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3:2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02〕11号

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计委、水利厅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利是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水利建设和水利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水没有被真正作为商品来看待,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工程效益日益衰减。由于水价低,造成了水资源一方面短缺,一方面浪费严重。近年来,国家在水利产业政策方面作了较大调整,要求进一步规范供水定价行为,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巩固和发展水利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因此,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逐步理顺和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管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干部群众,严格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将水价改革与改革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要加强管理,严格按财务规定核算成本开支,降低供水成本,杜绝一切非正常开支,确保水费收入“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当地计划、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必须进行严格监督,保障水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推进水利产业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拦、蓄、调、引、提、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供给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其核算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当地水资源状况,区别各类用水分别进行核定。
第六条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用户最终结算水价制度,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经济作物(含经济林等)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第七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的灌区用水价格,应当将井灌成本、费用核算后,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两水统一核定,统一计收。
第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养殖用水价格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利用水利工程水域养殖的用水价格按效益分享的原则规定。
第九条 工业用水价格按下列规定核定:(一)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计算的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二)贯流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30—50%核定;(三)循环水按消耗水用水价格的15—25%核定。
第十条 水利发电用水价格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也可以按结合用水价格的二至三倍核定。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电站用水价格,按各级电站的用 水程度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 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或者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用于居民生活的供水价格,按略低于工业消耗用水价格核定。
第十二条 建筑业、商业、服务业等其他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用水价格按工业消耗水价格核定。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核定:
(一)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流经地区的共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分级次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兵团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兵团与地方交叉供水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兵团有关单位的意见后,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根据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供、用水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超定额用水的,实行超额累进计价。
第十六条 水费采用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价计收。收取水费应当申领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可以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并可以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农业用水,应当以水利工程管理界限作为计量点计收水费,工业用水按仪表计量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八条 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收取、使用、管理水费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4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镁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7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规范镁行业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镁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镁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镁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镁行业准入条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镁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强镁行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和投资行为,促进镁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

  (一)新建或改扩建的镁冶炼项目应靠近具有资源、能源优势地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要求,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规划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镁冶炼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镁冶炼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产、停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开采镁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四)现有镁冶炼企业生产能力准入规模应不低于1.5万吨/年;改造、扩建镁冶炼项目,生产能力应不低于2万吨/年;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生产能力应不低于5万吨/年。鼓励大中型优势镁冶炼企业并购小型镁厂。

  二、工艺装备

  (一)工艺

  新建镁及镁合金项目,选择符合镁冶炼要求的白云石资源,采用热法炼镁且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其工艺技术指标为:还原镁收率≥80%、硅铁中硅利用率≥70%、粗镁精炼收率≥95%。必须拥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和低SO2尾气浓度治理的工艺及设备;创造条件对还原渣进行综合利用。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装备

  煅烧系统:采用节能环保型回转窑,必须余热利用;以气体为燃料的可控竖窑。

  配料制球系统:采用微机配料,实现机械化操作,输料系统全封闭。

  还原系统:采用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还原炉,用气有计量,实现机械化出渣。

  精炼系统:采用坩埚熔化,用气体燃料;合金用电炉保温,连铸机浇注,有气体保护。

  所有炉窑均采用PCL或DCS计算机远程控制系统,使镁冶炼装备高效、节能、环保、安全、自动化控制,达到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鼓励积极研发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产品质量

  (一)原生镁锭

   原镁质量应达到GB/T3499—2003标准。

  (二)铸造镁合金锭

  铸造镁合金质量应达到GB/T19078—2003标准

  四、资源、能源消耗




   注:根据气体燃料的热值和用量或煤制气用煤量折成标煤。

  禁止用原煤直接加热各种炉窑(部分企业回转窑喷煤粉除外)。应采用清洁能源(焦炉煤气、半焦煤气、天然气、煤层气、两段式发生炉煤气和电等),采用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技术和余热利用技术。

  五、资源、能源综合利用

  镁还原渣综合利用率≥70%。镁还原渣中氧化镁的含量≤8%。要积极利用镁还原渣生产镁渣硅酸盐水泥等建材产品,减少废渣排放。

  生产全过程余热综合利用率≥80%。包括回转窑窑头窑尾的余热及镁还原渣的余热等。

  六、环境保护

  (一)镁矿山和冶炼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矿山、冶炼项目,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计划目标内。

  (二)废气

  在原料处理、转运、熔炼、加工等过程中所有产生粉尘的部位,必须配备收尘及烟气净化装置,安装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废气排放达到《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废水

  废水排放达到《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废渣

  设有专用的废渣堆存处置场地,并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危险污染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及处置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

  (五)噪声

  厂内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六)推行清洁生产,降低产污强度,镁生产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七)国家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按新的标准执行。向有相关地方污染物标准的地区排放污染物的,应满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护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安全评价和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镁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八、劳动保险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九、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现有生产企业要尽快达到准入条件中规定的生产规模、工艺装备、产品质量、资源能源消耗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险等方面的要求。

  各有关部门在对镁生产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审批、信贷融资等工作要以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镁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十、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硅热法镁冶炼企业,电解法镁冶炼准入条件另行制定。

  本准入条件将依据国家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进行修订,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准入条件自2011年3月7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引导广大高校青年教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接近,与学生接触较多,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影响更直接,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高校青年教师主体积极健康向上,拥护党的领导,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热爱教书育人事业,关心关爱学生,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应看到,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一些地方和高校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法不多、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各地各高校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政治上主动引导、专业上着力培养、生活上热情关心,促进广大青年教师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切实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教育引导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组织青年教师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努力提高青年教师政治理论素养,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教师深入学习领会中国梦的精神实质,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帮助青年教师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努力回答青年教师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深度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

  (三)丰富政治理论学习方式。充分运用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作用,健全青年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建立青年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青年教师思想动态和学习需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学习效果。

  三、推进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四)强化青年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学习师德规范纳入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激发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定期开展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评选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激励青年教师爱岗敬业,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五)完善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评价内容和方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查处机制,探索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对师德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力度

  (六)做好青年教师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制订青年教师党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主渠道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面向青年教师党员开展的党员集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加强青年教师党员日常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选树青年教师党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扩大高校党内民主,提高青年教师党员的党内事务参与度,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

  (七)提高青年教师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主动帮助和引导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注重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由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重视在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各类优秀青年教师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发挥教师党支部在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选好配强教师党支部班子,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注重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能力。创新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党支部工作更加贴近青年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服务青年教师成长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党组织对青年教师的亲和力感染力凝聚力。

  五、拓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途径

  (九)开展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坚持与青年教师专业特长、职业发展、服务社会等相结合,创造条件,加大投入,积极为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搭建平台,保证每名青年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选派青年教师挂职锻炼,鼓励青年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项目,深入基层参加生产劳动,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正确认识国家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身社会责任。

  (十)组织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完善有关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健全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引导青年教师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十一)创新青年教师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青年教师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强化网上言行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网络掌握高校思想理论动向和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效应对涉及青年教师的舆论事件。充分运用电视、校园网、手机报、微博等渠道,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积极搭建网络教育服务平台,提升运用网络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六、着力解决青年教师实际问题

  (十二)关心解决青年教师实际困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青年教师、与青年教师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困难,花大力气帮助解决住房、收入、子女入托入学等实际问题,在关心关爱中增强教育效果。推行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业务发展上的指导。关心留学归国青年教师,为他们的工作、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十三)关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建立完善青年教师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加强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提高青年教师自我调适能力,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应对工作压力、舒缓职业倦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青年教师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思想交流,为青年教师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支持。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健全青年教师心理问题预警、干预机制,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十四)搭建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平台。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青年教师成长特点的高校用人机制,完善重师德、重教学、重育人、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搭建发展平台,为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创造破格晋升机会,纳入学科领军人才和后备干部培养体系。深化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分配政策时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收入水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支持和引导青年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涉及青年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青年教师意见。

  七、强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地党委组织、宣传和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人事、教务、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合力。高校党委要定期听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做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十六)落实工作基础保障。切实保障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及离退休老同志作用。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把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为做好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定期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