223223。

附件:1、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2、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3、市直省九届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4、省第九届劳动模范黑河市农业部分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

黑河市评选推荐黑龙江省
第九届劳动模范农业部分办法


根据全省第九届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推荐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实际,现制定此推荐办法。
一、评选范围
1997年至2001年期间,在“二次创业,富民强市”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国有经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我市农业部分的表彰名额为模范单位3个、模范集体4个、劳动模范15名、特等劳动模范1名。
省农业模范单位是指省地市县农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省农业模范集体是指乡(镇)各站所、乡及乡以下企业和村民委员会。省农业特等劳动模范和农业劳动模范是指农民、牧民、渔民和从事农业、地方林业、农机、畜牧、水利、供销、气象、土地、乡企、农科研工作的职工。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农业方针政策,坚持深化农村改革,依靠科技发展农业成效显著,积极完成国家的各项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依靠科技发展农林牧副渔业成绩卓著的;
(三)在发展乡镇企业中,勇于开拓创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取得重大成果,对发展农业生产作用较大的;
(五)在扶贫帮困,建设社会公益事业上有突出贡献的;
特等农业劳动模范必须是具备省农业劳动模范条件的,并做出重大贡献、有重大影响的突出人物。原则上从1991年以来全省农业劳动模范及荣获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中产生。
三、名额分配
以2001年底市统计局提供的农村劳动力人数和农业总产值为基数,参照省第九届劳模大会名额分配情况,结合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6个县(市)区和市直、省直农口部门(名额分配表附后)。在省劳动模范和省特等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比例要占50%以上;企业管理人员和行政干部比例不能超过15%;科技、教育、技术推广人员比例要占15%以上;其它人员占20%左右。在推荐劳动模范总额中,妇女、少数民族人选比例要占10%左右。
四、评选要求
(一)各县(市)区对农业模范单位、集体、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部门,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工会、人事部门做好我市农业模范单位、模范集体和省农业劳动模范、特等农业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审核、报送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农委。
(二)坚持“面向基层,群众公认,看事迹,看贡献”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优中选优。省特等劳动模范在省劳动模范中推荐产生。
(三)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违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推荐。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按程序评选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承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