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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03:49: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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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院


批复
山东省昌邑县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付桂芬诉李兴凯离婚一案管辖的请示报告收悉。
从报告及所附案卷材料看,付桂芬原籍系黑龙江省海林县,于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双台乡同居八年,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有房屋及其他财产。一九八六年九月李兴凯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徒刑,投入潍坊市劳改支队服刑后,付桂芬于同年十二月从原籍海林县寄
诉状向你院起诉,提出与李兴凯离婚。你院认为,付桂芬户口一直在海林县,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协商未成,你院报请我院指定管辖。
我院研究认为,付桂芬一九七九年随李兴凯到你县,但其户口一直在海林县,并于诉讼前返回海林县居住。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案依法应由海林县人民法院管辖。我院已将原卷及诉讼费二十九元七角
转退海林县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如需你院协助,应积极办理。



1987年7月29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2003_01_21_13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股票市场监管业务的现状,现就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分类处理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涉及公司股份分类的,除个别分类词汇略作修改(见附件)外,原则上继续按照我会《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
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及的公司股份分类,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省略其不具备的类别,或者对其股份类别的特殊情况附加补充说明。由于实行法人配售、向基金配售等原因,股票投
资人持有的上市期限未到的可上市流通股票,应计入上市流通股票总数之内,但公司有义务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票数量和上市日期。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适用以上要求。
二、有关股票市场的综合统计报表涉及汇总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增加更详细的划分,但仅限于汇总统计使用,不宜公开。
三、在上市股票交易系统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区分以下类别:
(一)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
(二)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但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三)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且没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四)以人民币兑换的股票和以外币兑换的股票
四、在股份登记系统中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应结合计算机系统升级方案的设计,从技术控制角度考虑以下要求:
(一)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与已经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区别开来;
(二)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类与投资人分类区别开来;
(三)将境内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与境外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区别开来;
(四)对投资人的分类应当考虑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多重要求。
五、当前办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的登记过户事宜,应当按照“投资人变更即办、股份类别变更暂缓”的原则处理。投资人变更,由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凭证:股份类别变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或批文;经司法机关裁决的股份登记变更事宜,比照本条规
定办理。
六、证券交易所应结合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国有股权核查工作,着手规范投资人分类登记工作。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今后新开户的法人或者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要求其按照《公司法》、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外经
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进
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和《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的规定,分别确认其法人类别。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分,应当依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区别公司股份结构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披露;在汇总统计该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时,应当根据前述人员最初获得股份的来源,分别归入上
市流通股或者内部职工股。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股份类别划分
一、原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简称:发起人股)
1.国家股
2.内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3.外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4.其他发起人持有的股份
二、非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简称:非发起人股)
5.上市前募集的法人股(简称:募集法人股)
6.上市后形成的转配股(简称:转配股)
7.上市期限已确定的内部职工股(简称:职工股)
8.其他未上市流通的股份(指特殊情况形成的非发起人股份,简称:其他股份)
三、已上市流通的股份
9.已在境内上市流通、以人民币兑换的股份(简称:A股)
10.已在境内上市流通、以外币兑换的股份(法定名称:境内上市外资股;简称:B股)
11.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上市的股份(法定名称: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H股)
注:对本公司不具备的股份类别,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可以省略;
因本公司特殊情况无法按以上类别归类的,可以单独列出,并附加文字说明。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