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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时间:2024-05-10 17:3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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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2003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宁人常[2003]8号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银川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6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遇到问题的请示》(闽汇[2004]27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现金交易”问题。现金交易是指“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发生的现金存款或现金取款业务以及现金结汇和现金售汇业务。

  二、关于《管理办法》中的“累计”问题以及“通存通兑”问题。“同一客户一天存、取、结售汇累计超过等值1万美元”是按存、取、结汇或售汇等交易方式分别单边累计,而且累计最低一级汇总报告单位为支行。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开户行(或发卡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由业务办理行报告。

  三、关于汇发[2003]139号文中的“同一账户”问题。有关“同一账户”无需报告的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续存入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定期账户里;
  (二)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定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部分利息转为该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一个账户里的活期存款的。

  四、关于汇发[2003]139号文中提及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问题。需报告的有关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交易指客户用于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账户发生的外汇资金存入以及外汇资金的提现或转出等按规定需报告的业务,客户资金在个人实盘外汇买卖过程中的币种转换业务无需报告。

  五、关于金融机构开办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问题。需报告的个人外汇理财业务是指客户在个人外汇理财业务账户发生的外汇资金存入以及外汇资金的提现或转出等按规定需报告的业务,金融机构按照个人外汇理财业务规定从客户账户将资金转出或将资金转入的无需报告。

  六、关于汇发[2003]135号文中的“报告标准量化指标及有关解释”问题。汇发[2003]135号文中对报告标准量化指标及有关解释可以作为目前《管理办法》报表手工填报的报告标准和依据。

  七、汇发[2003]135号文中的“借方和贷方”是指资金的付出和收入。

  八、关于填报结售汇和套汇交易的问题。当客户将汇入汇款直接结汇或将购汇直接汇出时,应填报两笔业务,一笔汇入或汇出款业务,一笔结售汇业务,不涉及客户存款账户时,汇款业务填写过渡账户。关于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结汇或客户购汇归还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款的业务,应填报两笔业务,一笔出口押汇或归还出口押汇业务,一笔结售汇业务,不涉及客户存款账户时,押汇业务填写过渡账户。

  九、关于“远期结售汇交易”问题。远期结售汇交易在到期交割发生实际资金收付时,进行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十、关于“尚未解付的汇入款或转入款,发生原路退汇或退回”问题。尚未解付的汇入款或转入款,发生原路退汇或退回时,仍按规定进行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

  此复


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河北省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试行)


中共张家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以下简称“党组会”是在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思路、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干部任免,加强党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领导的会议。党组会要全面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履行谋全局、议大事、管协调、用干部的重要职责,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为使党组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在全系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局、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指示以及重要部署的方案和措施。
2、研究确定年度和半年全局工作总体思路及目标。
3、研究机关科室、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
4、研究干部职工的接收、安置、任免、调整、交流、培养锻炼、职务和报审专业技术职称、工资调整等方面的意见。
5、审议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处分的决定。
6、审议系统和机关评先与表彰事宜。
7、研究确定党组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等。
8、研究加强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及安排意见。
9、研究有关全局利益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
1 0、研究决定党组向上级报告的重要事项。
11、其它需要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定不移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遵守党章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议事决策。
3、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问题时,每位党组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管工作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会上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行正确的集中。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决策符合时代要求、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实际。
5、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在决策前要多方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决策后要善于了解和正确分析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勇于及时改正决策中的错误。
6、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加强监管、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作为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三、议事决策的程序
1、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无议题不开,紧急情况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后提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 围绕研究的事项做必要准备。会议的有关材料应同时送出席会议人员。特殊原因或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3、党组书记根据议题适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非紧急情况不搞临时会议。党组书记较长时间离开机关, 党组会议由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或成员主持,会后向党组书记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4、会议议题按急缓和重要程度排列,研究的问题需要有关科室参加时,该科室负责人届时列席会议。
5、党组会讨论重大问题,事先要充分酝酿。讨论决定干部问题,会前书记要与副书记及所涉及干部的主管党组成员沟通。
6、党组会议应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并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7、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8、党组会议讨论多个事项,应逐项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
9、对应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组会时, 党组书记可商有关党组成员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报告。
1 0、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科室会前要做好准备,并经主营党组成员审核把关后方可提交,为党组决策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其它
1、确定专人兼党组会议机要秘书,承办会务,做好记录,根据需要及时整理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2、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由主持人指定列席会议人员。
3、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4、会议决议要按分工和要求抓好落实。
5、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试行。2001年1月1日试行的《中共张家口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议事规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