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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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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易趣网被控售假案--析电子商务诉讼

阮传胜


案情简介:
2000年8月下旬,上海市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号,在该网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购买了一瓶KOSE(中文译名为“高丝”)的特效银杏减肥者喱。当时易趣网上介绍该产品为日本KOSE公司产品,并使用了KOSE公司的注册商标。
杨小姐在付清货款,拿到实物后,却发现这瓶减肥者喱与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商标有区别,产地也不符。而且该瓶减肥者喱外包装十分粗糙,印刷的说明也是错误百出。更出乎意料的是杨小姐打开商品后,竟然发现咖啡色的者喱中混有杂物,杨小姐简直不敢相信这就是在易趣网上专卖店购买的所谓正宗日本KOSE公司的产品。为了给自己讨回个说法,杨小姐聘请了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其合法权利。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电子商务诉讼案件。
一、 本案的特殊性
此案的交易方式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互联网完成整个购买过程的。
传统的买卖过程中,一般由购买者与售卖者通过要约、承诺完成整个购买行为。如果,在购买之后,商品有质量上的问题,购买者可以凭借商家的发票或收据向商家请求调换、修理或退货,也可以单凭厂家的保修单据直接要求厂家作出调换、修理或退货处理。在一般消费纠纷中,这并不困难,消费者只需提供有关的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即可。而对于本案中的受侵害方杨小姐,甚至所有网上消费纠纷中的受害方来说,似乎都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杨小姐的整个购买过程均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杨小姐通过朋友在易趣网上注册的会员帐户进入该网后,点击商家专栏中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填妥格式化的定货表后,点击递交,进而完成了整个购买行为。这是本案的特殊性。
二、如何保全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
对于电子商务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保全,公证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本案中,公证部门的公证员对杨小姐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见证、核实,认为其购买行为是真实、合法的,对于所购买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者喱”也进行了封存。由此作出的公证文书将在之后的诉讼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能有效地证明杨小姐确实在易趣网上的美循环化妆品专卖上购买了产品,而已经封存的减肥者喱经专门的鉴定后也能成为极具说明力的物证。杨小姐通过有效的公证程序,取得了合法、有力的证据。这也给其他的消费者带来了启发:不要让法律规定的公证制度成为虚设的名词,而是合理地运用它,充分发挥它的证明作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电子商务的载体-网站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消费者杨小姐购买的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追究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责任,那么,怎么又将网站告上了法庭呢?“易趣网”为此大呼其“冤”。他们提出:易趣网只是在自己的频道内给“美循环化妆品专卖店”开了一个平台而已,互联网上从事销售的专卖店的具体销售行为与自己并没有什么联系。况且,易趣网在其“商家专卖”栏目中的“易趣招商”上也发表了一份法律声明,其中有两点标明“所有在易趣商家专卖上发布的商品信息均由销售商提供,因此,该等商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由销售商来负责”、“如果因在易趣商家专卖购物而遇到诸如商品质量、发货延迟、退换货等争议和纠纷,您直接与销售商协商解决,易趣将在其责任范围内协助您与销售商进行协商”。既有言在先,又毫无责任,易趣网怎么会就此成为被告呢?这个问题很有争议性,在今后的诉讼过程中也必将会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那么,网站在电子消费中究竟担当了什么角色?在这起纠纷中,易趣网又身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呢?对此,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网站与商家在共同经销产品,因此网站应作为经营者,连带承担《产品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责任。理由是,消费者在网站上订购物品,首先要注册成为网站成员,然后依照网站发布的商品广告信息选择商品,再利用网站平台完成交易的网上订购手续。在这之前,网站已经取得商品的完全的或部分的经销权,担当起了销售商的角色。网站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本案原告正是基于这种观点,提起诉讼,要求易趣网退回自己所购的假冒产品,赔偿一倍的价款和承担因诉讼所需的公证等费用,这完全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国对于互联网上经营操作还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人们参与网上订购,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订购过程中,人们也无法全面、彻底地调查入驻网站的商家资信。因此,网站更有义务为消费者把好关,严格检查并保证入驻的商家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资格,出售的商品具有合格、良好的品质。本案中,由于易趣网的失职,造成对杨小姐的损害,在无法追究美循环化妆品专卖的情况下,易趣网应当担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
这起“易趣网被控售假案”还将在人们的关注中继续进行下去,谁输谁赢最终都将有一个了断,但电子消费所引起的纠纷决不可能就此打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的普及化会使得问题更加地复杂化、多样化。

《深圳法制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物资流通,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经研究,我局决定公布第四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并调整以前公布的部分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详见附件)。请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通知及附件要求,对这些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


附件:新增加的汽车经营单位名单
以前公布的汽车经营单位调整经营范围名单(略)



1992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