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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9:2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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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保持拖拉机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集体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拖拉机,根据其使用年限和安全技术状态、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规定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依法实行强制报废;对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及时报废更新。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财政、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实施。
  第四条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
  (一)手扶拖拉机12年;
  (二)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的小型轮式拖拉机14年;
  (三)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大中型轮式拖拉机16年;
  (四)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9年;
  (五)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货箱与底盘一体的轮式拖拉机12年;
  (六)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或等于147千瓦的链轨式拖拉机15年;
  (七)全挂拖车16年;
  (八)半挂拖车12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应当报废:
  (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非法拼装的;
  (三)因故损坏,发动机和底盘需要同时更换的;
  (四)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排气污染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
  (五)在一个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3次检验不合格的。
  第六条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符合在用拖拉机排放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其技术条件,可延长报废期限1—2年。延长期满后立即报废。
  第七条达到报废使用年限或者在延长报废年限内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八条拖拉机报废程序:
  (一)告知。对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拖拉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使用年限前2个月通知拖拉机所有人。对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延期报废的,应告知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检测的有关事项。
  (二)回收解体。报废拖拉机的回收解体,由当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收解体时,应当对报废拖拉机整机拍照,录入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和拖拉机型号、号牌、行驶证号码等信息;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拆解的发动机、变速箱、方向机、车架、前后桥等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不得进行拖拉机拼装或者销售;收回报废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出具《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三)注销登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拖拉机回收解体完成之日起1日内,及时核对拖拉机档案,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登记注销信息。
  第九条应当报废的拖拉机逾期6个月未办理报废手续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应当报废而未报废的拖拉机依法予以扣证扣机,并及时通知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对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拖拉机更新,从农机购置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是指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规定使用年限的最后一年的对应日期。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周期,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进步,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乡土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三条 省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星火示范企业奖。
第四条 申报省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申报省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现代化管理知识方面有显著贡献。
第六条 申报省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工作中有显著贡献。
第七条 申报省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
第八条 申报省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是在发展经济中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
第九条 省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和星火管理奖分为四等:
(一)一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二)二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一千五百元。
(三)三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八百元。
(四)四等奖 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四百元。
星火优秀青年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五百元。
星火示范企业奖不分等级,授予贵州省星火奖奖状和荣誉证书,发给奖金三千元。
第十条 省星火奖的奖金,应按项目参加者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对重复获奖的项目,只按最高一级奖金数额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省星火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奖励项目,以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按行业归口逐级审查、申报。
(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地、州(市)科委,应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省科委办理申报手续。
(三)省科委根据申报项目涉及的专业、行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出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
(四)经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和等级,由省科委审核,并在贵州日报上公布。如有异议,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委裁决。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争议的项目,由省科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二条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破坏资源、生态平衡的项目,不予授奖。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获奖项目,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 ,追回奖状、证书 、奖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六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专利局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国务院批准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依照修
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各种专利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布如下。
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一)申请费
(1)发明专利申请费(含申请文件印刷费40):34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160
(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200
(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800
(四)复审费
(1)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费:40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复审费:20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费:160
(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0
(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
(七)恢复权利请求费:300
(八)撤销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撤销请求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费:20
(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1)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450
(2)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300
(3)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250
(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1)发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300
(2)实用新型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请求费:200
(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100
(十二)专利登记费(含专利文件印刷费40)
(1)发明专利登记费:190
(2)实用新型专利登记费:120
(3)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费:120
(十三)附加费
(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增收附加费:20
(3)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
(十四)年费
(1)发明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400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600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800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500
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3000
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每年:6000
(2)实用新型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2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4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600
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800
(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1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2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400
第九年至第十年每年:600
(十五)异议费
(1)发明专利申请异议费:30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异议费:20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异议费:20
(十六)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续展费:100


本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但是,上述第十五项的费用仅适用于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公告,但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上述第十六项的费用仅适用于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
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专利权。
特此公告。
注一:外国申请人和外国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
注二:上述第十四项所列的年度,自在中国申请之日起计算。
注三: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附加费属于申请费的一部分。



199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