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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47: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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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84号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更好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
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36号;办公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00(公休日除外);联系电话:2211616;传真号码:2230827;电子邮箱:bgtxxgk@sina.com ;邮政编码:114001。
二、受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公开权利人向市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市政府网站(网址:www.anshan.gov.cn )上下载。公开权利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到市政府办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记录。
2.书面申请。公开权利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公开权利人可在鞍山市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三)申请登记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公开权利人送达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见附件2);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公开权利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四)分别办理
1.对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
2.对不属于市政府办公厅掌握的政府信息,市政府办公厅将该申请转给掌握此信息的有关部门(转办通知单见附件3),由该部门负责审查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公开权利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五)分类答复
各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见附件4),并送达公开权利人: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三、督促检查
对转办的公开权利人申请的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必要的跟踪、督办,并适时通报办理和答复情况。
各公开义务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办法。
附件:
1.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3.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通知单
4.×××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附件1: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存根)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

          :
 
你(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并登记(编号为: )。在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你(单位)将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你(单位)也可主动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存根)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

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转办通知单

          :
  
现将《鞍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编号: )转交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的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并直接答复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印章)

  年 月 日
.................................................................................................................................................................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
           :

  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为: ),经查,该政府信息属于:
  □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存在的政府信息
  □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 
  具体回复如下:




















                     (印章)

                  年 月 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1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战略目标,落实中央有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要求,更加有效地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两年来我市市区住房保障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变暗补为明补,由补“砖头”改为补“人头”,在年内全部解决市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收购和建设力度,提高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能力,到2010年,全面实现“小康常州,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年内全部解决100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货币补贴。
  (二)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两年内全部解决近4000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用两年时间解决4000户左右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房无法享受购房补贴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
  从2009年起,对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全部实行购房货币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在本市实际居住,且具有市区(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未婚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40元(含)以下。
  2.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用货币化补贴的方式。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户8万元,以后每年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市区范围内选购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市房管局建立房源信息库,为购房家庭提供信息服务。
  3.办理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家庭凭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按要求到相关部门签章。
  (2)审核发证。经走访调查并初审后进行社区公示。经初审或社区公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所在区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提供情况进行复审,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登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由市房管局发给《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并建立申领货币补贴家庭(个人)档案。
  (3)自主购房。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保障对象,应在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在市区自主选择购买新建成套普通商品房一套。购买时,凭《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抵扣8万元购房款。3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所持《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今后再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必须重新申请审批。
  (4)补贴结算。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结算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经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经购房人签字确认的《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到市房管局办理补贴结算手续。市房管局对提交材料收件核准后,按有关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4.产权处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按政策享受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变为完全产权。
  5.监督管理:
  (1)市房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的统一管理,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市财政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监管工作;
  (3)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发放审计工作;
  (4)各辖区政府负责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定工作;
  (5)市监察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全过程的监督、监察和执法检查工作。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从2009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实现应保尽保。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1)具有常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850 元(含)以下(以后年度的收入条件将根据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和实际的保障需要作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布);
  (3)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
  2.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主要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1)2009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为:持有效低保证或特困证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8元。单人家庭按1.5倍的标准补贴。
  以后年度的租金补贴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2)2009年实物配租的保障范围为:将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并享受租金补贴的无房家庭全部调整为实物配租;根据房源的筹集情况,逐步将2006年度享受租金补贴的低收入无房家庭调整为实物配租。
  2010年将加大廉租住房实物房源的筹集力度,进一步提高实物配租的保障比例。
  3.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2)初审: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核实,并在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收入证明转送至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3)社区公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区住房保障办公室在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4)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5)媒体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常州日报》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6)安排: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申请家庭应享受的租金补贴额或实物房源的分配,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或实物配租证。
  (三)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的有关要求,尽快出台《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积极筹措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抓紧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向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租金标准、办理程序和申请受理日期届时另行公布。
  (四)加快筹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
  根据我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近两年来的实施情况,为确保完成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规划目标,必须加快筹集6000套左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房源。其中,60%的房源通过市场收购的方式来筹集,40%的房源通过集中建设等方式筹集。向市场收购要注意户型和价格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要求。集中建设要坚持在成熟社区周围、土地成本适中、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房源筹集的具体途径为:
  1.收购市场上价位较低的小户型新建商品房、面积和价格较为适中的二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2.按照合理布局和方便住户生活的原则,在成熟社区周围选择一批零星地块,集中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认真贯彻《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办法》(常政办发〔2007〕88号),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可采用交缴异地建设费的方式,满足有关配建指标的要求。
  本意见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申请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武进区、新北区范围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负责组织实施。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提出各自的保障办法。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通知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信部联电(2001)3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搞好专项清理整顿和审批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本着“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清理整顿,达到宏观控制、规模经营、加强管理、净化和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重点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存在的“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狠抓贯彻落实,把这项工作实实在在地开展起来。
二、工作安排
(一)加强宣传,广泛动员
各地应立即动员起来,本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分工、协调行动、齐抓共管的精神,迅速着手具体实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舆论准备,做到在互联网业内人人皆知,社会上普遍重视。
(二)组织落实,明确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和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信息产业部由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安部由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具体负责,文化部由文化市场司具体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由企业注册局具体负责。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采取有效方式组织协调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范围内的具体实施方案,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办法》和当地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场所的监管工作,对省以下城市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同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督查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和协调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
根据国务院部署,从2001年4月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专项清理整顿。该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办发〔2001〕21号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本地区已有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查摸底,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清理整顿期间各地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4月30日前,各地相关部门完成各级机构的动员组织工作和当地具体实施方案的制订工作。
第二阶段,清查摸底阶段。5月25日前结束清查工作,摸清情况并进行统计。清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此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有关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清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三阶段,整顿登记阶段。5月25日至7月20日前,完成整顿和全部现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批登记工作。对符合《办法》要求的上网营业场所,按照《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四阶段,7月20日至7月底,完成总结工作。各地通信管理局负责汇总部门清理整顿情况并报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起草总结报告,经各相关部局会签后上报国务院。
四、明确审批和处罚流程
对场所的审批和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是此项管理工作最主要的两个环节,明确其工作流程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提高审批效率和场所经营者办理有关手续。依据《办法》,审批流程和处罚流程明确如下:
(一)审批:场所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ISP接入意向证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分别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和《网络文化准营证》后,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最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审核内容。
(二)处罚:各地电信管理、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核实后,根据职责分工交由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做出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五、结合各项管理工作,标本兼治
各地开展此项清理整顿工作,应与当前正在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电子公告服务(BBS)的审批清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旦发现ICP、BBS有违规情况的,同样要对其网站依法严肃处理。只有将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结合进行,才能标本兼治,保证场所治理工作的成果得到全面有效的巩固。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不得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一旦发现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该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应采取必要技术手段遏制有害信息的传播,一旦发现违规情况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网吧”中违规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有关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依法予以配合执行。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在各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和指导下,采用安全防范软件,加强上网管理。
六、利用社会力量,建立监督机制
此项工作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作用,鼓励行业自律、自查自纠,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对违规场所进行检举揭发、对场所经营者进行广泛监督,呼吁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健康上网、抵制违规营业场所。同时为政府管理献计献策、加强舆论监督。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根本胜利。
各地要建立公示举报制度,通信管理局将依法批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名称、地址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以便群众检举和听取群众意见。要把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醒目的顾客依法上网公约、未成年人限时进入警示标志、当地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作为场所继续开办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