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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4 20:00: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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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公安部等


关于为到香港的外国人组团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提供便利的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5日,公安部等

一、为吸引外国游客到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旅游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由指定旅行社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的可以简化入境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同时也要加强管理,防止失控,维护国家安全。
二、对到香港的外国人经国家旅游局商有关部门指定的在港中资旅行社(名单附后)组团进深圳特区旅游,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依照本办法办理。
在香港常住的外国人,未建交国家人员、外国的现职副省级、副部级以上官员、外国记者不属依本办法提供便利的范围。
港、澳、台同胞到深圳特区,仍按原规定。
三、被授权的旅行社在香港组团后须提前一个工作日将旅游团名单(内容包括:团队名称、序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职业、境外住址及旅行社公章)分别送交入境口岸的边防检查站和深圳市公安局。送交名单后如人员有变动,可以减人,但不能增人。
旅游团入境的指定口岸是:罗湖、皇岗、蛇口。上述口岸可视情设专用通道。
四、旅游团成员免填“入出境登记卡”。入境时,由旅行社提交旅游团名单,经边防检查站核查后在旅客护照上加盖中英文“准予在深圳经济特区停留至 月 日”蓝色印章(式样附后),并加盖入境验讫章。出境时加盖出境验讫章。
五、旅游团入境后可在深圳经济特区内旅游,活动范围不得超出特区管理线。
旅游团必须住宿在与深圳市公安局有电脑联网的宾馆、饭店。
可住宿的宾馆、饭店由深圳市公安局商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指定。
六、被授权的旅行社负有以下责任:
1.直接组团、陪团。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受理报名参游,但应移交被授权的旅行社统一组团,不得转让此项组团、陪团权。
2.组团前核实旅客身份和费用保证,没有足够费用、不符合入境条件的不予组团。同时要向旅客宣传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旅客承诺遵守。
3.保证旅游团整团入境、出境。个别旅客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提前离团出境的,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并将旅客送到口岸办理出境手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延长在深圳停留期或进入内地的,在停留期逾期之前由旅行社出具公函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签证手续。
有离团人员的旅游团出境时,旅行社应出具公函向边防检查站说明情况。
4.旅游团成员擅自离团,非法停留或者非法超越特区管理线进入内地的,旅行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负责将其退回或者协助公安、边防检查机关遣送出境,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行社负责。
5.旅游团成员在深圳停留期间进行违法活动的,旅行社须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七、深圳市公安局、边防检查机关和旅游局要加强管理。
1.公安局和边防检查机关要认真审核不准入境人员,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渠道入境从事非法活动。
2.深圳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旅游团停留、住宿的管理,加强对指定住宿的宾馆饭店的指导,及时发现查处非法停留人员。
3.依法查处旅游团成员的非法活动,依法查处负有责任的旅行社。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4.特区检查站对出特区的人员实行检查、抽查制度。在二线出口设置外国人检查通道,阻止未办理签证的外国人进入内地。二线出口前设置大型中英文告示牌,标明未获签证的外国人不得越过。
5.深圳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授权旅行社的监督指导。
被授权的旅行社须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向深圳市旅游局交纳质量保证金,并签订担保协议书。对于违反规定的旅行社,可给予批评,仍不改正的,可报国家旅游局取消其组团资格。
八、深圳市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一个协调小组,在处理具体工作时进行协商办理。
九、为摸索经验,本办法先试行一年,届时由公安部、外交部、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进行研究、修订。在本办法试行的一年内,组团人数总量应控制在50万人以内。
本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第一批指定的香港中资旅行社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香港)旅游有限公司香港招商局旅游有限公司香港粤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香港深业旅游贸易公司


  公民诉讼代理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即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义务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代理人制度。新民诉法出来后,很多人都认为法律已经开始对公民代理进行了限制,下面我就新民诉法中关于对公民代理的规定谈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我国公民诉讼代理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现代公民代理起源于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规定“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到法庭的许可”,该处的所谓“代表”就是指一般的公民。虽然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诉棍事件的通报》,完全废除了旧的诉讼代理制度包括当时的律师制度。但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虽然当时没有单行的诉讼法对公民代理予以规定,但1979年7月5日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后来虽然经过了1983年、1986年、2006年的三次修正,现行的法院组织法依然保留了“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的内容,而且从1979年开始,我国分别制定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其中诉讼代理制度的规定中,都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可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二、公民代理的限制与存废

  其实对于公民代理的存废或者说是否限制公民代理,一直都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支持公民代理的理由主要有:1、公民代理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更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矛盾的化解和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2、公民代理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积极意义;3、我国法律职业服务还比较有限,鼓励、引导公民参与诉讼,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    

  反对公民代理的理由主要有:1、在实践中,有些公民代理人本身没有法律知识,不懂法律,不了解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没有办法与代理人进行交流,不利于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也影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2、有些公民代理人为了乱收费常常错误的引导当事人,挑起诉讼,故意激化矛盾,一旦出现败诉,又常常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怂恿当事人,说司法机关不公正,对方当事人更有关系,或者说对方给法官送礼等等,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及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中的形象;3、有的公民代理人对外包揽诉讼,成为职业代理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不当竞争造成冲击,同时,一旦案件出现问题或者败诉,往往会让当事人觉得律师只会收钱不会办事的形象,其实自己根本就没有分清真假律师,这对律师的整体形象都有一定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律师、法律职业人要求限制或者取缔公民代理的理由。

  笔者认为:公民诉讼代理的存在,是从古至今一直流传下来并发展起来的,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中国几千年发展下来的乡土社会人情中,在专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限的背景下,应该鼓励、引导公民参与诉讼,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纠纷矛盾的化解。具体理由有:1、我国法律的专业化以及法律实践人员的专业化还有待提高,专业律师在质量和数量上仍不能满足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需求,而公民诉讼代理可以弥补一些法律服务的专业需求,能够满足基层群众对社会法制、经济生活的基本需要;2、我国的经济状况还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多数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比较差,难以承担律师代理费用,国家能够提供的法律援助范围和作用还非常有限;3、公民代理一般都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是当事人从自己身边周围的人群中所选择的比自己更适合参加诉讼的人选,对于案件的调解,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制的宣传教育均具有重要的意义;4、我们不能否认,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是存在的,但不应因为一些不好的公民代理行为而否定整个公民代理制度,公民代理制度本身是好的,只是被一些人搞坏了,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践中予以规范。由于我国公民代理的基本条件和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公民代理制度仍然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在今后一段时间或者相当长时间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新民诉法下的公民代理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依然对公民代理有明确的规定,新民诉法规定的公民代理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较之旧民诉法,新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推荐的公民可以作为代理人,而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作为代理人的情形。

新民诉法实施后,很多人都觉得新民诉法对公民代理进行了限制。其实不然,新民诉法对代理人所作的修改并没有限制公民代理,甚至放宽了公民代理的条件。旧民诉法规定的经人民法院许可本身是一种限制,旧民诉法只规定了经人民法院许可,但对于那种情形可以许可,那种情形不能许可,旧民诉法也好,民诉意见也好,均未作出规定,这就赋予了法院更大的权利。其实法院这种许可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只有法院许可你代理了,你才可以作为公民代理,如果法院不允许你代理,不许可你,你就不能代理,甚至你连怎样救济都不知道,因为法律根本就没有规定法院不许可公民代理的救济措施。现在新民诉法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实质是一种进步。一个公民作为代理人,只要委托人、被委托人双方合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能成立委托代理关系,诉讼中的委托代理也应是委托代理的一种。

  新民诉法增加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只是对公民代理进行了规范,完善了有关组织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一个当事人所生活的社区,对当事人周围的情况比较熟悉,也比较了解,对那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能够给当事人带来最大利益化也是比较清楚的,新民诉法增加社区推荐的公民,是对当事人权益的最大保障。不管是社区推荐的,还是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都需要当事人自己同意,都需要当事人自己签订委托协议。公民代理的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当事人更好的参加诉讼,更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设立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保健品、化妆品管理职能划给广东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经济政策和医疗卫生收费政策;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调研、信访、宣传报道、安全保卫、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二)医政科(中医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划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科研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中医医疗技术及执业标准和中医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业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四)疾病控制科(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六)人事监察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农村合作医疗科
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