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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2:4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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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4]19号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重点联系城市团委:

  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切实服务青年的就业和再就业需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共青团工作的重中之重。去年年底召开的中国青年创业行动现场推进会和团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深入实施中国青年创业行动、促进青年就业工作的意见》,对各级团组织每年的目标任务、工作内容作了明确的要求。为强化各级团组织的目标责任意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狠抓落实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团中央决定以《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见附件)为依据,对各省级团委和重点联系城市团委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工作采取自我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自然年度进行。团中央将把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团组织评价表彰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同级党委通报。

  现将《中国青年创业行动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团委和重点联系城市团委将自我考核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团中央青工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教社政函〔2004〕34号


  现将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一、总则

  (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特制订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广大专家学者广泛讨论、共同参与制订,是高校师生及相关人员在学术活动中自律的准则。

  二、基本规范

  (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

  (五)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应模范遵守学术道德。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术成果规范

  (九)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十)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十一)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十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十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十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十六)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五、学术评价规范

  (十七)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八)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九)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六、学术批评规范

  (二十一)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二十二)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七、附则

  (二十三)本规范将根据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十四)各高校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道德的学术不端行为加以监督和惩处。

  (二十五)本规范的解释权归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


印发《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印发《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

1988年9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各直属院校:
现将关于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印发各行,希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建监察机构,选配好监察干部。各分行要按总行提出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将监察室建立起来,并抓紧研究所属单位监察机构的组建问题。在选配监察干部时,要依照干部“四化”的标准,注意把原纪检组的骨干吸收进来。同时,根据监察工作的特点,调配熟悉财会、审计、金融等业务的同志,充实和加强监察部门的工作。在机构组建过程中,各行的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选调干部,大力支持。
二、监察工作当前要以为政清廉做为工作重点。各行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共中央5号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抓好为政清廉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行要按总行党组通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廉政措施和制度。各级行的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为政清廉方面为干部职工做出榜样。同时,对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奢侈浪费以及严重官僚主义等腐败现象,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决不姑息,必须严格执行纪律。
三、各行学习贯彻中央5号文件的情况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关于建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察机构的规定(1988年8月8月11日 )
根据国务院发〔1987〕74号和国函〔1988〕79号文规定精神,遵照监察部的部署和要求,为保持全行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廉洁奉公的作风,坚持经济要繁荣,党政机关要廉洁,加强纪律性,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全行系统贯彻执行,总行决定,建立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监察机构。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全行各级监察部门要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所规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作为基本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改革开放,繁荣经济,要坚定不移;保持廉洁,防止腐败,也要坚定不移”。
监察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案件审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树立团结协作,公正廉洁,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二、监察的对象和任务
(一)监察对象。
根据国发〔1987〕74号文规定精神,各级行监察对象是:
总行监察室的监察对象是,总行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院校等单位由总行任命和管理的干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及其所辖行的监察部门的监察对象是,本行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所辖行由本行任命和管理的领导干部。
(二)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
1.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和法规、法令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政策、法规、法令和违反政纪的行为;
3.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其金融政策、法规、法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揭发、检举和控告;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理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
5.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
6.定期向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7.完成本行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
三、监察工作职责范围和权限
(一)各级行监察部门受本行行长和上级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
(二)各级监察部门对其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时,有调查权、检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三)在必要时,上级监察部门可以受理下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四)为有利工作,监察部门主要领导可以参加本行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各级行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组建监察机构。
(一)总行设立监察室(部室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暂定12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设立监察室(处级),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编制由各行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总行直属院校,在院校长领导下,设专职处或科级监察员。
(三)地(市)、州(盟)中心支行设立相应的监察机构,县支行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具体事宜由各管辖分行结合体制改革的实际自行决定。
五、干部配备与任免
按照国发〔1987〕74号文规定,要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业务水平高的干部做监察工作。
(一)原党组纪检组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转到监察部门工作。
(二)监察部门的正、副主任的任免、调动,应征得上级监察部门的同意后,由本行任命。总行监察室主任、副主任和监察专员,商上级监察机关,由总行任命;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主任,商总行监察室同意,由各分行任命。
(三)监察部门职务序列:
1.总行监察室设立正、副主任和正、副主任级监察专员;正、副处级监察员;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监察室设立正、副主任和正、副处级监察员;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
3.地(市)、州(盟)中心支行设立正(科级)、副(副科)主任和正、副科级助理监察员;县支行设立正、副科级监察员。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监察部门可设置会计、经济、工程技术等专业技术职务序列。