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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0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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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坚持统筹比例适度、工作责任明晰、统筹化解风险、强化基金管理、当地政府兜底,统筹基金下拨与失业保险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统筹基金的筹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上解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同时,按上月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上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上解的统筹基金并入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解比例渠道不变。

  第四条 统筹基金的作用。市、县(市)区当年支付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征缴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支付有缺口的,由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统筹基金进行调剂,调剂额度最高不超过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1.5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按规定可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充;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

  第五条 划拨两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并留足2个月准备金的前提下划拨。

  第六条 统筹基金的管理。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分别记账,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

  第七条 统筹基金下拨的条件。市级统筹基金的下拨与市、县(市)区失业保险工作实绩挂钩。对不按时足额上解市级统筹基金的;完成参保计划指标不足95%的;完成征缴计划指标不足98%的;清收历史陈欠不足欠费20%的;事业单位应缴费2%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职工应缴1%未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的。市级将暂不予下拨市级统筹基金,待完成计划指标后可将未调剂的额度进行补拨。

  第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管理制度。市、县(市)区需要失业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时,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社会保险局审批,经财政部门复核、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局拨付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县(市)区申请的统筹基金要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改变用途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建立失业保险金发放预警制度。当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同时上报上一级社会保险局,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辖区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十一条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基金的管理、下拨及业务指导工作,市、县(市)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使用和本辖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指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建城[1998]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

  为了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战略意义,进一步增强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1997年8月5日,江泽民总书记针对我国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作了“大抓植树绿化,……再造秀美山川”的重要指示。李鹏委员长在今年8月6日视察辽宁省大连市环境综合治理情况时,作出了“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地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的关系,保护水域,改善大气质量,不断增加绿地面积”的指示。今年5月20日,朱镕基总理在北京视察工作时,作出了“大力提倡绿化,美化环境,增加公共绿地;治理各种脏乱差,整治各类环境污染;保护好文化古迹和古都风貌”的重要指示。今年4月7日温家宝副总理在全国绿委第17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城市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实施城乡一体绿化建设,加强对城市绿地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这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号召,为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江泽民、李鹏、朱镕基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充分认识城市绿化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转变职能,加强行业管理。

  国务院在今年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建设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指导城市园林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国园林绿化工作的重视。为了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所提出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园林绿化工作实际,转变职能,研究切实可行的工作思路,制定长远规划,特别要编制并实施好绿地系统规划,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

  三、进一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大力发展城市绿化,把创建活动与文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

  创建园林城市是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有效手段。建设部自1992年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以来,取得了明显效果,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园林城市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创建园林城市与创建文明城市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城市政府“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切实把园林城市创建工作落到实处。要以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促进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年内建设部召开园林工作暨创建园林城市座谈会,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研究创建工作思路。

  四、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绿化条例》,这是第一个关于城市绿化的法规,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城市绿化条例》,使园林绿化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推动了园林绿化工作的开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一步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并结合实际突出本地特点,制定相应的园林绿化法规,更好地推动《城市绿化条例》的执行。同时,要切实加强园林执法队伍建设,不断加大执法力度。要坚决刹住擅自占用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歪风,不得越级、越权代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更不得自身违章占用绿地,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执行《城市绿化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我部城建司。

  五、强化政策引导,发动群众做好工作,增加投入,为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建设是全民的事业,必须按照“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精神,进一步发动群众和城市各单位,参加绿化,保护树木花草。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国家将对生态环境建设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逐步加大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努力扩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投入,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研究和试点,并将研究和试点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城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月七日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开展合理竞争,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建设计划(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技措、大修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含一千平方米)或工程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如特级保密工程、特急重点工程、特殊科研工程等)经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批准,指定委托施工单位承建外,均须按本办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的,方可按本办法进行工程建设招标。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准施工。
第四条 施工企业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施工证的企业(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审查,充许投标者),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或经批准成立的区、县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具体负责管理,从招标登记、审查、评标、定标到执行合同,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招标项目已列入本年度计划,投资落实。
(二)建设用地已征妥,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以三通一平作为招标的内容。
(三)已取得了规划部门核发的施工执照或有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四)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须具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五)具有施工图预算或概算。
(六)由建设单位供应的设备、材料(指标或现货)已落实。
第七条 工程招标形式:
(一)建筑项目全过程招标:从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到竣工交钥匙总招标。
(二)单项工程招标:大、中型项目,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委批准,可进行分段招标。
(三)工程施工包工包料招标或包工不包料招标。
第八条 招标审评程序:
(一)招标单位须持本章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站办理申请登记。
(二)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并报招标站核准。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审批书,经招标站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招标。
第九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可按下列方式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以上招标方式选择投标单位不得少于四个。
(四)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市招标站同意,可由两个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投标单位进行公开议标或分头议标。
第十条 招标申请批准后,召开发标会议,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图纸押金一般不超过五百元。一般小型工程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之日不得少于五日,大、中型工程项目不超过两个月。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一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或委托经市建委批准的招标服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依据。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工程项目投资额内,如有突破应首先报请原批标机关重新核定投资,不得因投资不足,故意压低标底。
(二)编制标底必须以设计资料、施工图或扩初设计和招标文件为依据。
(三)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或单位估价表)及国家工期定额。
(四)标底内应包括营业税,贷款利息,材料价差(定额执行之日至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外的值差),缩短工期的提前工期奖,因场地及其他情况而增加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做一个标底。
第十三条 以下内容的工程价值可不包死:
(一)编制标底时已考虑的材料调价截止日期以后所发生的钢材(包括钢门窗)、木材(包括木构件)、水泥(包括砼构件制品)、玻璃、油毡、沥青、灰、砂、石、砖十种材料差价或调价指数。但工期在一年内的一般住宅和结构简单的工程,可采取预测风险系数,双方同意可以包死
或规定系数,超系数核实补偿。
(二)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的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
(三)地基处理(指基础垫层以下需要进行处理的部分)按实际发生结算。
第十四条 标底由天津市合同预算审查处及经市建委授权的部门审定。标底审定须详细填写增减情况和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须密封,并于开标会议前二日内送交招标单位,开标前标底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施工证(外地进津施工队伍须持有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核发的允许投标的证件)。
(二)投标单位简历(注明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
(三)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及施工质量情况说明。
(四)现有主要施工项目一览表(包括在施工程及拟开工程),同时提供剩余施工能力的情况。
(五)投标单位应提交资金担保证明书(银行或有资金偿付能力的企业担保)。
上述资料开标时还须提交评标小组核审。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所报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计算标价。
第十九条 标函在报送截止日期以后,一律不得更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须邀请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投资经办银行、投标单位、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参加。还应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会议全过程进行公证。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当众启封标函,公开标价,工期及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当有效标函启封后,应立即启封标底,进行评标,如发现标底有漏项、笔误等误差时,可由评标小组根据市有关确定工程造价的规定予以修正。经开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后,当众公布标底。
第二十三条 标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无效:
(一)标函未密封。
(二)标函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标函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四)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五)迟到标函。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者以弃权论:
(一)投标单位未向评标小组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复核的资料或资料不全的。
(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条件:
(一)标价合理。标价可合理浮动,一般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应控制在标底的+5%和-7%之间(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工业项目,高标准公用建筑和高塔、地下设施等特殊工程,可不受此限),不突破投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工期适当,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期要求。
(三)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对有国家或市级颁发的施工信誉、质量、管理方面的荣誉证书的投标单位,在定标时可优先考虑。
(四)有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
(五)有在保修期内进行保修的措施。
(六)一般工程应有施工方案,大中型工程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且先进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十六条 评标小组由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招标站、标底审定部门、经办银行组成,评选中标单位必须经评标小组研究提出建议,由招标单位确定,但对于不按规定评选中标单位的,招标站有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中标单位,一般项目三日内定标,重大项目十五日内定标。定标后由招标单位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到招标站复核盖章,同时按规定缴纳招标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一个月内签定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需分包时,由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结束后,由招标单位向未中标单位收回图纸,退还押金,并付给未中标单位标书编制补偿金(按标底总价的万分之一计算,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一般不超过一千元)。
第三十条 标书编制补偿金发放条件为有效标函单位。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作如下处理:
(一)经办银行不得拨付工程款。
(二)应招标但未办理招标审批而自行开工的工程项目,除责令停工,由建设单位到招标站办理招标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造价的5%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列支。
(三)定标后中标单位不得借故不承包,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单位,违者,按中标总价的2%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四)发现向投标单位泄漏标底,对责任单位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的罚款。在招标、投标中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者,按天津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处理。
(五)对在投标中扰乱招标工作的投标单位,要赔偿招标单位一千至三千元的经济损失,并按中标总价的2%处以罚款。
(六)对违章的处理由招标站负责。对处罚不服的,可于十五日内向招标站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 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程,由市招标站负责管理,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分站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文件同时废止。
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01-14)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表式

编号 表 格 名 称 填表单位
0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招标单位
02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招标单位
03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招标单位
04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招标单位
05 招标邀请通知书 招标单位
06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07 标书 投标单位
08 工程标价一览表 投标单位
09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投标单位
10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投标单位
11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投标单位
12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投标单位
13 委托书 投标单位
14 标底审定书 标底审定部门

招审字第 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审批书

申 请 单 位(盖章)

单 位 负 责 人(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参考提纲)
遵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现将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请领到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按下列事项进行投标承包。
一、投标需知
1.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照遵《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简称规定)进行投标。
2.投书必须按《规定》要求的格式填写,并填报“工程标价表”。
3.参加招标工程的投标单位代表,必须是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理人;并带施工证或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或投标企业主管部门的资金证明书,法人代表书或法人委托书。
4.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资料后应进行核对,对其有不清和疑议者,请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向招标单位提出解答要求。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

5.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等所做的修正、补充、解答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于送报标函截止日五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任何口头解释、答复和限期外的书面修正、补充等均属无效。
6.投标人所报标书必须在充分理解招标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承包范围必须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范围一致,标价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范围的总价。如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所报送的标书造成的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二、招标内容
1.工程地点……
2.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 栋;
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类型 ;室外工程
详见“工程项目汇总表”。
3.招标范围:
4.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按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由投标单位自行计算。
5.招标单位要求:
(1)施工期限:预计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2)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3)对材料、设备与装修的特殊要求;
(4)其它。
三、发包方式和供料方式
发包方式:
1.包工包料,此项工程除钢材(钢门窗)、木材(木构件)、水泥(构件制品)、玻璃、沥青、油毡、砂、石、白灰、砖十种材料差价,以工程形象进度和部位,按市建委市定额站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外其它材料应在承包工程造价中一次包死。不留活口。各投标单位在报送标函
时同时填报工程形象进度及十种材料用量表。
2.包工不包料。
3.标价要按上级有关取费标准计算。
供料方式:
(1)甲方供应的材料,提供指标或供应现货,要提出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和材料规格的调剂责任(附表)。
(2)甲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及设备数量(见附表),要提出交货地点和时间。
需要由中标单位负责定货采购的设备(见附表),设备的安装由建设单位负责的其安装费不包括在标价内
四、结算付款方式
文件的规定:
1.
2.
3.
五、工程地质及现场情况
1.本工程基础地上地下情况,处理费包括或不包括在标价内的说明。重大设计变更指(结构、规模、标准)按实际发生结算,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在标价内。
2.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未完事项由 负责。其费用是否含在标价内。
六、招标工作安排
1.领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2.交底、答疑时间: 年 月 日 下(或下)午。地点:
3.报送标函时间: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止。地点:
4.开标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上(或下)午。地点:
七、有关事项
1.领到招标文件的企业,因故不参加招标,应在三日内提出,并退回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押金不再退回。
2.开标后,未中标单位应于五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过期不退者押金不再退回。
3.投标单位标书,要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格式填写,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章、标书中要包括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量表,工程进度主要材料用量表,标函要密封。
4.本招标工程的保修,按建设部〔84〕城建字第79号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4〕建质字第5号《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5.本招标文件由 负责解释。
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代办招标单位:
地 址:
负责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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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工程项目 | 建筑面积 | 结 构 | 层 数 | 附 注 |
| | |(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招标工程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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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工程名称 | | 建设地点 | |
|--------|--------|----------|--------|
|结构类型及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批准投资计划单 | | 批准投资额 | |
| 位及批准文号 | | (万元) | |
|--------|--------|----------|--------|
| 资金来源 | | 设计单位 | |
|--------|----------------------------|
| 招标工程 | |
| 内 容 | |
|-------------------------------------|
|规划部门批准执照号及日期| |概(预(算(万元)| |
|-------------------------------------|
|施工期限|自一九 年 月 日开工至一九 年 月 日竣工 |
|-------------------------------------|
| |土地征用| |拆迁情况| |
| 施 |----|-----------|----|-----------|
| |钻探情况| |设计情况| |
| 工 |----------------|----|-----------|
| | 三 | 水 | | 电 | |
| 前 | 通 |----|-------|----| |
| | 一 | 路 | |场地平整| |
| 期 | 平 | | | | |
| |---|----|-------|----|-----------|
| 准 | 材 |钢材现货| 吨|钢材指标| 吨|
| | |----|-------|----|-----------|
| 备 | |水泥现货| 吨|水泥指标| 吨|
| | |----|-------|----|-----------|
| 情 | 料 |木材现货| 立方米|木材指标| 立方米|
| |--------|------------------------|
| 况 | 设备订(到) | |
| | 货 情 况 | |
---------------------------------------

---------------------------------------
| 招标方法 | | 承包方式 | |
|--------|----------|--------|--------|
| 要求投标 | | | |
| 企业等级 | | | |
|--------|----------------------------|
| 拟邀投标 | |
| 单位名称 | |
|--------|----------------------------|
| 拟招标日期 | | 拟开标日期 | |
|--------|----------|--------|--------|
| 招标单位 | | 电 话 | |
| 联系人 | | | |
|--------|----------------------------|
| 招标单位 | |
| 主管局意见 | |
| | 年 月 日盖章 |
|--------|----------------------------|
| 招 | |
| 标 | |
| 管 | |
| 理 | |
| 站 | |
| 意 | |
| 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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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招标管理站、公证部门、合同预算审
查处、招标单位各留存一份。
招标单位所供材料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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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设备 | 规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 交货 | 时间 |
| | 名 称 | 型号 | | |(元) | 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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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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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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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邀请通知书
单位 建设工程
招标邀请通知
公司
兹有我单位 建设工程,座落于天津市
区 道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结构形式
栋。工程内容, 建设工期 天,质
量要求达到国家标准。现施工图纸齐全,施工执照已批,现场
三通一平,业经上级批准此项工程招标。
贵公司如愿意参加本工程投标承包,请于 年 月
日携带营业执照、施工证前来我单位登记,领取施工图
纸、招标文件并交付押金 元。
谨此邀请
(建设单位全称、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地点:
联系人:
电 话:
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 招标工程(招标文件 号)
通过定标(议标)已确定 为中标单位,中标标
价为人民币 元,工期 天,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希接通知后,三天内起草承包合
同, 月 日,携带合同稿到招标单位共同协商
签订,以利工程顺利进行。
招标管理站: 盖章 招标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中标单位、招标管理站、经办银行、
招标单位各一份。
标 书
根据已收到的 号招标文件,遵照《天津市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单位经研究愿承包该项工
程,标价为人民币 元,总工期自签妥工程合同之日起
内全部竣工交用。有关内容分述如下:
一、工程质量达到的标准和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措
施;
二、单位工程计划开、竣工日期;
三、主要分部工程形象进度计划;
四、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施工机械(重要工程附
施工组织设计);
五、商品构件的外协关系;
六、其他说明(例如材料、构件调价、设计变更如何包
死)。
附:1.工程标价一览表(各单位工程按直接费、间接费及合计
三项分列。如按标准图平米造价形式报价者可从简)
2.分项工程实物量及直接费价值表
投标单位 盖章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工程标价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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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 价 | 平 |
| | | | |-------------| 米 |
| 工 程 | 建 筑 | 结 | 层 | | 其 中 | 造 |
| | 面 积 | | |总 价 |--------| 价 |
| 项 目 |(立方米)| 构 | 次 | |直接|间接|其它| |
| | | | | |费 |费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说 明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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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工程进度和材料用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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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度计划| 材 料 用 量
|-----|------------------------------------------
工程项目|开始|完成|钢|水| 木 | 玻 |沥| 油 | 石 | 砂 |白| 钢 | 木 |构 件|砖
| | |材|泥| 材 | 璃 |青| 毡 | 子 | 子 |灰| 门 | 构 |制 品|
|期日|日期|kg|kg|立方米|平方米|kg|平方米|立方米|立方米|kg| 窗 | 件 | |块
| | | | | | | | | | | |平方米|平方米|立方米|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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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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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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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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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单位章
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实物工程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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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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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 (加盖公章)
负责人 (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
法人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经理或厂长)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参加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特
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 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施工企业投标资金担保书
担保单位 地址
被担保单位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 务
开户银行及帐号
被担保单位 公司,参加
建设工程的投标,银行自有资金 万元。
担保单位自有资金 万元,愿为该公司在中标后所签订
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担保。被担保单位在合同履行中,由于资
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无力完成时愿承担工程
总造价10%的经济责任。
特此保证
担保单位 (章)
被担保单位 (章)
年 月 日
委 托 书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受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 址
我系 的法人代表,现委托
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 建设
工程的投标活动及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受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
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委托。
受委托人有(无)转委权
(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委托人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标 底 审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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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 | | |
|------|-----------| |增 加| |
| 批送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审 |项 目| |
| 工程名称 | | | | |
|------|-----------| | 及 | |
| 建筑面积 | |层数| | | | |
|------|-----------| 定 |内 容| 小计 元 |
| 结构形式 | | | | |
|------|-----------| |---|----------------|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
|报|----|-----|-----| 意 |减 少| |
| |直接费 | | | | | |
|送|----|-----|-----| |项 目| |
| |间接费 | | | | | |
|标|----|-----|-----| 见 | 及 | |
| |其 它 | | | | | |
|底|----|-----|-----| |内 容| 小计 元 |
| |合 计 | | | | | |
|-|----|-----|-----| |---|----------------|
| |建筑面积| |层数| | |合 计| 元 |
|审|----|-----|-----|---|--------------------|
| |项 目 |单 方 价|合 价 | | |
|定|----|-----|-----| 允 | |
| |直接费 | | | 许 | |
|标|----|-----|-----| 调 | |
| |间接费 | | | 整 | |
|底|----|-----|-----| 内 | |
| |其 它 | | | 容 | |
| |----|-----|-----| | |
| |合 计 | | | | |
|------------------|------------------------|
| 备 | 审定人 | |审定单位| (章) |
| |-----|---|----|---------|
| 注 | 复核人 | |审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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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