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02 04:3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及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级局(公司):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检查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落实《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建设工作,不断提升烟叶标准化生产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国家局定于自即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组织开展对已通过考核验收和在建的示范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已验收的第一、二、三批示范县项目,以及正在实施的第四批示范县建设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检查依据和内容
  依据《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示范县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示范区任务书》的有关要求重点检查:
  1.项目的组织管理;
  2.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管理和规范使用;
  3.示范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示范效果;
  4.示范的辐射带动效用和示范项目的不断提高与完善。
  三、检查方式
  1.示范县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已验收的示范县要对相关工作的现状逐项自查,如实考评;正在实施的示范县建设项目按阶段任务要求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应及时报所在地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
  2.省级局(公司)检查。由省级局(公司)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成检查组,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实地检查。
  3.国家局抽查。国家局将根据有关省级局(公司)检查的情况,组织督查组,对示范县进行实地抽查。
  四、检查结果
  1.有关省级局(公司)完成实地检查后,要作出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同时要提出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省级局(公司)的检查结果应于2005年8月15日前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
  2.国家局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较多又没有及时整改的在建项目,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撤消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项目;对已通过考核验收的示范县,撤销其“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称号。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救援列车轨道起重机司机作业规则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提高事故救援作业效率,安全迅速地起复事故机车和车辆,及时地开通线路恢复行车,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每台轨道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由固定的起重机司机和副司机(以下分别简称司机、副司机)包用并共同保持其状态良好。主管单位在司机中任命一人为司机长,对起重机的管理负责。
第3条 司机应熟知起重机的构造和作用,具有管理、保养起重机的能力,并对起重机的操纵、保养负责;熟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起重机安全作业的规章、办法。在经过不少于铁路局规定的实际操作训练时间之后,经考试合格,取得司机驾驶证方可操纵起重机;无驾驶证的
任何人均不准操纵起重机。
第4条 起重机司机在工作前应充分休息,不饮酒。在工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严禁从事与操纵起重机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5条 司机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体格检查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起重机。在任职期间,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
第6条 副司机在司机的领导下做好起重机的保养维修工作,掌握柴油机或蒸汽机的构造作用和性能,具备检查、给油、保养起重机的一般知识和安全作业常识,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各项规定。
第7条 司机与副司机如不通知对方,不得离开起重机。司机必须短时间离开起重机时,应将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制动。副司机不得代行司机职务。

第二章 司机于起重机工作前的准备工作
第8条 蒸汽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各运动部件及轴承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的状态是否良好。
2.蒸汽机和传动部分的安全设备及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螺帽和键是否紧固,填料有无漏泄。
4.松开制动机,使机械空转数次,试验制动力,确认其作用良好。
5.钢丝绳、链条、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汽笛是否良好。
8.煤、水、砂、油贮量是否充足。
9.锅炉各安全装置(汽压表、水表、安全阀等)及给水装置作用是否良好。
10.各种仪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第9条 内燃起重机发动前,司机应认真检查确认下列各项:
1.闭合蓄电池闸刀,检查电压表是否指示规定标准。
2.油、水是否充足,各管路不得有漏泄,注意油温、水温是否符合规定。
3.走行、起重、传动部件的油润与给油装置状态是否良好。
4.传动部分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良好。
5.钢丝绳、绳轮及吊钩状态是否良好。
6.支持梁、支重机等是否良好。
7.起重机照明装置、标志灯及风笛作用是否良好。
8.各项检查完毕,使机械空转,确认作用良好方可作业。
第10条 经过彻底检查后,起重机各部状态确属良好,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方可开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值班交接簿内。

第三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中的职责
第11条 起重机在开始作业前,司机应确认车上车下所有人员均已处于安全位置,鸣笛后方可作业。走行时应认真了望,确保安全。
第12条 起重机在进入作业地区前,司机应确认线路状态是否良好,线路不良不得将起重机开入,并立即要求有关部门修复。
第13条 司机在作业中要密切注意各处风压保持规定压力。
第14条 蒸汽起重机作业前,司机要先行预热汽缸,开放汽缸排水阀;开汽时不宜过猛。
第15条 作业中司机要对副司机的工作随时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16条 起重机自力走行的速度不得超过其规定。在上下转盘、接近尽头线、出入厂房、出人检衡线及连挂车辆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17条 在坡道上停放起重机时,应打好止轮器并拧紧手闸,在6‰以上的坡道上作业时应连挂机车。
第18条 起重机不得进行调车作业。
第19条 禁止起重机在六级以上大风及不能确保安全的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作业。
第20条 司机应遵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操作并与起重工密切配合。若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违反规定或不明时,司机应停止作业,待查清情况后再继续作业,但对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司机均应立即执行。
第21条 起重作业中,司机不得离开岗位或从事其它工作。
第22条 起重机不得在电气化铁路架空输电线路下面作业,在其附近作业时,起重机和吊件的任何部分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二米以上的距离;与架空电力输电线路的最小距离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
|输电线路电压|35及以下|66—110|154|220|
| (千伏) | | | | |
|------|-----|------|---|---|
| 最小距离 | 3 | 4 | 5 | 6 |
| (米) | | | | |
-----------------------------
第23条 蒸汽起重机在驶入建筑物内或容易发生火灾的处所时,应关闭灰箱门,停止清炉及使用送风器。
第24条 在冬季作业时,司机应注意做好起重机防寒工作,防止冻结。
第25条 在夜间或雾天作业时,司机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充分照明。视野不清时应停止作业。
第26条 起吊物件时,司机应严守下列规定:
1.起重机的吊钩应垂直于吊件上方,不准斜吊物件。
2.起吊物件时,司机应确认钢丝绳等各种索具、卡具状态良好。起吊作业中,如发现任何部分磨损扩大或钢丝绳发生断股时,司机应立即将物件放下进行处理。
3.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起吊超过起重机标志牌所示的起重能力的物件。如不知物件重量,应即查明后再行作业。
4.起吊接近最大起重能力的物件时,应先将物件吊起,离地面50—100毫米时停止,检查起重机稳定,各部无异状,再继续起吊。
5.起吊物件时,司机要注意钢丝绳有规律地向滚筒上缠绕,严防缠绕于滚筒边缘上。放下物件时,司机需注意钢丝绳剩余部分在滚筒上的长度不得少于滚筒三周。
6.起吊物件时,司机应注意勿使吊钩与吊臂滑车间的距离小于200毫米。
7.禁止起重机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的动作。
8.不得用吊钩起吊或摇动埋在地下或固着于地面的物件。需要起吊时,必须先将埋在物件周围的土沙清除后再行起吊。
9.起重机各部件的运转或制动均应平稳,避免发生冲动。机械运转不得突然改变方向。摘挂离合器时,应在机械动作缓慢的情况下进行。
10.起吊机车、车辆等大型物件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及轨道卡子,使起重机支撑牢固,以确保整机稳定,严防起重机翻倒或倾斜。
11.起吊作业时,严禁有人攀扶吊钩或站在吊物上。
12.不得在吊起物件时关机停止工作。
第27条 物件吊起后需要移动起重机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密切注意附近人员安全。
2.起吊高度应高于地面物体0.5米以上。
3.当起重机车轮有发生空转预兆时,司机应予防止,必要时应指派专人进行人工撒砂。
第28条 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件物体时,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听从由救援列车主任指定的专人统一指挥。
2.起吊物重量不得超过较小型起重机起重能力的二倍。
3.遇有一台起重机或索具发生异状时,两台起重机应同时将物件放下。
4.司机应注意两台起重机的距离不致危及安全。两起重机在作业中需要接近时,应在指挥人员引导下进行并互相鸣笛警告以防冲撞。
第29条 起重机因故必须立即放下吊起的物件但又不能放下时,司机应紧急鸣笛示警,并对其附近进行必要防护。
第30条 起重机在曲线上作业时,起吊物件向曲线内侧回转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将轨道卡子卡好且吊件重量要较起重机指示起重量减少20%;向曲线外侧回转时,不必减少。

第四章 司机在起重机工作后的职责
第31条 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司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将吊钩提起。吊臂与轨道中心一致并放在吊臂架上,栓好拉杆。各支持梁恢复原位,栓好定位销。
2.将起重机停留于指定地点,作好防溜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蒸汽起重机有火停留时,必须由副司机或司机看管。内燃起重机需待柴油机水温降至停机温度以下或空转一段时间后再行停机,司机应亲自检查油、水存量。
3.摘开走行轮,各手柄置于中立位,单阀置于运转位,排除剩余风压,断开蓄电池闸刀。冬季应排除积水。
4.认真检查起重机各部状态,发现不良处所应立即修复并作出记录。
第32条 司机换班时,需按职称对口检查起重机,作出交接记录。
第33条 在寒冷地区起重机停机后,司机要做好排水防冻工作,内燃起重机尚应视具体情况进行打温。

第五章 司机在起重机保养维修工作中的职责
第34条 蒸汽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汽缸盖、填料盒、排水阀及蒸汽管系等各部不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作好锅炉保养:无漏泄,正确投药、放水,保持注水器作用良好。
5.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对锅炉进行洗炉,清除水垢及烟垢。
6.根据锅炉状况定期检查火室、锅胴等状态,校对水表及汽压表、喷汽试验安全阀。
第35条 内燃起重机保养维修,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机各部状态要经常保持良好和清洁。
2.柴油机及油、水、风管路无漏泄。
3.各摩擦部分保持油润良好。
4.按规定工作时间标准施行定期保养,更换或清扫各种滤清元件及油脂。
5.定期校对各种仪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36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各铁路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细则,报部备案后实行。



1989年9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 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

建市[2009]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积极应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为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服务

  (一)统一思想,认真落实。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大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积极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合理安排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境评价、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建立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快速审批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缩短时限,确保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三)加强指导服务,改进管理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关项目的对口咨询、靠前服务和跟踪指导,完善信息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对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咨询和指导服务;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环节;合理缩短中小型项目的招标时限;鼓励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项目管理等招标模式;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推行网上招标备案、投标报名、电子标书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等信息化服务手段,提高招标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建筑行业的总体税赋和实际盈利水平,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合理核定征收范围和标准,解决建筑业企业重复纳税问题,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二、依法监管,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

  (五)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建设前期各项手续合法有效,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费用。各地要切实防止借口加快建设、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的发生。

  (六)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工程企业必须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活动,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注册执业人员要强化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建立注册执业执法检查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标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出租、出借、重复注册、不履行执业责任等行为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要及时依法撤销或吊销其资质、资格,清出建筑市场。

  (七)遏制虚假招标和串通招投标行为。各地要加强招投标中的围标、串标治理,整治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或投标人操纵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抓住典型案例严肃处理;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评标专家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价格指数发布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中标合同价格和工程结算价格跟踪管理,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做法。

  (八)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约管理,对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要及时指出和纠正;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重点查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工程、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对合同重大变更的备案管理,及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九)严格工程监理制度。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十)严格建筑节能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各地要尽快建立工程项目数据库,与企业资质、执业人员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的及时联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闭合管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严肃查处中标企业不履行合同及投标承诺,随意变更施工现场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拨付、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负总责。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分包工程,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否则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十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环节审批,防止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开工建设;要结合施工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对建设资金、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加快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推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等部门联动的快速裁决机制,及时解决合同争议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工身份识别、劳动技能培训、从业记录、工资发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为规范劳务用工、解决劳务纠纷提供有效的依据和手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严肃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收集有关企业、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合同履约等市场行为信息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信用信息,建立全面、动态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制度,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守法诚信以及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名单,引导市场主体选择诚信的合作者,构建依法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对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各地除按时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十四)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要加大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工作力度,积极培育工程担保市场,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资信管理,健全担保机构备案、保函保管等制度,有效防止虚假担保等问题;要将工程担保与信用机制相结合,实施信用差别化管理,提高违法违规企业的工程担保额度,加大其违约失信成本,充分发挥经济手段调节、规范市场的作用。

  (十五)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各地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统筹规划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指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要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组织实施方式,促进企业调整经营结构;支持大企业做大做强、中小企业做精做专,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与专业型企业互相依存、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适应国家投资体制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要求。

  (十六)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调查和相关政策研究,反映行业诉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建立自律约束机制,完善行业管理,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坚持服务理念,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学习、交流、咨询、培训等活动,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对外交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